发布日期:2020-03-03 浏览次数: 次
严禁砂石大幅涨价!重庆复产能,稳价格,已出让48个砂石矿,增加约3亿吨年产能
据中国砂石协会和中国砂石骨料网讯,近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近期建筑砂石保供稳价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从全面支持建筑砂石矿山复工复产、加快已投放建筑砂石矿山落地、支持工程建设项目建筑砂石自采自用等六个方面制定了针对性的保供稳价措施。
根据工作方案要求,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等29个设置有建筑砂石矿山的区县,按照分类有序的原则,优先支持本辖区内大中型建筑砂石矿山复工复产,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复工后的砂石资源需求,巴南区、合川区、铜梁区、武隆区、丰都县等5个区县,全力支持本辖区内大中型建筑砂石矿山尽快复工复产。
此外,为支持工程建设项目建筑砂石自采自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临时采挖砂石资源用于本工程建设的,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高速公路、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每50公里,可在其项目建设用地红线3公里范围内,在符合经批准的临时用地的前提下,设置1个取料场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可在其项目建设用地红线3公里范围内,在符合经批准的临时用地的前提下,设置1个取料场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重庆市还要求建筑砂石企业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标价信息,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虚构原价、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查处建筑砂石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工作方案还提出要合理开发利用河砂,依法依规有序实施长江河道砂石开采,按照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科学提高规划开采量。探索开展长江航道、码头港池等疏浚砂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加大市外河砂采购。
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重庆市建筑砂石供应主要有建筑砂石矿山、河道采砂、工程建设项目自采自用和市外购买这四大来源渠道,工作方案制定的相关措施将对全市建筑砂石保供稳价带来积极影响。
比如,工作方案提出优先支持建筑砂石矿山复工复产,有利于在短期内恢复有效产能,增加市场供给。支持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自采自用建筑砂石,铁路、高速公路和大中型水库属于重大基础设施,建筑砂石用量大,支持其就近设置取料场用于本工程建设,可以有效缓解铁路、高速公路和大中型水库建筑砂石供需矛盾。方案全文如下:
重庆市近期建筑砂石保供稳价工作方案
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工作,有力有序推动建筑砂石矿山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建筑砂石供应,稳定建筑砂石价格,按照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速建筑砂石矿山开采
(一)支持建筑砂石矿山复工复产。
1.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等29个设置有建筑砂石矿山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按照分类有序的原则,优先支持本辖区内大中型建筑砂石矿山复工复产,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复工后的砂石资源需求。(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应急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
2.巴南区、合川区、铜梁区、武隆区、丰都县等5个区县,全力支持本辖区内大中型建筑砂石矿山尽快复工复产,适当提高库存量,保障主城区建筑砂石需求。(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应急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
(二)加快已投放的建筑砂石矿山落地投产。
1.已出让成交的48个建筑砂石矿山,由涪陵区、巴南区、合川区等16个属地区县政府负责,6月底前解决用地用林和安置搬迁问题,完善有关审批手续后开工建设。(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应急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等)
2.已下达采矿权出让计划的35个建筑砂石矿山,由万州区、黔江区、合川区等15个属地区县政府负责,6月底前组织出让交易。推进“净采矿权”出让,采矿用地用林、搬迁安置和资产评估等由属地区县政府在出让前统一确权估价,在出让收益外单列。支持大型国有企业加大投资,提高砂石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水平。(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配合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等)
(三)支持工程建设项目建筑砂石自采自用。
1.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临时采挖砂石资源用于本工程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砂石资源确有剩余的,由属地区县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等)
2.高速公路、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每50公里,可在其项目建设用地红线3公里范围内,在符合经批准的临时用地的前提下,设置1个取料场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交通局)
3.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可在其项目建设用地红线3公里范围内,在符合经批准的临时用地的前提下,设置1个取料场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水利局)
二、强化建筑砂石产销量和价格监测
(一)建立监测调度制度。
1.建立建筑砂石矿山产销量和坑口价监测调度制度,设计监测调度指标,构建日监测、周调度体系。(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2.建立在线直报系统。2020年3月1日起,建筑砂石矿山企业每日在线填报产销量和坑口价,有关区县负责数据审核,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汇总分析。(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3.发布建筑砂石矿山产销量和坑口价监测数据。(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二)加强供需对接。
1.加强建筑砂石溯源管理,建立重点混凝土搅拌站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采购监测体系,及时发现终端价异常信息。(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2.引导建设单位和建筑砂石矿山企业建立长期协作关系,减少流通环节,缩小坑口价和终端价的价差。(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配合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三、保持建筑砂石价格总体平稳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全市建筑砂石经营者应当对出售的建筑砂石明码标价,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标价信息。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价格对外销售建筑砂石并主动接受监督。(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二)严厉打击建筑砂石销售价格违法及垄断行为。
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虚构原价、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严禁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规定,依法查处建筑砂石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降低砂石运输成本。
支持建筑砂石运输“公转水”“公转铁”和“铁公水”联运。鼓励主城区治理范围外的现有码头开展砂石装卸经营活动。协调铁路部门开通砂石运输专列,畅通长江沿线砂石运输,延长公路控制路段运输时限。(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四、合理开发利用河砂
(一)科学提高河砂产量。
依法依规有序实施长江河道砂石开采,加快编制《重庆市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在保证河势稳定、行洪安全、通航安全、航道条件不受影响及生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科学提高规划开采量。探索开展长江航道、码头港池等疏浚砂综合利用试点工作。(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水利局、长江重庆航道局、重庆海事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等)
(二)加大市外河砂采购。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积极对接长江流域河砂主产地,落实大型国有企业承担外购砂石采购职能,稳定市外河砂供应量。(牵头单位:有关区县政府,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序推动建筑砂石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切实保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复工后的建筑砂石需求。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按照科学、合理、适度、管用的原则制定针对性措施,既做好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工作,又主动及时协调复工复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早恢复正常生产。
(二)强化部门协作。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应急、市场监管、林业、航道、海事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支持建筑砂石矿山和河道采砂企业复工复产。要加强政策协调衔接,除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外,对符合《重庆市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开发布局方案》的建筑砂石矿山,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作为,创造条件确保落地。
设置建筑砂石矿山的29个区县名单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巴南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荣昌区、梁平区、开州区、武隆区、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万盛经开区
已出让成交的48个建筑砂石矿山名单
已下达采矿权出让计划的35个建筑砂石矿山名单
来源:重庆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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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