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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砂石供不应求,政府调整砂石规划出新规:大江大河两岸、铁路及高速公路两侧不得新设矿权

发布日期:2019-10-11   浏览次数:

四川砂石供不应求,政府调整砂石规划出新规:大江大河两岸、铁路及高速公路两侧不得新设矿权

 

近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条件、相关要求、报件要求以及规划调整的职责。

《通知》指出,规划调整的矿种主要集中在建筑用砂石土、水泥用灰岩、地热、煤炭,其中建筑用砂石土是当前供不应求的矿种。

《通知》指出,矿产资源规划调整要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科学合理布局、集中规模开采、规划刚性约束和从严审查把关原则。大江大河两岸、铁路及高速公路两侧不得新设矿权!

政策出台背景

2017年6月,《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获原国土资源部批复并于当年9月实施,四川全省各市(州)矿产资源规划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获省厅批复,但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四川省各地出现砂石料价格大幅上涨、供应紧张等问题,部分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因缺乏前瞻性,已经批复的规划不能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之需,直接影响了四川省重点建设项目、脱贫攻坚和灾后恢复重建,供需矛盾突出、各地反映强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委省政府部署,保障推进重点项目建设,2018年5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土资源厅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砂石料供应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项目〔2018〕228号)。6月原国土资源厅制定下发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26号)。四川各市(州)为推进当地重点项目,保障建筑砂石土需求,纷纷向四川省厅来人来函咨询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相关问题,提出调规申请。从四川各市(州)上报的规划调整方案审查情况来看,各地普遍存在下列问题:

规划调整依据不足,缺少相关重大建设项目等支撑。

规划调整必要性论述不充分,不能充分论述矿产资源的供需、国家或省级相关政策需求等内容。

新设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小、散、低”问题,存在设置规模过小、过于分散。

规划调整的矿种主要集中在建筑用砂石土、水泥用灰岩、地热、煤炭,其中建筑用砂石土是当前供不应求的矿种;水泥用灰岩是四川省限制性开采矿种,但生产的水泥又是满足重大项目建设和脱贫攻坚的重要产品;煤炭资源是去产能的主要矿产,为满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矿山提高生产规模的要求,部分地方政府需要调整整合煤炭资源。

针对四川市(州)强烈的调规意愿以及报件审查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川国土资发〔2018〕26号文有关要求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规划管理从严的工作要求和资源保障的目的。为强化规划的刚性和严肃性,同时有效保障国家及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脱贫攻坚项目等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四川省厅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列为四川厅主题教育整改事项,作为主体教育成果之一。在充分征求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应急厅、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厅局、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等意见基础上,四川省厅制定印发了《通知》。

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结合《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26号)与现阶段工作形势及要求,对以下几部分内容进行了明确和强调。

1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条件

对国家或省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或省级贫困县的脱贫攻坚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和资源整合产能升级项目,确需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块和集中开采区、备选区的,可调整矿产资源规划,其它原则上不得调整。

充分考虑到灾后恢复重建的特殊性,对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建设项目急需砂石土等建筑类矿产资源的新立开采区块,在合理布局、确保安全距离、满足环保要求和不涉及各类保护地的前提下,经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查后,可直接纳入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

市(州)上报规划调整申请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

2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相关要求

为体现合理布局、规模开发原则,避免小矿遍地开花,原则上第三类矿产只设置集中区或备选区,县级行政区域内新设置的开采规划区块之间间距原则上不小于10公里,且规划开采区块均需满足5倍以上最低生产规模及10年服务年限的资源量要求;

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结合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关于优先部署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两岸各10公里范围内、生态问题严重的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有关精神,《通知》严格要求除国家或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外,长江干流及四川省主要支流两岸及湖泊四周原则上不得新设置露天规划开采区块,确需新设的,必须经过科学评估认定和严格审批,以筑牢长江上游大江大河的生态安全屏障;铁路及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原则上不得新设置露天规划开采区块,以确保生态景观不受影响。

对拟重新利用已关闭煤矿剩余资源的情形进行了严格规定,应提供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的符合产业政策、安全生产条件、环保条件及资源储量要求的论证报告及认定意见。

从规划源头对容易产生资源纠纷的流体矿产地热矿泉水的规划区块,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核实周边一定区域范围内是否存在已设置地热、矿泉水及地下取水点,并出具组织论证的相互影响情况的认定意见。

3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报件要求

明确重大项目导致需调整规划的,必须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核准等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认定材料,明确了第一类、第二类矿产区块地质勘查程度及资源量达到直接设置开采规划区块要求时需提供的资料。

对申报材料格式、内容进行了规范。

4明确了规划调整的职责

主要从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规划调整工作中的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和要求。

本次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是在坚持川国土资发〔2018〕26号的主要原则和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一些新要求、新措施。两者相互联系、一脉相承,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工作必须遵循的。








来源:四川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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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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