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

《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8-07-02   浏览次数:

浙江计划年底180家矿山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近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除采矿权(剩余)出让年限在1年以内且没有机制砂石加工设备的露天开采矿山外,所有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均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按时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到2020年底,全省绿色矿山建设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矿山均按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并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建成1个全国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1)到2018年底,计划180家矿山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

(2)到2019年底,全省85%以上的应建绿色矿山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完成浙江省绿色矿山移动信息监管系统建设。

(3)到2020年底,全省应建绿色矿山全部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

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目标

到2020年底,湖州市建成全国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专项行动各市任务一览表



矿山建设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年)》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扣大花园大湾区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强化监管、激发活力,高水平全面建设绿色矿山,大力推动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为浙江省“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矿山生态环境支撑。

二、建设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除采矿权(剩余)出让年限在1年以内且没有机制砂石加工设备的露天开采矿山外,所有新建矿山和生产矿山均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按时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全省绿色矿山建设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矿山均按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并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建成1个全国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二)具体目标。

按照“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达标入库、信息公开”的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工作程序,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1.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1)到2018年底,计划180家矿山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

(2)到2019年底,全省85%以上的应建绿色矿山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完成浙江省绿色矿山移动信息监管系统建设。

(3)到2020年底,全省应建绿色矿山全部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

2.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目标。

到2020年底,湖州市建成全国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四、建设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

1.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根据不同矿种的行业标准,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及时向矿山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环境保护局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全面反映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情况。矿山企业对自评报告真实性负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矿山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容矿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对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新建矿山企业,追究相关违约责任。新建矿山必须在矿山正式生产后六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正式生产满一年未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的,一律限期停产整改,通过整改验收方可复产。

2.湖州市要按照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和全国矿业绿色发展示范区的要求,切实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着力推动技术体系、产业模式、管理方式和政策机制创新,努力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实现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机统一,为全省、全国绿色矿山建设作出示范。同时,积极鼓励引导省内资源富集、矿山集中、秩序良好、政府重视,且绿色矿山建设进展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开展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由点到面、集中连片地整体推动绿色矿业发展,努力将示范区建设成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区、资源合理利用和先进技术装备应用的展示区、生态保护和矿地和谐的模范区、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先行区。

(二)强化第三方评估。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环保厅已通过公开申报,择优遴选出具有相对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的2018-2019年度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浙江省第三方核查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负责。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会同环境保护局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从“评估机构”名单中,确定所辖区域2018-2019年度申请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第三方现场核查评估单位。并在收到企业自评报告一个月内,以政府采购服务的形式组织评估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评估单位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发布的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对矿山企业所提交的绿色矿山建设自评报告进行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矿山企业,一律不得通过现场核查。

(三)强化结果公示。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时将现场核查意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做好绿色矿山建设自评报告、第三方现场核查评估报告的原件归档工作。通过“评估机构”核查的矿山企业名单由各市汇总后于每年10月底和4月底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将通过核查企业的名单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

(四)强化名录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不定期对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企业进行抽查,对绿色矿山建设质量有所下降的矿山企业,要督促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工作。整改后第三方评估还不合格的,从名录库中除名,并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矿山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列入行业诚信“黑名单”。

五、保障措施

(一)分工协作,统等推进。

积极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公众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格局。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财政、环保、质监、银监、证监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二)健全制度,加强考核。

绿色矿山建设是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四边三化”行动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市、县(市、区)要把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制定年度计划,分解任务指标,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三)搭建平台,高效管理。

在已建成的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服务综合应用平台基础上,对矿山企业提交的建设绿色矿山自评报告和第三方现场核查资料进行汇总及管理,夯实建设绿色矿山监督管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成果进行集成,建立基于移动互联网的浙江省绿色矿山综合应用平台,对全省建设绿色矿山工作实施动态化、档案化和信息化管理。使绿色矿山建设从采矿权登记到采矿权注销全过程可追溯,建立矿山企业、第三方现场核查专家和绿色矿山建设管理部门三个层面的建设绿色矿山信息管理体系,实现建设绿色矿山工作全流程监管、全过程留痕。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两微”平台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的重大意义,为建设绿色矿山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分享:

中国砂石协会

2018年07月02日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