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5-14 浏览次数: 次
新一轮禁止采砂开始!湖北武汉即日起、黄冈10月15日前分别禁止长江、汉江和河道、水库采砂
湖北武汉《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5月11日起施行,堤防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等公益性采砂外,长江、汉江本市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
另据湖北省黄冈市采砂局反映,自2017年以来黄冈地区混凝土加工所用的原材料价格发生非常大的波动:黄冈的碎石从2017年3月份38元/吨左右涨到70元/吨,黄砂从2017年3月份的28元/吨涨到85元/吨左右。更让企业担忧的是黄砂价格涨到80元/吨,还无货,黄冈60%混凝土企业已停产。
4月10日,湖北省黄冈市向沿江6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发出通知,全面启动长江大保护港口码头和沿江岸线整治两大战役。要求从4月10日至5月31日,通过50天集中攻坚,对105个码头完成拆除,同时完成滩地及周边清理、生态复绿。
5月10日,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武汉市决定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8件地方性法规,5月11日起施行。《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在第十二条增加一款:“除堤防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等公益性采砂外,长江、汉江本市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
据介绍,修改和废止相关法规的决定旨在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与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杜绝地方性法规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因6件地方性法规中11处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故作出修改。
为适应新形势防洪安全管理和长江大保护的需要,《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在第十二条增加一款:“除堤防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等公益性采砂外,长江、汉江本市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还将原法规中违反规定堆放黄砂等物料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修改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将违法填占湖泊、在湖泊水域内违法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行为的最低处罚金额,从3万元提高到5万元。
《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在“风景区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休(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后增加“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将“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列为毁林行为。
《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将禁止在保护区内实施的行为增加 “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等行为。
因《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2件地方法规制定时间较早,部分条文与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故予以废止。《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废止后,将制定《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
近日,湖北黄冈也对禁止采砂的情况作了规定,黄冈市关于2018年汛期河道和水库禁止采砂的通告如下:在汛期内,黄冈全市境内长江干流、中小河流和水库内禁止采砂活动。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汛期河道和水库禁止采砂的通告
黄政发〔20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防御洪水灾害,切实保障我市境内长江、中小河流和水库防洪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巴河上巴河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止采砂的通告》(黄政发〔2015〕23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汛期内,全市境内长江干流、中小河流和水库内禁止采砂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境内长江、中小河流和水库自2018年5月1日至10月15日禁止采砂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临时延长禁采期。
二、巴河上巴河大桥以下河段按照《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巴河上巴河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止采砂的通告》(黄政发〔2015〕23号)规定,实行修复性禁采。
三、2018年4月30日前,长江干流采砂业主应当按要求停止采砂作业,将采砂船只撤离作业区,在指定地点集中锚固;外籍采砂船只全部劝离出黄冈境内。全市中小河流、水库内采砂船只及机具必须停止采砂,撤离河道;对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证书等有效证件齐全、具有完全自航能力的采、运砂船只,由交通、海事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指定地点靠岸停靠锚固;对无船舶证和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只,一律视为行洪障碍物予以清除出河道、水库管护范围。按照 “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采砂业主撤离现场前必须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
四、因堤防加固、整治疏浚河道或航道等公益性采砂以及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临时采砂的,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五、汛期河道、水库禁采及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长江、中小河流及水库禁采和清障工作负总责,及时组织水利、公安、交通、海事、安监等部门和沿河乡(镇)、村,依法履责、强化措施,确保禁采和清障到位,确保河道安全。
六、对违反本通告,不按规定停止采砂作业,不按要求撤离采砂船只及机具,逾期不按规定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两高“非采入刑”司法解释,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凡举报汛期河道、水库违法采砂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将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举报电话:0713—811381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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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8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