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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严把砂石粘土矿产矿权准入门槛

发布日期:2018-05-03   浏览次数:

浙江严把砂石粘土矿产矿权准入门槛

 

近日,浙江省国土厅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新设采矿权(以下简称“新设采矿权”)论证复核工作,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布局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7〕14号)。要求各矿业权交易机构要认真核对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坐标,确保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等公布的矿区范围与“矿区范围复核意见”明确的矿区范围一致,不一致的一律不得出让。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调查院、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新设采矿权论证工作是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基础环节,是推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保护源头管控的重要措施,对统筹矿产开发、矿地利用、生态保护,大力发展绿色矿业具有重要作用。多年来,全省各地对新设采矿权论证工作高度重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审批权限下放后,个别地方在新设采矿权时论证研究不充分、不严谨,矿区范围划定时不认真、不严肃,给矿山后续开采和治理带来一系列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新设采矿权(以下简称“新设采矿权”)论证复核工作,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布局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7〕1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新设采矿权论证工作要求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本级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开采区块基础上,提出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初步划定方案,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环保、水利、林业、旅游、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可邀请采矿、治理等经验丰富的有关方面专家以及省地质调查院复核工作专家,召开新设采矿权专题论证会。专题论证会要从生态保护、资源保障、矿地利用等多角度出发,充分考虑矿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条件,对新设采矿权的必要性和矿区范围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采矿权设置有关制约因素和解决措施等进行深入研究论证,提出拟划定新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

二、进一步加强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复核工作

(一)复核对象。

经营性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新设采矿权(含为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配套专供的采矿权)、已纳入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开采区块的新设采矿权,应当开展矿区范围复核工作。

(二)复核单位。

矿区范围复核工作由省地质调查院承担,具体工作由省地质调查院地质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地质调查院发展中心”)负责。

(三)复核内容。

重点对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划、是否满足矿产开发布局优化要求、是否符合山体整体开发或治理宕面最小化要求、是否符合开采最终境界有关要求、是否征得相关部门同意等内容进行复核,必要时开展实地复核。

(四)复核程序。

1.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将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复核申请表(附件一)、矿区范围图(编制要求见附件二),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电子和纸质材料各1份提交至省地质调查院发展中心。

2.省地质调查院发展中心收到上述材料后,原则上4个工作日内出具“矿区范围复核意见”(加盖省地质调查院公章),明确同意或不同意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的意见,主送拟设采矿权所在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抄报省国土资源厅,抄送矿业权交易机构。

(五)其他要求。

“矿区范围复核意见”是审批新设采矿权、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的重要依据,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未经复核或复核不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个工作环节。

三、进一步加强新设采矿权论证复核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地应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方力量,明确各方责任,切实组织好新设采矿权论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设采矿权论证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做好新设采矿权论证和矿区范围复核上报工作,并根据“矿区范围复核意见”组织开展地质勘查、储量评审、采矿权价款评估等后续有关工作,相对应的矿区范围必须与“矿区范围复核意见”明确的矿区范围一致。

各矿业权交易机构要认真核对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坐标,确保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等公布的矿区范围与“矿区范围复核意见”明确的矿区范围一致,不一致的一律不得出让。

本通知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省地质调查院发展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廖福源

联系电话:0571-88877178

传真:0571-88877292

邮箱:26856133@qq.com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508号

附件:1.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复核申请表.doc

2.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图编制要求.doc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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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8年05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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