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

山东莒县出台《莒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合理划定河砂可采区

发布日期:2018-04-04   浏览次数:

山东莒县出台《莒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合理划定河砂可采区

 

近年来,山东省沭东新城、莒国古城、棚户区改造等众多工程项目相继开工建设,伴随如火如荼的城市建设,建筑用砂、石子等矿产资源需求量激增。受高额利润驱使,莒县偷砂盗采现象屡禁不止,不仅导致全县重点工程建筑用砂石供应紧缺,更使生态环境遭到不可逆性破坏。

如何守护好我们“看得见山,望得见水”的美丽家园?2018年开年,结合莒县情实际,《莒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16条管理细则,条条掷地有声,让莒县矿产资源管理有了“硬约束”。

河砂管理划定“硬杠杠”

严格规划管控。

按照“服从规划,总量平衡,注重生态”原则,合理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确定汛期禁采期,并制定具体采砂规划。

严格采砂行为。

禁采区和禁采期内禁止从事采砂活动,经审查同意的河道清淤采砂,先由国有企业清运到指定地点,经评估后依法公开出让,严禁所在乡镇街道私自处置。

严格河砂买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无合法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矿产品。对日常发现采运到其它地点存放的存量普通建筑用砂,由辖区政府清理核查,对来源不合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建设有把“硬尺子”

划定两个区域。

4个区域内设定禁采区,不再新设采矿权,对已设矿山依法关闭,并进行生态治理修复;对矿产资源较为集中、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的区域,依法设立3处集中开采区。

推进矿山整合。

对安全距离不足300米的相邻矿山,原则上按同一采矿权人原则进行整合,重新编制矿山开发利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重新设定“正负零”治理标线,边开采边治理。

矿山分类处置。

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且有资源量的矿山,依法办理采矿延续手续;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国有企业通过参股、购买等方式,参与余量资源开采。对因政策因素需实施关闭的矿山,可通过政府回购、等量置换等方式退出。

规范矿山开采。

采矿权人应规范开采行为,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采矿权人应当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后进行建设或生产,逾期不进行建设或生产的,采矿权到期后,原审批登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收回采矿许可证。

严格矿山监管。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履职尽责有了“硬指标”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原则,各乡镇街道承担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综合执法、国土、水利、沭河管理所、公安、环保、安监、绿化办、住建、交通运输、公路等县直部门严格履行部门职责,压实共同监管责任,形成联合执法高压态势,确保全县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秩序持续向好。

责任追究有了“硬制度”

国家公职人员、基层党员干部非法参与采矿、采砂活动,或者为非法采矿、采砂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一经发现,严肃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社区村委会及自然村经济合作社以任何名义私自将本行政区域内荒山、荒滩或其它土地对外承包用于非法采矿(砂)。对确需土壤改良抽砂换土的,要经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同意,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备案,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土壤改良工程抽取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纳入矿产资源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处置,县综合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严格实施监管。

分享:

中国砂石协会

2018年04月04日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