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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出政策,着力解决建筑垃圾运输抛撒严重、偷倒乱倒、行车安全等问题

发布日期:2017-10-18   浏览次数:

沧州出政策,着力解决建筑垃圾运输抛撒严重、偷倒乱倒、行车安全等问题

 

9月23日,沧州市印发了《关于加强沧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推进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利用终端处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多途径提高建筑垃圾衍生产品的利用能力,解决建筑垃圾的最终“出路”问题,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管理运行制度,开发应用建筑垃圾数字化监管平台,实现“源头看得见、运输有定位、终端有计量、查处有证据”与网上供需信息调剂功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益,着力解决建筑垃圾运输带泥上路、抛撒严重、偷倒乱倒、行车安全等问题。



 

沧州市新华区、运河区、沧县人民政府,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政策,为规范沧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管控体系,加快沧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进程,结合沧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思路,遵循“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执法查处严厉”的原则,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进程,完善政府监管工作机制,推进中心城区“四区一县”(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高新区、沧县)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进程,创建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全市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利用终端处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多途径提高建筑垃圾衍生产品的利用能力,解决建筑垃圾的最终“出路”问题。

(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修订相关管理条例,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每一步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管理运行制度,突出源头管控,推进“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管理,解决当前管理制度滞后等问题。

(四)健立一支建筑垃圾监督管理队伍,高效融合管理与执法手段,解决目前管理机构缺失、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果不佳的问题。

(五)实行运输市场准入制度。规范运输市场,推行企业化管理、公司化运作模式,引进智能运输车辆,着力解决运输市场因“散兵游勇”所导致的管理难、难管理问题。

(六)开发应用建筑垃圾数字化监管平台,实现“源头看得见、运输有定位、终端有计量、查处有证据”与网上供需信息调剂功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益,着力解决建筑垃圾运输带泥上路、抛撒严重、偷倒乱倒、行车安全等问题。

(七)建立运输、处置的价格管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市场收费制度。

三、主要措施

建筑垃圾的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处置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以此为核心健全相关配套措施。

(一)强化建筑垃圾源头管控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固体废弃物。按照“源头把控、分类管理、综合推进”方式,将建筑垃圾分成装修垃圾、建筑拆迁垃圾、工程渣土三类进行分流。

装修类垃圾由各区建筑垃圾管理站联合小区物业(社区)统一组织收集,实行预约制。各小区物业及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的社区在各小区内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存放点,各小区物业(社区)向各区建筑垃圾管理站提出预约,由各区建筑垃圾管理站组织清运装修垃圾至各区建筑垃圾中转场,之后由中标企业统一运输处置。

建筑拆迁类垃圾由组织实施征收拆迁的部门按集中处置的要求,向准入运输企业公开招标确定的运输队伍将产生的建筑垃圾统一进行清运,至中标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工程渣土类的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办理处置手续、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从源头开始,建设单位按照“一工地一申请一办理”要求,提供建筑垃圾外运量申请材料,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组织现场勘察,核准处置量,收取处置费。由建设单位面向准入运输企业公开招标确定的运输队伍,将产生的建筑垃圾统一进行清运,至中标处置企业进行消纳处置。

运用经济杠杆调节建筑垃圾产生量,按照“不外运不收费、少外运少收费”原则,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收取费用主要用于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置。

(二)完善相应法规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制定符合沧州现状的《沧州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理顺管理流程,使项目建设单位向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提交规划施工图纸,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确保管住源头,保障建筑垃圾处置规范化,遏制目前规避法规、随意乱倒、无法管理的状况。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每一步都做到有法可依。

(三)设立强有力的管理机构

一是市、县(区)两级设立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建筑垃圾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市长任主任,分管秘书长任副主任,城管、住建、公安、财政、法制、规划、土地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县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四区一县”建筑垃圾的规范化管理、执法督查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同步设立相关领导机构,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辖区相关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二是市、县(区)两级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市级组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四区一县”建筑垃圾的管理,负责政策拟定、运输企业准入、清运处全程监管、监管平台运行等事项,对“四区一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县(区)组建建筑垃圾管理站,配合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做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配合设置中转站点,成立专业的建筑垃圾清运队伍,负责各小区(村庄)内的装修类建筑垃圾清理运输工作。

(四)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管理运行制度,形成闭合运行的管理机制

运输车辆推行智能化、数字化,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建立全市建筑垃圾数字监管平台。使车辆行驶路线、倾倒地点、密闭状态全部智能化控制,并在全程监控之下。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面向准入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运输队伍,在实施建筑垃圾运输前,需到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办理处置证、交管部门办理通行许可。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需随车携带交管部门核发的通行许可及建筑垃圾处置证复印件。制定一系列建筑垃圾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区县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定沧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和沧州市建筑垃圾终端处置管理有关细则。充分发挥大气污染防治平台、建筑垃圾监管平台的作用,实现数字化全程监管与路上现场执法的有机结合。

(五)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整治和管理

按照“市场主导、企业运作、政府监管”原则,整治和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经营秩序。

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制度,强力推行智能化、密闭化车辆,加载卫星定位、视频监控设备。取缔非法运营车辆,强力推行通行许可、处置证的管理制度,有效遏制运输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有序良好的经营环境。

(六)开展建筑垃圾管理的联合执法行动

采取市、县(区)联动,严把工地源头、污染控制、运输过程、终端消纳、驾驶人员等重要环节的管理。定期、不定期进行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法运输、无资质运输、无证照运输、不按规定线路运输、沿途抛洒滴漏、车轮带泥上路、装卸噪声扰民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由无资质、证照不齐等企业运输,有力保障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规范运输市场经营行为。

同时在工地出口安装监控和颗粒物检测仪,确保车辆出工地时已进行密闭处理,同时车辆已经过冲洗,避免沿途撒漏和车轮带泥上路现象的发生。

(七)开发应用建筑垃圾信息监管平台

加快建筑垃圾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利用现有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把运输企业信息管理、车辆信息管理、驾驶员信息管理、运输车辆通行许可、建筑工地信息管理、资源化处理厂信息管理、消纳与归集点信息管理等统一纳入基础数据库,建立资质申报、产生源监管、运输监管、终端监管、考核执法、视频监控等在线信息系统,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八)制定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政策

按照国家相关生产规范、产品标准,严格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企业达标生产、排放。鼓励建设工程领域使用建筑材料再生资源衍生产品,对政府投资为主的市政基础设施,如道路、广场停车场、基础垫层、墙体等专项工程,强制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

(九)加快建筑垃圾处置终端建设

加快建筑垃圾中转处置场所、综合利用处置终端的推进工作,相关部门多措并举地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四、部门职责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联合管控机制。

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市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对运输企业的准入进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有关政策、制度和规范;协同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产生源头、收运体系、终端处置消纳等重点环节进行严格监管;联合相关部门对非法收运建筑垃圾沿途抛洒滴漏、随意乱倒偷倒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履行对各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落实工程运输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交通安全源头监督工作;核发运输车辆通行许可,依法查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违法违章等行为,协助查处运输车辆沿途抛洒、带泥上路、乱倒偷倒、非法运输、不按规定时间、不按规定路线运输等行为;严厉查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运输市场、抗拒执法等违法行为。

市住建局: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监督各类建筑工地,选择使用备案平台的合格运输车辆,实施进出口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标准围栏、配备专职清洗人员等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制订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推广利用优惠政策。

市交通局: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工作。核发运输企业道路经营资质;依法查处运输企业和车辆违法违章行为;积极推进将建筑垃圾衍生产品用于交通运输道路和沿线绿化带堆高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建筑垃圾日常管理的资金保障工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将财政补贴纳入预算。

市规划局:负责建筑垃圾中转处置场所、消纳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建筑垃圾工作纳入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分解落实;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配套政策;积极争取、落实资源化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和项目资金;负责建筑垃圾有关项目的立项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等相关费用的制订和价格监督。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相关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执法监督、执法协调和行政复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工地出口颗粒物检测的监控与管理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建筑垃圾终端处置场所的用地落实工作。

市税务局:在税收方面按照国家政策给予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市科技局:按照国家政策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研发工作给予奖励。

市工信局:协助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搭建数字化管理平台,并指导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四区一县”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与市同步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日常管理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规划建设建筑垃圾中转场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做好辖区内拆迁工地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严格各类工地建筑垃圾数量核实、去向跟踪等管控机制;严格查处建筑垃圾收运违法违章等行为;配合市有关部门现场执法和监督考核工作。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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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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