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9-18 浏览次数: 次
福州市对分批分区域禁止使用河砂生产预拌混凝土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前发出《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根据省住建厅安排,自2018年1月1日起,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琅岐经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闽侯县禁止使用河砂;2019年1月1日起,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和罗源县禁止使用河砂。《通知》要求提倡推广使用机制砂,强调严禁将海砂用于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预拌混凝土企业厂区内不得存放海砂。
一、在加强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和质量控制方面要求
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厂验收记录(包括厂名、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厂的原材料应取样复验,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后方可使用。
2、砂石、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等所有原材料必须由预拌混凝土企业负责采购,不得由预拌混凝土使用方或其他非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水泥等原材料以来料加工的方式进行生产。材料应采用密封的储料筒仓,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分别存储,严禁混仓。生产浇筑同一部位的混凝土应使用同一批次的原材料。
3、厂区内砂、石等骨料堆场应进行硬化处理,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设置隔墙合理分仓堆放,每种材料必须要设置两个料仓,保证经检测合格后循环使用。粗骨料应采用反击破或圆锥破生产工艺,并采用2~3个粒级级配,不得采用单粒级的粗骨料。机制砂应经过整形后方可使用。
二、在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及质量检验上要求
预拌混凝土企业每两年应进行一次配合比设计,按有关规范标准通过系统试验制定混凝土常用配合比表并每半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验证;当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质量等有显著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厂站建设,提升行业综合水平
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厂站建设,规范企业生产管理,在2018年2月份之前,按照《福建省绿色搅拌站建设示范图集》标准做好绿色搅拌站建设。
四、在监督管理上要求
1、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在使用预拌混凝土时,应对预拌混凝土供应商进行供应点考核,核对资质情况,不得使用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站点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向无资质站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对预拌混凝土企业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试验室条件、生产数据实时上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抽测,每年不少于2次。
3、出现下列行为的,责成预拌混凝土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供应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所有主要受力构件实体强度按批量进行鉴定,对整改期间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强度进行跟踪监测,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列入不良信用黑名单:
➤ 预拌混凝土企业对砂石、水泥、外加剂、磨细矿渣、粉煤灰等原材料进厂检验弄虚作假的;
➤ 预拌混凝土企业采用海砂或砂中氯离子含量大于等于0.03%,贝壳含量大于等于3%的;
➤ 现场抽测的预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要求的;
➤ 预拌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代表值小于0.85倍的设计强度等级标准值的;
➤ 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混凝土无生产流水号或无生产数据的。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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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7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