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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绿色发展行动实施方案》印发,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成重点!

发布日期:2017-04-19   浏览次数:

《安徽省绿色发展行动实施方案》印发,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成重点!

  

近日,从安徽省实施绿色发展行动计划专项小组办公室获悉,在未来3年至4年,安徽省以构建生态屏障、抓好污染防治、发展绿色经济、健全补偿机制、完善体制机制为重点任务,加快构建绿色江淮美好家园,使生态安全屏障初步形成、全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绿色循环低碳经济初具规模等。

方案提出,绿色发展行动主要目标是生态安全屏障初步形成、全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绿色循环低碳经济初具规模、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更加健全、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就每项目标,方案明确具体要求,如到2018年6月底前,完成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到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力争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8%。到2021年,森林覆盖率达到31%以上;全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逐步减少,地级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保持在80%以上等。

对应主要目标,五项重点任务分别是加快构建绿色生态屏障、突出抓好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大力发展绿色循环低碳经济、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任务实施以工程为抓手。方案以专栏形式展现14个块面的重点工程,涉及“三河一湖一园一区”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污染防治、绿色循环低碳经济、公共交通、建筑能效提升等。随着重点工程实施,绿色发展行动在全省将“千帆竞发”。根据方案部署,如系统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造纸、印染等行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逐一进行改造,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项目;推动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工程、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建设;推进合肥、芜湖、淮南、安庆、阜阳、蚌埠等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在1处至2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实施中央财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等。

安徽省实施绿色发展行动2017年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皖发〔2016〕47号)要求,扎实推进绿色发展行动,确保开好局、起好步,特制定2017年工作要点。

一、积极构建绿色生态屏障

(一)启动实施林业增绿增效行动。实施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等重大生态工程,全面部署林业增绿增效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并层层分解落实。实现人工造林60万亩,封山育林60万亩,退化林修复60万亩,森林抚育550万亩;新建6-8处省级以上湿地公园,新增湿地保护面积3000公顷以上。(责任单位:省林业厅)

(二)推进皖江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造林绿化的指导意见》,构建皖江绿色生态廊道,完成长江防护林造林18万亩,推进皖江国家森林城市群建设。印发实施《安徽省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分类管理,强化污染防治,满足长江经济带建设需求。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加强流域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水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江城市带各城市)

(三)推进淮河生态经济带建设。加强淮河生态经济带安徽段的研究,启动淮河生态经济带规划编制工作。推进淮河流域减灾体系建设,以及水质提升、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生态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跨市界水污染联防联控,推动上下游地区签订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合作协议。积极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沉陷区村庄搬迁安置工作,争创国家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试点。按照《安徽省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建设推进方案》,开展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示范创建,建设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示范市5个、示范县(市、区)30个、示范区100个、示范主体1500个。(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水利厅,淮河经济带省内各城市)

(四)推进新安江生态经济示范区建设。加强流域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安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的协议》,争取实施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新一轮试点。实施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五个一”行动计划,推进黄山、池州、宣城等19个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力争6个试点单位通过首批验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局、省林业厅)

(五)推进巢湖流域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加强流域水生态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快实施巢湖综合治理工程,确保四期工程全面开工。推进省级精品示范工程和市级精品绿化项目建设,完成城镇园林绿化提升面积960万平方米,新增公园游园、街头绿地60个以上。建成环巢湖“金项链”绿道,新增绿道800公里。建设环巢湖国家旅游休闲区,提升金寨红军广场等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水平,打造一批红色旅游教育培训基地。建成以大数据为支撑的省级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局、省农委,巢湖流域各相关市)

(六)推进大黄山国家公园建设。探索大黄山国家公园保护、建设、管理的有效模式,完成大黄山国家公园创建方案编制,完善创建工作机制,推动创建方案实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局,黄山市)

(七)推进大别山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完成《六安市环境经济核算报告》编制,开展以环境承载力为约束的经济绿色转型政策研究,提出转型政策建议。开展大别山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及资金情况调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

(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创建。编制《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2017年度创建工作要点》,推动黄山、蚌埠、宣城三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组织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中期评估。(责任单位: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加强重点领域污染防治

(一)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实现地级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4%,除池州、黄山外的14个地级市细颗粒物浓度较2015年下降3.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2%以上。强化燃煤污染控制,加快2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推广使用低硫煤,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实施火电行业大气排污许可制度,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较均下降不小于3%。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全部按要求建设完成。在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建成一批示范性整治工程。加快机动车污染防治,年底前全部淘汰黄标车。(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

(二)大力推进水污染防治。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实施《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淮河、长江流域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50%、78.3%,劣Ⅴ类比例分别控制在5%、3.3%以内;新安江流域水质优良比例继续保持100%。贯彻实施《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开展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率保持94.6%以上,地级城市全部建成备用水源,启动县(市)备用水源建设。开展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全面推行河长制,3月底前出台省级河长制工作方案,成立省级河长制工作机构,6月底前出台市县(区)级河长制工作方案,落实河湖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年底前建立覆盖省市县乡四级的河长制。深入开展河道整治,大力治理城市黑臭水体,年底前各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完成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项目80个,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60%以上,合肥市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完成全省造纸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下降2.1%、3%。(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三)强化污染源治理。造纸、钢铁、火电、水泥、煤炭、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达标计划实施取得显著成效。完成《安徽省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实施方案》的任务目标。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改扩建工程,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年底前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2%,建制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2%,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0万吨/日,合肥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对长江、新安江流域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地级城市全部建成使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现有污泥处理设施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制定实施《安徽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加强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理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推动铜陵、马鞍山市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落实重点危废产生与处理处置单位危废转移联单制度。严格畜禽养殖“三区”划定,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深入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化肥、农药利用率达37%,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80%以上。开展巢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试验区建设。(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开展土壤污染治理。启动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制定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开展1—2个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试点科研工作。编制完成并组织实施《安徽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财政厅)

(五)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三线三边”治理拓展行动,向县乡道路、集镇村庄、湖塘沟渠、房前屋后、田间地头拓展延伸。以“三线三边”为突破口,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成800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城市和县城出入口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全省城市建成区5%以上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责任单位:省“三线三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员单位)

三、发展绿色循环低碳经济

(一)建设安全稳定清洁的现代能源体系。推进光伏、风力和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实现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约4%,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200万千瓦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4%。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项目40个,新开工项目18个,完成投资9000万元。(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各相关市)

(二)构建环境友好的绿色工业体系。围绕节能环保技术装备,组织实施省科技重大专项和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推动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发展。加强节能管理,开展节能监察,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创建绿色工厂20家,推进我省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示范项目建设。推进国家级低碳城市和省级低碳产品试点。(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

(三)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提高存量建设用地供地比重。落实建设用地强度控制目标,修订完善安徽省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开展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评价考核,持续开展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基本完成全省80%地级城市、60%县级城市节约集约用地初始评价。总结推广重点城市、重点领域和重要地类先进节地技术和模式。(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四)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积极争取各类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推进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做好中央预算内资源循环利用重点工程项目的争取和推进工作。研究制定我省“十三五”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出台《关于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4%。推广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淮南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经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试点建设,实现40%以上地级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

(五)发展绿色交通。推进国家公交都市、省级公交示范城市建设,开展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工程建设。开展轨道交通运营评审,加强对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推进新建和既有停车场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推广在行政中心配置新能源助力单车和自行车,倡导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重点实施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公交站点500米全覆盖,全省城区人口100万以下、100—300万、300万以上的城市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分别达到10、12、15标台以上,公共企业进场率分别达到60%、70%、70%以上。引导鼓励企业,加快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有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和产品,生产和销售推广新能源汽车2.2万辆(标准车),新增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数量占比45%以上,新能源汽车生产省内零部件配套率60%以上,累计建设充(换)电站50个左右、充电桩3.5万个左右。制定涉及节能与新能源交通运输装备体系标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

(六)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建设,全省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建筑面积达到1500万平方米以上。加强绿色建筑项目(城区)示范建设和管理,全省新建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比例30%以上。完善绿色建材认定制度,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成立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

(一)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继续实施公益林补偿政策,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我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探索建立水流、耕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继续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建立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实施新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持续推进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研究制定全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三)推进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推进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林权等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排污交易制度建立。制定出台《安徽省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进一步完善全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直报平台,组织重点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完成年度数据报送及核查工作。开展全省重点企业碳排放的配额预分配。(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四)探索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市场化机制。出台安徽省《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开展以奖代补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省管局、省质监局)

五、完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一)健全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修订《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作为立法预备审议类项目,加强调研论证,适时提交审议。建立健全能耗、地耗、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方面的省级地方标准。(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法制办)

(二)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前期调研和摸底工作。开展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开展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数据库更新工作,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三)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研究制定《安徽省“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加强对重点企业、行业的能耗监测,对部分能耗增长较快市执行节能监测预警,遏制能耗过快增长。全省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不低于4.85%,建立“年度备案、中期评估、五年考核”的评估考核制度,实行下降目标执行情况年度通报制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建设节水型社会,开展省市两级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工作,合肥市完成市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行用地规模总量控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

(四)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网格化管理,打击污染物恶意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监测监控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全面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成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平台,修订完善《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试行差别电价有关政策,尽早出台安徽省环境信用评价与信贷管理办法等。构建全省绿色金融体系,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到全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核,以及各市金融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行环境保护“红黄牌”制度,定期公布环保“红牌”“黄牌”企业名单。(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五)实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成我省试点地区主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物量)试编工作,在试点工作基础上,完善全省主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2017年安徽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开展对10个地级市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第一批督察合肥、宿州、蚌埠、六安、安庆等5市,第二批督察淮北、马鞍山、铜陵、池州、黄山等5市,对1个地级市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完善。(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环保厅、省审计厅、省委组织部)

(六)启动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积极做好调查摸底、政策研究等前期工作,力争12月底前编制完成《安徽省环保垂管改革实施方案》,报环保部、中央编办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编办、省委组织部)

(七)完善市县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制定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对重要生态区取消生产总值和工业考核,加大生态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指标考核权重。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统计暨绿色发展统计监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省统计局、省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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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7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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