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6-10 浏览次数: 次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的通知
川财资环〔2024〕30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时关于“要强化战略性矿产资源等生产供应,打造保障国家重要初级产品供给战略基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战略性矿产找矿行动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建立省、市、县共同参与的找矿投入机制,经报省政府同意,调整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
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除中央分享矿业权出让收益40%外,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60%部分省与市县分享比例与基础阶段找矿投入挂钩。具体分享比例为:
(一)省级全额出资。一般地区省级分享35%,市(州)、扩权县分享25%;民族地区省级分享15%,市(州)、扩权县分享45%。
(二)省与市县同比例出资。一般地区省级分享30%,市(州)、扩权县分享30%;民族地区省级分享10%,市(州)、扩权县分享50%。
(三)市县全额出资。一般地区省级分享25%,市(州)、扩权县分享35%;民族地区省级分享5%,市(州)、扩权县分享55%(详见附件)。
二、具体事项
(一)自2024年7月1日起,矿业权人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省与市县按上述分享比例执行。
(二)部级、省级出让登记矿种。由自然资源厅、财政厅草拟省(部)级出让登记矿种基础调查阶段项目清单,定期征求各市(州)出资意向,并根据市县实际出资情况,形成市县投入清单,印发市县并抄送四川省税务局。
纳入市县投入清单的,按照省与市县同比例出资或市县全额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分享矿业权出让收益。未纳入市县投入清单的,按照省级全额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分享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市级、县级出让登记矿种。省级地质勘查项目有投入的,由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梳理形成省级投入清单,印发市县并抄送四川省税务局。
纳入省级投入清单的,按照省级全额出资或省与市县同比例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分享矿业权出让收益。未纳入省级投入清单的,按照市县全额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分享矿业权出让收益。
(四)省级全额出资、省与市县同比例出资的项目,由自然资源厅组织实施。市县全额出资的项目,由市县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厅负责技术指导。
(五)基础调查阶段项目验收达到设置矿业权条件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业权出让权限,编入各级矿业权出让计划,有序推进矿业权出让工作。
矿业权出让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税务部门推送费源信息时,应注明矿业权基础调查阶段投入方式、分享比例等内容。
(六)省与市县同比例出资、市县全额出资的基础调查阶段项目,市县之间的出资协议和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使用方案,由相关市县根据实际出资情况自行协商确定。
(七)本通知施行后,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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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4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