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6-07 浏览次数: 次
耒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耒阳市河湖库砂石资源开采管理规定》的通知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耒阳市河湖库砂石资源开采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耒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
耒阳市河湖库砂石资源开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湖库砂石资源开采管理,确保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湖库采砂、治理、清淤疏浚,航道整治及其他涉砂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河湖库采砂实施许可制度。市人民政府在河道规划可采区范围内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出让砂石资源开采权。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库砂石资源依法实行统一开采管理。
河湖库治理、清淤疏浚,航道整治及其他涉砂活动,涉及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的,应当组织编制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方案,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坚持科学论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湖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联合执法和区域合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河湖库采砂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编制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实施采砂许可,负责现场监督、督促落实生态环保措施、组织开展采砂常态化监督巡查、依法查处采砂违法行为,以及采砂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负责采(运)砂船舶(车辆)、船舶集中停靠点、砂石码头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砂石码头和砂石集散中心布局规划,依法查处未取得营运许可擅自从事砂石运输的违法行为、超限运砂行为、损害通航条件的采砂行为以及未持有合格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从事采砂、运砂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机关负责查处采砂及其管理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采砂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砂石资源开采权实行公开出让或政府统一开采管理的,由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六条 河湖库治理、清淤疏浚,航道整治及其他涉砂活动,涉及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授权市水利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市水利局应当充分论证建设项目的必要性,统筹考虑防洪、通航、生态等影响,科学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应充分征求市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文旅等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审批后,可通过公开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开展河湖库治理、清淤疏浚,航道整治及其他涉砂活动等涉水工程建设。涉水工程建设应按照基本程序向市发改局完成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涉及其他专项行政审批的,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疏浚砂石综合利用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及审批情况,砂石可利用量,采挖、运输船舶(车辆)数量及技术要求,上岸方式,砂石堆放地点,加工方式,具体用途和使用单位,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执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管措施,收入分成管理等。
第七条 河湖库砂石资源实行政府统一开采管理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
采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河湖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由市水利局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挂牌事宜。采取拍卖方式出让河湖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由市水利局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办理拍卖有关事宜。
第八条 申请从事河湖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采砂设备和作业方式;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技术人员;
(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员的相关证书齐全有效;
(五)无非法采砂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参加河湖库砂石资源开采权受让活动的竞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未获得河湖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5个工作日内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取得河湖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保证金计入出让收益。
第十条 从事河湖库采砂、治理、清淤疏浚及其他涉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照许可或审批确定的时间、地点、开采范围、最低控制开采高程、作业方式和控制开采量等进行开采;
(二)设置作业标志;
(三)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作业坑槽;
(四)按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做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五)不得在河湖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
(六)不得危及水工程、农田工程、水文、桥梁、隧道、管线、环境保护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
(七)法律、法规有关河湖库采砂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运输船舶装运砂石,应当持有市水利局核发的证明砂源合法的采运管理单。河户库治理、清淤疏浚砂石采运管理单由市水利局统一印制。
市水利局应当落实运砂船舶签单发航制度,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发放签单发航凭证。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建立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建立监控系统,设置电子围栏,加强采砂船舶停泊管理。
采砂船舶在禁采期或者在可采期但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应当在市交通运输局指定的集中停靠点停放。
长期停泊不用、无人管理的采砂船舶,由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招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三条 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应依法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我市行政区域内河湖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财政全额缴纳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收入。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我市行政区域内河湖库砂石资源实行政府统一开采管理的,开采单位应根据砂石开采情况,将砂石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60%作为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剩余40%的部分按会计核算方式计算企业收入、核算成本、缴纳税金。
河湖水库治理,航道整治和清淤疏浚及其他涉砂活动,涉及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的,疏浚砂石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统一处置,疏浚砂石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10%作为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剩余90%的部分按会计核算方式计算企业收入、核算成本、缴纳税金。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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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4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