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1-10 浏览次数: 次
每年4亿吨砂石产能不够!浙江还将大力推进建筑垃圾分类利用生产砂石骨料
近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文件对建筑固废的概念、范围做出了详细规定,对未来浙江省建筑固废综合利用产业意义重大!
一、工程渣土工程渣土,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粉砂(土)、砂土以及卵(砾)石、岩石、淤砂等应分类收集,其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可用于建筑原材料、蒸压加气混凝土原料。
二、工程泥浆工程泥浆,是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工程泥浆分选后形成的砂、石骨料,其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可用作再生粗(细)骨料、蒸压加气混凝土原料。
三、工程垃圾工程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四、拆除垃圾拆除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五、装修垃圾装修垃圾,是指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和塑料等废弃物。
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至2025年力争建筑用石料矿年开采量不低于4亿吨。据中国砂石网了解,自9月30日浙江省发布《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来,浙江省连续挂牌出让多宗矿权,全部投产预计每年为浙江省提供近6000万吨砂石料。在此砂石资源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建筑固废综合利用,将成为砂石生产的生产的重要来源之一!
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逐步进入相对稳定发展阶段,城市更新成为必然要求,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改造、旧房翻新等会产生大量的装修垃圾,其占建筑垃圾的比例将会逐步提升,因此尽快建立、完善装修垃圾管理体系十分必要。
据中国砂石网了解,7月1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推进绿色低碳建造,推进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分级利用,到203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5%。浙江省此次文件的发布,详细划定了建筑固废的各种概念,将在很大程度上加速推动浙江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骨料市场的发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引导和规范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现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同时,请各地结合《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施行,压实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分类投收、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体系,统筹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处置等各项工作,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
附件:
1.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
2.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5日
附件1
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并应当坚持以末端处理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处理,进一步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本目录所规定的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施工或拆装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含大件垃圾)。施工或拆装现场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涂料、废粘合剂、废密封剂、废沥青、废石棉、废电池等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执行;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工业固体废物的标准规定执行;生活垃圾(含大件垃圾),按照《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1166-2019)的规定执行。
一、工程渣土
工程渣土,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表层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类、建筑垃圾混合,可用于农田改造、土地复垦、绿地覆土等。
粉砂(土)、砂土以及卵(砾)石、岩石、淤砂等应分类收集,其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可用于建筑原材料、蒸压加气混凝土原料。
其他符合条件的工程渣土可采用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路基填垫、山体修复、堆坡造景、烧结制品以及回填等方式进行再利用。
二、工程泥浆
工程泥浆,是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工程泥浆经脱水、固化后形成的泥饼,经检测符合条件或者无害化处理后,可用作回填、场地覆盖或制备再生产品。
工程泥浆分选后形成的砂、石骨料,其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可用作再生粗(细)骨料、蒸压加气混凝土原料。
三、工程垃圾
工程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四、拆除垃圾
拆除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建(构)筑物拆除前应清除、腾空内部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家具、物料等物件,清除、腾空时产生的生活垃圾(含大件垃圾),应当执行《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1166-2019)的类别,并按照《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清除、腾空时产生的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按各自标准并执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的管理规定。
附属构件(门、窗等)可先于主体结构拆除,分类堆放。
拆除的混凝土梁、柱、楼板构件或其他预制件可统一收集。
砖瓦宜分类堆放,完整的砖瓦可再利用。
五、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是指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和塑料等废弃物。
房屋装饰装修前在清除、腾空等环节产生的生活垃圾(含大件垃圾),以及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含大件垃圾),应当执行《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1166-2019)的类别,并按照《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等应当装袋,不应与有机杂物、金属等混杂,投放至指定投放点。
金属、塑料、玻璃以及纸类等应当装袋或者捆扎,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竹木材类应当装袋或者捆扎,投放至指定投放点。
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涂料、油漆等包装容器以及被其污染的物品,应当投放至有毒有害垃圾指定投放点。
附件2
省级有关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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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3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