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1-02 浏览次数: 次
建筑固废资源化的春天来了!十部门联合印发《意见》:指定工程部位应用尽用开槽砂石、建筑固废再生骨料产品
2022年11月1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意见》(京管发〔2022〕24号)。《意见》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将全面实施建筑垃圾分类处置,优化调整建筑垃圾备案登记制度,强化建筑垃圾全链条闭环管理,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并从严格监督考核、严格备案管理、严格行业监管、严格资金监管、严格设施用地、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法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强化保障措施。
根据《意见》规定:
——工程渣土。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具有可利用价值的开槽黄土和砂石,以及混合碎石料等无法直接利用的杂填土。其中:开槽砂石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加工为再生砂石料并经出厂检验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后,方可进入混凝土搅拌站、预制构件、预拌砂浆、道路无机结合料场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使用。鼓励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企业联合运行。进入建筑材料市场的再生砂石料,供应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工程垃圾。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其中,金属类弃料,宜通过简单加工作为施工材料或工具,直接回用于工程。无机非金属类弃料,如废弃砼砌块类、废弃砖渣类、废弃混凝土类等,鼓励设置场内处置设备进行资源化利用。难以就地利用的,应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拆除垃圾。主要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鼓励在拆除现场就地设置临时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不具备现场处置条件的,应按就近原则,选择周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强制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按照《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京建发[2019〕148号附件)要求,在指定工程部位应用尽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原则上最低不少于10%。
此份文件,为建筑固废综合利用行业树立了标志性的引领作用,随着各省市建筑固废综合利用相关文件的陆续发布实施,建筑固废综合利用市场将迎来爆发期!业内推测,到2030年,我国建筑垃圾能够带来的产值将超过3300亿元。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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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2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