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

开采规模不得低于100万吨,浙江丽水公布《关于加强机制砂行业长效管理的意见(送审稿)》

发布日期:2022-04-06   浏览次数:

开采规模不得低于100万吨,浙江丽水公布《关于加强机制砂行业长效管理的意见(送审稿)》

为严格规范浙江省丽水市机制砂行业开发利用秩序,合法、高效利用砂石资源,结合2021年以来机制砂专项整治成果及当前全市机制砂行业存在矛盾和问题,建立有效规范的机制砂行业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市机制砂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领导要求,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写了《关于加强机制砂行业长效管理的意见(送审稿)》,现将送审稿予以公布,向各相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6日止。

严控准入条件——原则上新设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年开采规模不得低于100万吨,矿地可利用面积不得小于100亩,规划加工区内新建独立砂石加工厂的年加工能力不得低于100万吨。

实施规范管理——要严格控制工程项目建设设置“工程采矿”砂石自用加工生产线,交通运输(铁路)、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原则上一个标段只许设置一条砂石自用加工生产线,机场、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电力等建设工程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许设置一条砂石自用加工生产线。

落实常态监管——市级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专项监督检查,县级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专项监督检查,在规定期限内将问题基础信息及处置结果录入“云砂管”应用场景,有效遏止机制砂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图片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制砂行业长效管理的意见

(送审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严格规范我市机制砂行业开发利用秩序,合法、高效利用砂石资源,结合2021年以来机制砂专项整治成果及当前全市机制砂行业存在矛盾和问题,建立有效规范的机制砂行业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市机制砂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等15单位《关于促进我省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76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省人大法工委复函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7]436号)、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4个单位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生态 规范机制砂行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丽自然资规发〔2021〕2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如何加强机制砂行业长效管理明确如下:

一、总体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通过建立机制砂行业长效管理制度,进一步厘清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全市机制砂行业职能明确、责任清晰、监管有效的良好格局,进一步有效整治我市机制砂低、小、散的行业现状,遏制机制砂行业乱象,从而优化产销布局,构建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机制砂产业体系,促进机制砂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管理范围

各地要根据《丽水市机制砂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及编制的机制砂行业实施细则(或方案),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强化对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集中整治和统一管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砂石资源。机制砂行业管理范围包括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用石料持证矿山、“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开采、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

(一)出让:是指对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出让和“工程采矿”除本工程建设自用多余的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

1.采矿权出让。是指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公开挂牌出让。依法设置的采矿权享有对砂石资源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

2.“工程采矿”矿产品出让。是指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以及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和建设工期内施工,需要开挖自用外多余的砂石土矿产品的出让。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机场、铁路、公路交通、水利和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以及农业农村、林业、电力建设工程,矿山开拓系统工程等。

(二)开采:是指对建筑用石料持证矿山和“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的开采。

(三)加工销售:

1.独立类砂石加工销售:是指依法获得的“工程采矿”、砂石土外其他矿种矿山开拓工程等矿产品的加工、销售。

2.工程配套类自用砂石加工:是指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隧道或地下空间工程以及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工程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工程配套自用砂石的加工。

3.矿山附属类砂石加工销售: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建筑用石料矿山,以及砂石土外其他矿种矿山采掘、隐患整改等工程综合回收利用矿山附属类砂石的加工销售。

(四)运输:是指对砂石资源(矿产品)通过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环节。

三、职能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机制砂行业部门职能和监管职责,强化监督合力,提升监管效能,有效消除部门监管重叠和空白地带。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机制砂行业日常监管及“云砂管”应用场景的运行。各地要履行好机制砂行业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机制砂行业管理机制,对本辖区范围内机制砂行业实行全流程闭环式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将按照机制砂行业砂石资源(矿产品)的出让、开采、加工销售、运输等四个环节分别履行以下相关职责。(略)

四、工作要求

(一)严控准入条件。切实提高机制砂行业的准入门槛,一方面,各地要按照“生态保护、集约节约、保障发展”的原则,严格落实《丽水市机制砂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从严控制建筑用石料矿山采矿权和独立砂石加工企业数量。新的砂石资源投放市场时,支持鼓励市、县(市、区)国有企业参与机制砂市场竞争,严格把控机制砂项目建设的选址、准入规模、年产能力、技术标准,原则上新设建筑用石料采矿权年开采规模不得低于100万吨,矿地可利用面积不得小于100亩,规划加工区内新建独立砂石加工厂的年加工能力不得低于100万吨。另一方面,坚持绿色发展,进一步明确矿山企业(绿色加工)是绿色矿山(绿色加工)建设的主体,要按照《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和其它行业规范要求,编制绿色矿山(绿色加工)建设计划,全面开展绿色矿山(绿色加工)“三同时”建设,实现工艺先进、节约高效、生态良好、社会和谐的机制砂行业绿色发展工作目标。

(二)实施规范管理。为切实维护砂石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严格矿山采矿权审批,简化“工程采矿”审批,保障建设项目工程顺利施工。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建设项目“工程采矿”自用与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工程采矿”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工程采矿”管理的牵头监管部门,建设项目工程自用与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实行“谁审批、谁监管”。牵头监管部门要委托资质单位对砂石资源(矿产品)自用量、多余量核实,出具建设项目工程自用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的核实报告,做好建设项目工程多余砂石资源(矿产品)公开出让的前期工作。同时,将工程建设自用多余的砂石资源(矿产品)交与县级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砂石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让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或报县级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就地用于公益性建设。要协调处理好矿产资源(矿产品)出让后的有关问题和就地用于公益性建设的统一调配工作。要严格控制工程项目建设设置“工程采矿”砂石自用加工生产线,交通运输(铁路)、天然气管道建设工程原则上一个标段只许设置一条砂石自用加工生产线,机场、水利、林业、农业农村、电力等建设工程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许设置一条砂石自用加工生产线。工程项目建设设置砂石自用加工生产线的,应由县级砂石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允许工程项目建设自用砂石加工的生产线,在项目建设工期内加工有合法来源的砂石资源(矿产品)。禁止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置砂石自用加工生产线,禁止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采矿”的砂石资源(矿产品)对外销售。

(三)落实常态监管。强化数字化成果应用,构建横向多跨协同、纵向市县联动的大统筹治理格局。成立“云砂管”应用场景运行工作小组,统筹“云砂管”运行管理,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维护,开展数据归集、任务分配、绩效评价等工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行业监督指导、进度跟踪、质量把关等本系统“云砂管”相关工作。各县(市、区)要大力推进“云砂管”应用场景的建设和使用,确定“云砂管”运行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任务分配、进度追踪、结果反馈等“云砂管”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市级各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市级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专项监督检查,县级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专项监督检查,在规定期限内将问题基础信息及处置结果录入“云砂管”应用场景,有效遏止机制砂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以政府全盘管理、部门齐抓共管,乡镇(街道)协同配合”的机制砂行业协调监管机制。各地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水利、农业农村、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税务、乡镇(街道)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机制砂行业领导小组,下设砂石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机制砂行业的日常综合管理;负责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和抄告的擅自开采、加工、销售“工程采矿”砂石资源(矿产品)违法案件的办理,对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与工作要求,实行定期会商、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共享信息资源,构建“上下联动、左右贯通、齐抓共管”的全方位、全流程机制砂行业管理格局。

(二)健全考核体系,推进数字智控。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健全和完善“云砂管”平台综合考核体系,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云砂管”应用场景运行工作小组要定期审查并通报“云砂管”应用场景驾驶舱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云砂管”平台基础数据录入完备情况、问题处置完成率、事件反馈处置效率、巡查检查频次、群众满意度评价等指标都将作为衡量标准,纳入市政府对各地各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在管辖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年终考核一律按不合格评定。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

(三)强化责任落实,严肃追责问责。各地各有关部门

要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履责、全力担责,做到敢管敢治、严管严治、长管长治。要强化执纪追责问责,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监管不力的,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特别是发生重大案件被中央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作出批示交办的或因系统性失管、全域性失管等重大问题被中央、省巡视巡查、环保督察列入重大问题清单的,以及因非法开采、违规开采、加工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涉案金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一查到底,要坚决追究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涉及到权钱交易、利益输送、触犯党纪国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分享:

中国砂石协会

2022年04月06日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