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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河道砂石“采”“运”“销”,11部门联合发布《广西河道采砂十项监管机制》

发布日期:2022-03-07   浏览次数:

严管河道砂石“采”“运”“销”,11部门联合发布《广西河道采砂十项监管机制》

 

为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对河道采砂各环节全链条监督管理,有效遏制河道非法采砂活动,促进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第5号总河长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广西河道采砂十项监管机制。

广西河道采砂十项监管机制包括:规划审批许可监管机制、采砂活动现场监管机制、砂石上岸堆放监管机制、砂石运输执法监管机制、采砂运砂船舶监管机制、砂石销售使用监管机制、河砂综合利用监管机制、交界水域联合监管机制、行刑执纪执法衔接机制、全链条各环节考评机制。

该十项监管机制对河道采砂规划审批许可、采砂活动现场、砂石上岸堆放、砂石运输执法、采砂运砂船舶、砂石销售使用、河砂综合利用、交界水域联合执法、行刑执纪执法及全链条各环节考评建立监管机制,将河道采砂的“采”“运”“销”三个关节和“采砂业主、采砂船舶和机具、堆砂场”三个关键要素所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能及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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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道采砂十项监管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以及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强化河长制湖长制,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重点行业领域整治工作走深走实,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对河道采砂各环节全链条监督管理,有效遏制河道非法采砂活动,促进砂石资源合理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第5号总河长令,在现有工作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广西河道采砂十项监管机制。

一、规划审批许可监管机制。实施河道采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有水行政许可审批权的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根据《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SL/T423—2021)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相关操作规范的通知》(桂水河湖〔2020〕1号)依法依规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规范履行规划审查、审批、备案、公告程序;依据河道采砂规划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制定采砂招标、拍卖方案,依法出让、许可河道砂石开采权,对河道采砂实施管理,履行河道采砂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管理责任。实施河道采砂地方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对河道采砂规划的合规性和技术性审查,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履行部门监管责任。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河道采砂实施监督指导。

二、采砂活动现场监管机制。实施河道采砂的河段应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督责任人、行政执法责任人“四个责任人”,加强对采砂业主、采砂船舶(机具)、运砂船舶(车辆)、堆砂场等关键要素的现场监管。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建立河道采砂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水办河长〔2019〕5号),通过110个清单管理,结合日常巡查监测,因地制宜采取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航拍航测等先进科技手段,重点对河道采砂许可范围、许可深度、许可总量、许可时限等进行监控,提升监管效能。“四个责任人”名单应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投诉举报。

三、砂石上岸堆放监管机制。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部门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许可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置堆砂场、码头和上砂点位,按职能职责对堆砂场、码头、上砂点实施监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上砂点位和堆砂场进出通道应安装视频监控终端,并接入广西河道采砂“互联网+”监管系统实施监控。建立和完善堆砂场进出砂石量登记台账,对进出堆砂场的砂石检查和发放砂石合法来源证明单。

四、砂石运输执法监管机制。有管辖权限的水利、交通运输、公安、海事部门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砂石的车辆、船舶实施执法监管检查,依法查处超载超限、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河砂的船舶、车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采砂运砂船舶监管机制。交通运输、公安、海事、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公安厅广西海事局关于印发加强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安监发〔2021〕31号)要求,按职能职责分工对采运砂船舶依法实施监管,严查证件不齐、船证不符的采运砂船;严把船舶建造企业准入和船舶检验质量关,严查非法改装和建造伪装、隐藏采砂设备的采砂船,杜绝问题采砂船舶进入河道管理范围。依法许可的采运砂船应按要求安装定位和视频监控设备,纳入广西河道采砂“互联网+”监管系统实施监管。

六、砂石销售使用监管机制。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筑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使用砂石建筑原料实施监管,使用来源合法的砂石。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依法对砂石市场经营主体实施监管,指导经营主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信息确认,建立销售台账。加大对砂石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维护砂石市场交易良好秩序;规范销售环节纳税行为。

七、河砂综合利用监管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水利、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河道整治、航道整治和清淤疏浚等活动实施监管,按照《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道、航道整治砂石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水河湖〔2021〕1号)和相关规程规范与管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依规综合利用所采砂石,因地制宜推广“采销分离”监管模式,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面落实工程建设管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四项基本制度”,防止“以清淤整治之名行河道采砂之实”,避免国有自然资源资产遭受损害。

八、交界水域联合监管机制在入海河口河海交界水域附近采运河砂、海砂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海洋、海事、公安等部门对采运砂活动依法实施联合监管、联动执法、综合执法。在河道出海口开展采砂活动的,审查报批应严格按国家新确认的海域岸线标准确定。在跨设区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交界水域附近实施河道采砂,应征求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实施联合审查规划、联合执法监管,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保护与利用关系,推动落实交界水域联防联控联治协作机制。

九、行刑执纪执法衔接机制。河道采砂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政法委、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作,贯彻落实《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桂水河湖〔2020〕3号)要求,建立和完善信息沟通、数据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推动“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和“河长+警长”工作机制落地生效。

十、全链条各环节考评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将河道采砂规划、许可、开采、堆放、运输、销售、使用各环节全链条监管工作成效纳入当地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纳入相关督查激励和绩效考评内容,对河道采砂全链条各环节的监管责任部门的责任落实与工作成效情况实施考评。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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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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