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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手笔!发布《砂石供应方案》,1亿立方米以上的特大型建筑石料生产基地成为今后发展目标!

发布日期:2021-11-08   浏览次数:

大手笔!发布《砂石供应方案》,1亿立方米以上的特大型建筑石料生产基地成为今后发展目标!

 

近日,经广东江门市政府同意,江门市发展改革局印发《江门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及保障重点工程项目砂石供应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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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从总体要求、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加强砂石保障、加强行业和市场监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等5个方面,提出21条措施,推动加快构建我市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

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方面,《方案》提出要加强生产基地建设、持续推进机制砂石行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推动绿色矿业发展、健全砂石行业技术标准体系等4条具体举措;

加强砂石保障方面,《方案》提出将扩大石料产能、增加供应、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积极开拓域外砂石料来源渠道、完善运输体系等。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广东省海砂开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和江门市实际情况,江门市将有序开采海砂,全面实施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两权合一”市场化出让;

加强行业和市场监管方面,《方案》提出提升营商环境、加强价格监测、加强开采(生产)量的监测、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规范砂石市场秩序等5条措施。

全文如下:

江门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及保障重点工程项目砂石供应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1号)和《广东省发改委关于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我市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多措并举,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江门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安全合理有效开发利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行科学可行的指导政策等措施,完善政府调节与监管,依法依规加大建筑石料资源供给,稳定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重点工程项目供应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资源保障。

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一)加强生产基地建设。按照产业聚集、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发展的要求,我市落实《广东省建筑石料资源专项规划(2020-2030年)》要求,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探索建设储量规模1亿立方米以上的特大型建筑石料生产基地,积极推动大企业、大集团战略,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依法参与石料生产基地建设运营,发挥国资平台资源优势,形成以大型企业为主导的建筑石料产业集群,集约化规模化开采水平全面提升。[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各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持续推进机制砂石行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支持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搭建行业技术创新和交流平台,鼓励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在机制砂行业应用,建设集矿石破碎、粉尘收集、废水处理、物料储运、智能监控、环境监测等功能于一体的数字化智能工厂。[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推动绿色矿业发展。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建设建筑石料绿色矿山,转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提高资源开采效益。实现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和谐的绿色矿山新格局。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实行“绿色开采、绿色生产”,打造一批生产智能化、环保效果好的精品砂料产业化示范项目。推进综合整治,落实矿山企业环保责任。依法查处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加大对废弃矿山的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力度,因矿制宜采用充填采矿技术,推动利用矿业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治理采空区或塌陷区。[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健全机制砂石行业技术标准体系。统一机制砂石生产、使用、质量检测标准,分行业分类别确定机制砂骨料技术标准,根据原料品质、工艺水平等划分产品出厂等级,实行分级利用系,提高砂石成品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引导企业建立实验检测中心,建立健全实验检测管理要求,引进第三方评价制度,加强对原料品质的监测和控制能力。鼓励企业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档案制度,建立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质量联动机制,确保产品质量。制定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类型、不同矿石成分机制砂水泥混凝土用料配比标准,加强标准宣贯和技术培训,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强砂石保障

(五)扩大石料产能,增加供应。优化各地采石场指标配置,积极有序投放采矿权,加快项目手续办理,科学合理布局建筑石料资源开发区,明确建筑石料产能任务,增加优质石料供给能力。持证采石场储量未开采完毕的,简化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办理延续登记;持证采石场开采完毕的且存在毗邻资源可利用的,可依法依规重新设立采矿权,进行招拍挂。鼓励现有采石场通过升级改造等措施扩大生产规模。对调整年度生产规模,扩大现有产能的砂石产量部分,必须优先保障本市重点项目需求。[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根据我市石料的生产情况,对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保障。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在市场配置资源中发挥重要作用,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市场竞争。探索依托国有企业建立砂石专项储备,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民生、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重点工程项目核量定向供应。针对防汛抢险等应急用砂石,建立应急开采机制和工作方案,统筹启动应急开采和保障供应。[市自然资源局、国资委、水利局按职能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应急管理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积极开拓域外砂石料来源渠道。研究增加进口砂石的可行性,畅通进口砂石入境渠道。鼓励经营企业积极采购域外符合标准要求的砂石原料,探索建立砂石外地供应基地,利用外地市场扩大砂石外采量,供应我市工程项目和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的市场。积极与各地市间建立砂石点对点供应合作关系。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提高有关审批事项的办事效率,切实提高指导企业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货物中转、贸易进口、海关报关等方面的服务水平。[市商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海关、江门海事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八)完善运输体系。升级水运系统,完善内河航运基础设施网络,优化港口布局,加快集疏港铁路专用线建设。发展多式联运,推进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推动中长距离砂石运输向水路和铁路转移。沿水运航道适当规范建设一批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行业管理要求的上砂码头、洗砂场、砂石堆场以及外地砂石水运临时中转装卸点,解决砂石供应“最后一公里”问题。[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江门海事局、江门航道事务中心,各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加快落实《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机制砂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工信材料函[2020]545号)精神,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优质机制砂石应用比例。形成建筑石料开采、机制砂生产一体化的产业体系,通过以建筑碎石类采矿权配套机制砂产能等方式加强机制砂资源保障。鼓励建筑石料采矿权人按建筑碎石类产能同步配套20%以上的机制砂产能。支持鼓励现有采石场增设机制砂生产线。各市(区)要指导砂石生产企业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对生产优质机制砂石企业,在采矿权审批和延续、土地、物流、资源、资金等要素方面给与支持,积极引导企业使用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存量建设用地。[各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十)合理开发河砂。统筹河道采砂规划,在保障防洪、生态、通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科学挖掘河砂潜力,积极盘活河砂存量。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推进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相结合,建立疏浚砂综合利用机制,促进疏浚砂利用。清理不合理的禁采区和禁采期,纠正没有法律依据实施长期禁采的“一刀切”做法。[市水利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合法合规使用海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加强海砂开采、运输、装卸、销售、使用全链条全过程监管。研究建立建设用砂供应长效机制。根据《广东省海砂开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和我市实际情况,有序开采海砂,全面实施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两权合一”市场化出让。多措并举拓宽来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海砂开采运输、净化处理、经销一体化供应渠道,保证净化海砂质量,保障工程项目建设用砂供给和质量。[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江门海事局牵头,市公安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江门海警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推进替代砂源再生利用。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实现“变废为宝”。鼓励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生产砂石替代材料,鼓励优先使用再生砂石及再生砂石生产的建材产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第三方评价,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企业依据评价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增加再生砂石供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三)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销售。有关执法部门查处罚没的砂石,允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销售,以上两项销售收益均纳入地方财政管理。销售的砂石土可用于生产建筑碎石和机制砂。[各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四、加强行业和市场监管

(十四)提升营商环境。坚持一视同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允许和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砂石矿山开采、河道开采、海砂开采等行业,保护民营砂石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要承接好省级下放的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研究将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服务水平。可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对符合条件的砂石项目,可享受豁免环评手续办理、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等政策。国有企业在依法取得砂石开采准入许可后,所开采砂石资源优先保障全市各类项目建设需求。[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各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地、各自职能共同负责]

(十五)加强价格监测。市价格监测中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完善价格监测制度,选取一定数量的砂石场、水泥厂、混凝土企业建立价格监测点,掌握砂、石、水泥、混凝土出厂价、终端销售价格监测等数据资料,加强周边城市横向和自身纵向比较分析和预警,研判价格趋势,遇价格异动时第一时间报政府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加强开采(生产)量的监测。自然资源、水利、住建、税务部门要按照市委市府的要求,联合加强监控开采企业的实际开采量、混凝土生产量,对未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加强税源控管和风险防控,促使纳税人及时足额申报纳税。[石料开采量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河砂开采量由市水利局牵头,混凝土生产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税务局,各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加强砂石行业全环节、全流程监管,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砂石、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石、无砂石合法来源证明、非法运输和装卸(过驳)砂石、非法改装车辆船舶设备、超限超载、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建立案件移交机制,强化行刑衔接,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建立海砂来源证明管理制度和来源不明海砂联合查处机制。加强对停靠港口码头的运砂船舶的监管。建立查扣砂石快速处置机制,畅通查扣砂石拍卖渠道,设置专门保管场所,砂石拍卖所得款项上缴指定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砂石供应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以及开展反垄断调查工作,维护好砂石市场价格秩序,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经营企业提醒告诫会,要求相关经营单位不得串通涨价及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坚决打击行业垄断、人为控制、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规范企业价格销售行为和市场秩序,稳定市场价格。增加砂石、混凝土行业监管部门的源头企业监管职责,加强对源头企业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市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税务局、江门海事局、江门海警局,各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地、各自职能共同负责]

(十八)规范砂石市场秩序。全面加强砂石质量抽查监管力度,严禁违规将海砂用于建设工程,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砂石材料生产混凝土和砂浆等行为。全面加强对建筑工程砂石材料来源合法性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铁路、公路、桥梁、水利枢纽等基础设施以及房屋建筑使用砂石的监管,坚决杜绝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建设标准的砂石进入市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混凝土、水泥等行业协会和企业加强自律,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维护好混凝土、砂石、水泥市场秩序。(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江门海事局按各自职能共同负责)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九)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共享互通,及时协调解决砂石行业发展或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困难。针对重大问题或重点事项开展联合调研,组织综合执法检查,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市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

(二十)明确属地管理权责。各市(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工作落实机制,制定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及保障重点工程项目砂石供应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和牵头部门,统筹做好促进砂石生产、保障供应、稳定价格、强化监管等工作,保障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各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做好价格监测和预警发布。配合省加强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监测预测,及时分析研判市场供求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醒、预警,督促工作落实。及时发布市场相关信息,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及早做出反映,稳定市场预期。(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各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把做好砂石保供稳价、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沟通,通力合作,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来源:江门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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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1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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