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9-24 浏览次数: 次
投放大型砂石采矿权、砂石企业联合重组、加快机制砂优质产能形成,青海省十五部门联合发布政策“干货”!
为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保障全省工程建设需求,青海省十五部门联合发布《青海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推广机制砂石,着力提升替代砂源利用比例,合理控制河砂开采,推进砂石资源集约化开采,进一步优化产销布局,加快构建区域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强调:
优化砂石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
除青南地区外,砂石企业开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万立方米/年,支持西宁市、海东市等地投放开采规模不低于50万立方米/年的大型砂石采矿权。积极引导中小砂石企业合规生产,促进年产10万立方米以下的中小砂石生产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集聚。加快推进砂石“净矿”出让和已出让砂石采矿权落地投产。
推进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形成机制砂石优质产能,加强土地、矿山、物流等要素保障,加快办理项目手续,推动在建、拟建机制砂石项目尽快投产达产。鼓励暂未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的厂矿进行升级改造、完善设备,具备条件的尽快复工复产,增加优质砂石供给能力。
拓宽砂石料供应渠道
鼓励矿山企业对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产生的废石、矿渣、尾矿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利用建筑物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
青海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保障全省工程建设需求,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决践行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好“开前门”和“堵后门”的关系,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积极推广机制砂石,着力提升替代砂源利用比例,合理控制河砂开采,推进砂石资源集约化开采,进一步优化产销布局,加快构建区域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砂石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
1.完善矿产资源规划,进一步优化砂石开采布局。充分考虑资源禀赋、交通条件、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设置砂石采矿权,鼓励规模化、集约化开采砂石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除青南地区外,砂石企业开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万立方米/年,支持西宁市、海东市等地投放开采规模不低于50万立方米/年的大型砂石采矿权。(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2.积极引导中小砂石企业合规生产,促进年产10万立方米以下的中小砂石生产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集聚。建设生产基地与加工集散中心,改进装卸料方式,减少倒装,有效改变“小、散、乱”局面。(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3.加快推进砂石“净矿”出让,根据砂石资源分布,合理确定允许开采范围,明确应避让的各类保护地及林地范围,实施用地、用林、用草、用湿地联动审批,保障砂石采矿权人依法依规开展矿山建设和采矿生产。(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
4.加快已出让砂石采矿权落地投产,督促采矿权人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的矿山开发建设时限,推动形成有效产能。除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原因外,逾期未投产的,可解除出让合同,重新进行公开出让。(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二)推进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5.认真落实《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健全和完善审批管理制度,强化统筹协调,规范现有机制砂石生产,督促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
6.加快形成机制砂石优质产能,加强土地、矿山、物流等要素保障,加快办理项目手续,推动在建、拟建机制砂石项目尽快投产达产。鼓励暂未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的厂矿进行升级改造、完善设备,具备条件的尽快复工复产,增加优质砂石供给能力。(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
7.完善开采区生态修复机制,落实机制砂石企业环保要求,机制砂石生产线配套建设抑尘收尘、水处理和降噪等污染防治设施,对设备、产品采取棚化密封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推进清洁生产,严控无组织排放,满足达标排放等环保要求,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8.推进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石企业,应按规定建设铁路专用线。(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青藏铁路公司)
(三)拓宽砂石料供应渠道。
9.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在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动用或采挖产生的砂石料、政府组织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中原地遗留的砂石料以及开采削坡减荷等修复工程所产生的的砂石料、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施工期间产生的砂石料鼓励回收利用。对回收利用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10.鼓励矿山企业对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产生的废石、矿渣、尾矿进行综合利用。对只能用于普通建筑用砂石的废石、废渣、尾矿的回收利用可不再另行办理采矿登记。对外销售的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按不低于普通矿石基准价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11.鼓励利用建筑物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制定再生砂石产品使用标准,清理不合理的限制措施,积极推广再生新产品。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评价标识,并将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建筑砂石骨料生产企业所用原料90%来自建筑废弃物的,可按规定享受50%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12.在环境敏感地区逐步减少砂石料使用,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或主导的公共建筑优先使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三江源地区原则上使用钢结构或轻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鼓励农村居民自建住房采用多种形式钢结构体系建筑。到2025年,新建房屋中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10%。(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科学环保利用河砂。
13.加快编制完善河道采砂规划,2020年底以前实现河道采砂规划全覆盖,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禁止在各自然保护地范围内从事违法违规的采砂活动。各自然保护地以外区域,依法清理不合理的禁采区和限采期,纠正没有政策法律依据实施长期全年禁采“一刀切”做法,在保障防洪、生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
14.按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求,健全河道采砂责任体系,加快完善以各级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建立河长湖长统一领导、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对辖区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逐段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行政执法责任人和敏感水域、危险河段的责任人,并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告。(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15.推进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相结合,实现河道生态治理与河砂开发利用双赢。探索水库淤积砂利用,在确保水库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库区清淤开发利用砂石资源。建立河道采砂生态修复制度,采砂期到期后开展生态修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五)保障重点建设项目需求。
16.对重点建设项目配套砂石料采矿权,通过采矿权出让公告、合同约定方式,实行砂石产品足额供给,保持砂石价格平稳,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和推进。(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
17.已设砂石料采矿权无法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用砂需求的,在《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青政办〔2017〕88号)限定的砂石开采数量之外,可采取限时、限量、限地点为重点建设项目另行配套砂石资源,即采矿权设立期限与重点工程建设期限相一致(限时);开采的砂石资源仅用于保障重点工程建设,不得超量开采用于其它用途(限量);砂石料采矿权的设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限地点),由重点工程项目合法中标的参建单位及施工企业组织开采。(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各级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水利、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会商研究相关问题,强化工作协调指导。
(二)明确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要履行好保障砂石料供应的主体责任,市州级政府承担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督促推进砂石矿山企业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分级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稳价、强化监管等工作,保障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
(三)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定期监测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测重点项目需求保障及砂石市场价格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监测年产10万吨以上机制砂且备案、环评等审批手续齐全的合法合规生产企业机制砂石产品供应和出厂情况;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监测分析砂石矿山采矿权投放情况;省水利厅负责监测河湖砂生产供应和出厂价格情况。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发布砂石市场监测信息,加强正面引导,稳定市场预期。
(四)提高服务水平。清理取消歧视性政策,对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同等对待,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砂石矿山开采、河道采砂等行业,保护民营砂石生产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推进相关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申请资料要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非法采砂快速查处和部门联动机制,强化砂石开采、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各环节全过程监管,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时发现、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开采、非法盗采、违规生产、污染破坏环境、造假掺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持续规范市场秩序,全面加强砂石质量抽查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市场秩序。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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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0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