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7-30 浏览次数: 次
安徽省推进砂石“净矿”出让!(附安徽全省征地最新地价标准详表)
近几年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针对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净矿”出让、矿业权登记管理、改革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等方面,结合安徽省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措施。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
皖自然资规〔2020〕5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一)矿业权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规定的矿产种类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和油页岩、银、铂、锰、铅、锌、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等12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和县(市、区,含省直管市、县,下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产以外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勘查开采多个矿种的,按主矿种确定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本级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登记权限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矿业权使用费征收由出让登记机关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缴存管理,由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三)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划定矿区范围或已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按上述规定到相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等手续。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分期缴纳协议/出让合同仍未履行完毕的,剩余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按原协议/出让合同执行。对尚未完成有偿处置的矿业权和新增资源储量的采矿权,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
(四)矿业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按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除外。拟出让的矿业权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产业政策等相关要求。
(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编制矿业权出让方案,委托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让。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六)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依法依规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1.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其中“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或者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或者国务院明确要求予以矿产资源定向保障的重点项目,不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2.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向同一主体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七)协议出让矿业权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除外)。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价格评估、结果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探矿权的,在探矿权转采时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八)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九)推进煤层气勘查开采。煤炭探矿权人,可申请在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煤层气勘查矿种;煤炭采矿权人,可申请在采矿权平面范围内勘查煤层气资源,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煤层气探矿权。煤层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煤层气资源的,在主动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煤层气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与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推进煤层气探矿权的竞争性出让,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规〔2019〕7号文附件所列的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确定的价格和评估价就高作为竞争出让起始价。
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十)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在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中开展“净矿”出让,出让前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净矿”出让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
2.拟出让范围与已设矿业权无重叠,无争议;
3.拟出让范围与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不重叠;
4.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经信、水利、林业等部门意见无异议;
5.具备用地、用林保障等采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等。
四、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
(十一)探矿权首次登记及每次延续期限均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非油气矿产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除外,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的25%。
2020年5月1日前已有的探矿权到期延续时,应当签订出让合同,证载面积视为首设面积,按上述规定扣减面积,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十二)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中型的煤和大型非煤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小型及以下的煤和中型及以下的非煤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内的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探矿权保留的范围为提交资源储量的范围。首次保留及每次延长保留期限均为5年。
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者采矿权新立登记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应达到普查及以上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
(十三)矿业权延续申请批准时,其有效期起始日原则上应始于原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
(十四)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及探矿权保留登记的,应依法依规向自然资源部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申请配号;批准矿业权注销的,应向配号系统提交注销数据。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配号的监测,定期通报全省矿业权配号情况。
(十五)定期开展已设矿业权清理。对属于本级管理的矿业权,其矿业权人由于自身原因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未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并及时清理注销。
(十六)对发现存在坐标转换造成面积计算误差、露天采矿权标高与新立登记时依据的开发利用方案和生产设计不符、采矿权部分井巷工程位于矿区范围外等情形,应调查核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据实纠正或者整改。
五、改革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十七)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标准。在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开发利用、行政管理等各相关领域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标准实施。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数据转换对接。
(十八)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
(十九)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矿山开采期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应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其他情形不再由政府部门直接评审备案。
六、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管理
(二十)各级财政全额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项目任务书包括地质勘查项目名称、工作区范围拐点坐标、面积、工作阶段、目的任务及主要实物工作量、工作周期、预期成果、投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等。项目信息要纳入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并作为勘查成果储量评审备案和压覆矿产资源处置的基本依据。
(二十一)原已设探矿权的合作投资勘查项目完成勘查任务后需要续作的,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在完成规定的勘查任务后注销探矿权,探矿权到期不再延续的直接注销。勘查单位依法汇交已开展的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地质资料。
七、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工作
(二十二)以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政策性关闭矿山的,由作出关闭决定的人民政府(或部门)在作出关闭决定时,明确矿山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并向社会公告。作出关闭决定后,及时将矿山关闭决定、关闭矿山基本情况函告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有关矿山关闭情况的通知后,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二十三)经政府批准的政策性关闭且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矿山,其拥有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矿业出让收益(权价)款应予退还。由矿业权人提出申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退还。
八、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完善制度措施,积极主动、细致稳妥抓好贯彻落实,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衔接、平稳过渡。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五)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按新的权限受理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及相关技术报告审查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调整后的权限,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完善矿业权审批业务系统,实行网上审批。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已受理、材料齐全但尚未办结的项目按原权限办理,办理完毕后移交已办结项目清单和档案材料。已办结项目移交工作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按原权限已组织完成审查的各类技术报告继续有效并互认。
(二十六)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登记信息公示公开制度,将矿业权出让竞争性环节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做好到期提醒服务,矿业权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由出让登记管理机关在本级或上级机关的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中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依法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并不予审批登记新的矿业权。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日。本实施意见执行前已印发的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安徽省矿产资源出让登记权限一览表
2020年7月26日
安徽省政府发布征地最新地价标准(附详表)
7月20日,安徽省政府网站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规定,省政府组织开展了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一致,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0.8的修正系数确定。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所在乡镇(街道)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依法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省人民政府委托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同步废止。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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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0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