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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施行,矿权采矿权转让、矿业权出让收益有新规

发布日期:2020-06-11   浏览次数:

8月1日起施行,矿权采矿权转让、矿业权出让收益有新规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之一,我国90%的能源和80%的原材料来自矿产资源。截至2019年底,重庆市发现的矿产资源72种,查明资源储量的46种,开发利用的28种,石灰岩、砂岩、页岩等砂石土矿资源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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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是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的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1998年9月25日由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一次修正,2012年11月二次修正,在重庆市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和生态修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维护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力度,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先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强调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矿产资源管理形势和改革任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区矿产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总结重庆市二十多年来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经验,起草形成了《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新修订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紧扣时代要求、体现地方特色,共八章六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开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法律责任等。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协调统一,条例主要对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设计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活动的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护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工作秩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应急、水利、林业、能源、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设计。规定了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用制度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按照保护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的要求,禁止无证勘查开采和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依照上位法的规定明确了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对不按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矿业权占用费的,规定了处罚种类和幅度。

新修订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三个方面的特色。

(一)全面对标对表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修改了相关内容。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保护”的内容,在管理原则中增加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内容,专门增设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二)充分贯彻矿业权相关制度改革的新要求。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要求矿业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配置。按照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要求,删除了“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方面的规定,增加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的规定。

(三)严格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政放权,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的相关条款增加了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审批的内容,为下一步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奠定了制度基础。进一步压缩审批许可时限,由国家规定的“40日”压缩至“30日”。

条例通过后的普法宣传工作。普法宣传是全社会了解、掌握条例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带头学好、用好条例,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要制定宣传培训计划,对有关工作人员、矿业权人、技术服务单位和从业人员等重点对象进行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围绕条例修订背景、主要内容、重要意义进行深入的宣传报道;要创新宣传方式,把条例有关内容转化为通俗易懂的宣传标语,提升宣传实效。

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重庆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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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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