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 次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01号
关于公布《201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101号
【发布时间】2012-12-31
【实施时间】2013-01-01
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和《201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97号),现发布《201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3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48种,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及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一)许可证局负责签发以下6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
(二)特办负责签发以下25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大米、玉米粉、小麦粉、大米粉、锯材、活牛、活猪、活鸡、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粉)、镁砂、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天然砂(含标准砂)。
(三)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以下17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钼制品、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氟石。
二、在京中央企业的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三、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或指定口岸报关出口。企业出口此类货物,须向指定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口岸报关出口;发证机构须按指定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报关口岸。
(二)镁砂项下产品"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HS编码为3824909200)的出口许可证由各特办签发,不再指定报关口岸;镁砂项下其他产品的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东港)、青岛(莱州海关)、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报关口岸。
(三)甘草的报关口岸限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甘草制品的报关口岸限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
(四)稀土的报关口岸限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青岛海关、黄埔海关、呼和浩特海关、南昌海关、宁波海关、南京海关和厦门海关。
(五)以陆运方式出口的对港澳地区活牛、活猪、活鸡出口许可证由广州特办、深圳特办签发。
(六)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的许可证签发:黑龙江省商务厅负责签发本省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大连和绥芬河海关;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签发本自治区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满洲里、二连浩特、大连、天津和青岛海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签发本自治区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阿拉山口、天津和上海海关;福建省外经贸厅负责签发本省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福州、厦门、莆田和漳州海关。
(七)广州特办、海南特办负责签发本省企业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福州特办负责签发本省企业对台天然砂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于企业所在省的海关;福州特办负责签发标准砂出口许可证。
四、按照2001年国家林业局、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林计发〔2001〕560号)的规定,有经营资格的试点企业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的,须凭《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证明》向本公告第三条第(五)项列明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须在许可证备注栏注明"进口原木加工锯材"。
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
六、发证机构应严格按商务部公布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8〕398号)等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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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3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