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1-08-01 浏览次数: 次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一)提高重要矿产资源供应能力
能源矿产。继续实行油气并举的方针,鼓励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油砂、油页岩等矿产。加快海域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优化开发陆上油气资源,深入挖掘主要产油区的资源潜力,加强老油田稳产改造,延缓老油田产量递减速度,确保全国石油产量稳产并保持稳步上升。加快西南、鄂尔多斯、塔里木、松辽、柴达木、中原地区和东海七大天然气基地的建设步伐。力争到2015年天然气产量超过1600亿立方米,2020年进一步提高开采能力。
有序开采煤炭资源,保障经济建设需求。合理确定重点地区煤炭开采规模和强度,限制开采高硫煤、高灰煤。稳步推进煤炭资源开发整合,调整改造中小煤矿,推进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积极扶持煤层气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工程的示范作用。力争到2015年,地面抽采煤层气达到100亿立方米,到2020年,开采水平保持稳步上升。
加强铀矿山生产探矿,大力支持铀矿资源后备基地建设,提高对核电发展的保障能力。积极推进油砂、油页岩等非常规能源矿产的勘查开发利用。建立辽宁抚顺、吉林桦甸等油页岩开发示范区和广东茂名、山东龙口等油页岩重点开采区。力争到2015年,利用油砂和油页岩生产石油500万吨以上,2020年进一步提高开采能力。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加大浅层地温能开发推广力度,到2015年,地热能年利用量达到700万吨标准煤并保持稳步增长。
金属矿产。鼓励开采铁、优质锰、铬、铜、镍、铅、锌、岩金、银、铂族金属等矿产,重要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保持平稳增长,为钢铁冶金和有色金属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加快西部地区大型有色金属矿山建设,实现新老矿山的有序接替,逐步推进我国紧缺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发战略西移。2015年铁矿石年开采量达到11亿吨以上,铜达到130万吨以上,铅锌达到700万吨以上,2020年保持稳定增长。
非金属矿产。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研究开发新型非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物材料,扩大非金属矿应用领域。合理开采适应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建材等非金属矿产,实现矿山布局与城乡建设、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机衔接。研究推广含钾岩石的农业应用技术,扩大钾盐开采规模,到2015年突破500万吨。地下水。分层合理开采地下水,促进地下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护区域地质环境。
(二)加强重要优势矿产保护和开采管理
限制开采供过于求矿产和下游产业发展过快、产能过剩、耗能大、污染重的矿产,对出口优势矿产实行限产保值,严格控制采矿权设置,加强出口配额管理,严禁超计划开采和过量出口。调节市场供求关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与矿山企业年检挂钩,加强部门配合,严格监督检查矿山企业执行开采总量控制情况,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做好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矿业权核查工作,为科学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提供基础支撑。
能源矿产。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采,合理控制开采规模,加强焦煤、肥煤、气煤等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金属矿产。依法确定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勘查和开采。对钨、锡、锑、稀土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勘查和开采实行规划调控、限制开采、严格准入和综合利用,严格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年度开采总量指标控制,严禁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到2015年的年开采总量,钨(WO365%)控制在7.8万吨左右,锡(金属量)15万吨左右,锑(金属量)14万吨左右,稀土(REO)14万吨左右。有计划开采铝土矿和钼矿,加强对铟、锗、锆、钒等稀散稀有金属矿产的保护。非金属矿产。限制开采重晶石、萤石、石墨、菱镁矿、滑石、富磷矿等矿产。控制新建扩建水泥用灰岩矿山企业,严禁随意扩大生产规模,严禁将优质水泥用灰岩和白云岩作为普通建筑碎石开采。
(三)实施矿产资源储备
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矿产储备体系。实行战略矿产储备制度,增强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推进建立石油、特殊煤种和稀缺煤种、铜、铬、锰、钨、稀土等重点矿种的矿产资源储备。建立完善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形成国家重要矿产地与矿产品相结合、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的战略储备体系。
建立矿产地储备机制。重点加强西部地区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产地储备。以整装大、中型矿区(床)为对象,建立10-20个大中型特殊煤种和稀缺煤种井田储备。进行钨、锡、锑、稀土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重要矿产地储备,建立10-30个大中型矿产地储备。启动山西、内蒙古、湖南、江西、云南、青海等优势矿产资源富集地区矿产地储备调查评价与勘查。国家主导,企业联合,加快国家储备矿产地的探矿权整合。实行矿产地储备补偿机制,落实矿产资源储备地保护政策,通过多种渠道投入,加大对矿产资源储备地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力度。
建立紧缺矿产的矿产品储备机制。启动和完善石油、铬、铜、锗、铟等紧缺和重要矿产的矿产品国家战略储备,积极推进企业的商业储备,加大东部地区的矿产品储备基地建设力度。加快开展枯竭油气藏、含水构造、地下盐穴储油库等选址论证工作,积极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在东南沿海适合建设大规模地下储油库的地质构造区进行勘查,为大型地下储油气库建设提供支持。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
(一)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区域协调发展。西部地区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力度,建设资源接续区,促进优势资源转化;东北地区重点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稳定规模,保障振兴,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东部地区大力推进矿业结构优化升级,挖掘资源潜力,强化综合利用;加大我国海域油气资源勘查开发力度,增储增产,稳定并提高油气产量。综合考虑矿产资源禀赋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主体功能区的要求,统筹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规划不同功能的矿产资源开采区,科学划分开采规划区块,指导采矿权合理设置,避免将大中型矿产地分割开采,合理确定大矿周边安全距离,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合理布局,保障正常的开发秩序。
加强重点开采区内矿产资源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形成一批大中型矿产资源开发基地。将矿产资源相对集中、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条件好的地区划定为重点开采区,重点规划和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引导和支持各类生产要素集聚,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必要的用地需求,促进大中型矿产地整体勘查和整装开发,实现有序勘查开发、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形成矿产资源稳定供给和创新资源开发模式的重要区域。重点开采区适当提高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依法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优化矿山布局和企业结构,引导资源向大型、特大型现代化矿山企业集中,促进形成集约、高效、协调的矿山开发格局。
促进鼓励开采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高紧缺矿产保障程度,推动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鼓励在矿产品市场前景好,有后续加工产业的紧缺矿种分布的区域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鼓励在具有资源潜力的老少边穷地区进行符合资源与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在采矿权设置的数量和时序上适当给予倾斜,并在矿山建设用地等方面适当给予支持。
严格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的管理,促进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矿产资源保护,限制在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分布区域、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无法合理利用资源的区域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禁止在实行矿产资源储备和保护的矿产地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严格控制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法限制或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保护区域一定范围内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禁止在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圈定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限制开采区内坚持资源环境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提高区内矿山企业采选技术准入条件,坚持科学规划论证、严格控制采矿权设置总量和开采规模。禁止开采区内严禁开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勘查开发活动,已有开发活动逐步有序退出,及时复垦被破坏的土地。
推进区域矿业经济发展,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对矿产资源赋存条件好、基础设施配套性好、开发利用活动相对集中的重点区域,根据其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促进矿业经济重点发展区域建设;积极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优先保障矿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支持和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发展,引导小型矿山企业的联合重组,优先安排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促进后续冶炼、深加工产业发展,以资源为基础引导重化工业、原材料等基地建设合理布局。
加强对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监督管理和保护。依法划定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统一规划和有计划地开采,实现规模开发和有效保护。禁止不符合规划要求和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开采矿产资源。
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未经规划论证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地或矿床。划分主体功能区,设置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时,有关主管部门应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充分衔接。
(二)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开采。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一个矿床(区)原则上只设一个开发主体,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等规划准入和矿山换证许可条件,不符合规划不得新立矿业权,已有矿业权的变更和延续要逐步达到规划要求。鼓励中小型矿山企业按照市场规则,实施兼并重组,促进矿业集中化、规模化、基地化发展。实施小矿分类管理制度,将小矿发展与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建设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资源破坏浪费严重的生产矿山,进行整改联合,依法清理关闭无证开采、浪费资源、不具备安全办矿条件的矿山企业,并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到2015年,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10%以上,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优化矿产品结构。鼓励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延伸产业链,调整矿产品生产结构,促进单一产品向配套产品、高耗能产品向低耗能产品的转化,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建立健全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政策激励机制, 鼓励常规矿物原料替代品的开发利用,鼓励对二次资源和可循环利用资源的开发利用,引导节能型产品的应用,逐步形成与国情相适应的节约资源消费模式。加强非金属矿产品合理开发利用,提高非金属矿产的精细加工水平和集约化利用程度,提升矿产品附加值,发展高新技术和环境保护领域应用的新型非金属矿物材料。制定更加严格的矿产品进出口政策,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和以出口为主要流向的矿产品开发。
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支持资源型城市寻求切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对资源开采处于增产稳产期的城市,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适度开发,延伸上下游产业;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拓宽资源开发利用领域;提早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对资源开采出现衰减的城市,加强资源综合评价,开发利用好各种共伴生资源,充分挖掘本地资源潜力,进一步做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加大对矿山企业接替资源预查和普查的支持力度,引导矿山企业出资完成详查和勘探;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抓紧培育发展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接续替代产业。对于资源枯竭城市,中央和省级财政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落实支持政策,指导产业转型和尽快形成新的主导产业。
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水平
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减少储量消耗和矿山废弃物排放。鼓励应用陆上油田的二次采油、三次采油技术和低渗透油、稠油的开采技术,促进石油的高效开采。大力提高北方厚煤层矿井回采率。突破煤层气开发的关键技术,提高煤层气采收率,促进煤层气产业发展。加强深部和复杂难采铁矿安全高效开采技术研究和应用,到2015年,铁、锰、铬矿的采选回收率平均提高3-5个百分点。推广溶浸采矿技术,开发深井采矿技术,探索矿山无废采矿技术等,提高有色金属矿产回采率。推广先进适用的资源综合回收工艺及选矿技术,采用超细粉碎设备和高效节能、环保的大型浮选设备,提高有色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的选矿回收率。
加强矿产资源采选回收率准入管理和监督检查。新建矿山不得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的准入标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颁发、延续采矿许可证。强化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的监督检查,引导和强制矿山企业切实提高矿产资源采选水平。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促进矿产资源节约开发。
(二)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加强低品位、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查与综合利用,充分利用矿产资源。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坚持采气采煤一体化,加强煤层气和煤炭的综合勘查和综合开发,鼓励煤矿瓦斯的综合治理和综合利用,对煤层气富集区勘查开发活动必须统筹规划。对煤层中含气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且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和开发利用条件的煤层气重点开采区,统一编制煤层气和煤炭开发利用规划,优先进行煤层气抽采利用,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须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实施煤炭开采。对已设立煤炭矿业权的区域,必须对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和开采。加强油页岩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按照炼油-化工-发电-多金属-建材一体化联合生产模式,实现油页岩的高效、节能、环保开发利用。重点加强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稀散元素矿产等共伴生矿产资源开采、选矿过程中的综合开发利用。合理开发利用与铁矿伴生的铌、稀土、钒、钛等资源。加强伴生硫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油气资源领域硫资源综合回收,弥补资源的不足和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加强盐湖资源的整体开发和综合利用。
加强矿山固体废弃物、尾矿资源和废水利用,提高废弃物的资源化水平。以产生量大和利用潜力大的矿山废弃物为重点,研究推广煤矸石发电和建筑材料生产等技术和工艺,到2015年,煤矸石利用率达到70%以上,粉煤灰利用率达到75%以上。加快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和开发,拓展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领域,充分利用尾矿资源中的有用成分。提高矿山废水的循环利用效率,矿业用水复用率提高到90%以上。提高铁、铜等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水平,有效替代资源的开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完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激励引导机制。推动实施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计划,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低品位、共伴生矿产、矿山固体废弃物和尾矿资源等的调查工作,全面评价综合利用潜力。严格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的地质勘探报告评审备案制度。对暂不能综合开采或综合利用的矿产及含有用组分的尾矿,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明确尾矿开发的准入条件和技术要求等规定,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技术改造项目和综合利用项目,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优先用地供给,提供信贷金融支持。实行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名录制度,建立技术咨询服务体系,有效引导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三)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
按照“再勘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促进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资源开发利用模式。加大对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价矿山企业循环经济发展状况。以矿山企业为主体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推进煤层气、油页岩、煤矸石、难选冶黑色金属、共伴生有色多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和多金属尾矿资源等综合开发利用,引导和带动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安全、环保、可持续地发展矿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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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1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