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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11-06-10   浏览次数: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07-06-05
【实施日期】2007-06-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标准砂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标准砂海关编码为2505900010。

三、标准砂生产企业到商务部驻福州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二○○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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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1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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