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3-12 浏览次数: 次
柬埔寨矿业投资指南
Ⅰ.矿业投资潜力
A 柬埔寨的矿产资源
自19世纪后半期,由法国和中国的地质学家进行地质研究和矿产调查的结果,预示着柬埔寨丰富的矿产资源潜力,包括蓝宝石、红宝石、黄金、锡石、石英砂、铝矾土、锰、高岭土、煤、泥炭、托帕石、石灰石、磷矿、建筑材料及其它矿物。柬埔寨发现的矿产品分为以下五组:
1.建筑材料
玄武岩:在磅针省、拉达那基里省有发现
花岗岩:在干拉省、磅清扬省、菠萝勉省和茶胶省有发现
碧玉:在茶胶省有发现
建筑用沙:在干拉省、磅清扬省、磅士卑省有
砂岩:在国公省、磅士卑省有发现
砾岩:在磅针省、桔井省、上丁省有发现
红土:在马德望省、豆菩萨省、茶胶省有发现
石英岩:在贡布省有发现
流纹岩:在磅针省有发现
砖瓦用粘土:遍布柬埔寨任何地方
2. 非金属矿物/工业矿物
粘土矿物:在磅针省、磅清扬省、贡布省有发现
白云石:在上丁省有发现
萤石:在菠萝勉省有发现
石墨:在贡布省有发现
石灰石:在卜迭棉芷省、马德望省、贡布省和上丁省有发现
磷酸盐矿物:在卜迭棉芷省、马德望省、贡布省、磅士卑省有发现
硅砂:在国公省有发现
氧化锆:在拉达那基里省有发现
3. 金属矿物
锑(Sb):在豆菩萨省有发现 铬(Cr):在豆菩萨省有发现
铁(Fe):在马德望省、贡布省、柏威夏省和上丁省有发现 锰(Mn):在柏威夏省有发现
钼(Mo):在干拉省、柏威夏省和茶胶省有发现 钨(W):在磅士卑省有发现
铝矾土(Al):在马德望省与蒙多基里省有发现
铜(Cu):在桔井省、柏威夏省、拉达那基里省与上丁省有发现 铜铅锌:在磅士卑省、蒙多基里省、柏威夏省与拉达那基里省有发现
锡(Sn):在磅士卑省、茶胶省有发现
金(Au):在马德望省、磅针省、磅通省、贡布省、蒙多基里省、柏威夏省、拉达那基里省与上丁省有发现
4. 宝石
红宝石:在马德望省有发现
蓝宝石:在国公省和柏威夏省有发现
红宝石:在马德望省有发现
宝石级锆石:在柏威夏省、拉达那基里省有发现
紫晶:在磅通省和上丁省有发现
大理石:在磅士卑省和上丁省有发现
宝塔石:在豆菩萨省有发现
5. 固体燃料矿物
煤:在上丁省有发现
褐煤:在贡布省、桔井省、柏威夏省有发现
B 柬埔寨的矿产投资
1993年以来,有用矿产地质资料是法国和中国地质学家在19世纪后半期所留下的,工矿能源部已授权本国和外国公司勘探和开采以下矿物。
金:分布于磅针省、磅通省、蒙多基里省、奥多棉芷省。多金属矿物:分布于磅士卑省、马德望省、柏威夏省、蒙多基里省、拉达那基里省、桔井省、上丁省。铁矿:分布于柏威夏省和上丁省。矾土:分布于蒙多基里省。锑和铬:分布于磅士卑省和桔井省。煤和褐煤:分布于上丁省和奥多棉芷省。石灰石:分布于贡布省。宝石:分布于马德望省和拉达那基里省。在其完成以下每阶段的研究后,他们将决定是否继续其矿产业务。概念研究阶段:假如有好的结果,他们将进入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假如有好的结果,他们将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假如有好的结果,他们将决定申请采矿许可证。
Ⅱ.柬埔寨矿业企业的社会责任
2001年7月13日,矿产勘探和开采规定颁布,为了保护法定范围内地方政府和公民从矿业特许经营领域中获利,一系列条款规定了管理和开采矿产资源的柬埔寨矿业企业的社会责任。以下条款特别关注了柬埔寨矿业企业的社会责任。 1.禁止在与国家的文化,历史及世袭的地方的采矿操作;2.采矿操作对占用私有土地的赔偿;3.采矿操作设备的使用与新技术的要求;4.对自然环境保护的影响;5.工作人员职业病的预防与安全问题; 6.在矿点内及周边保护公众的人身安全;7.关闭采矿点后的恢复问题;8.本地居民的安置,地下水的保护,森林火灾的预防;9.地方的发展。通过对本地居民提供就业,教育和培训与各种服务,对柬埔寨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地方医院与学校,货物采购及服务等。
A 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法规规定的采矿企业的社会责任条款
本法四条条款规定了上诉一至六条问题。
条款七-进入任何私有土地勘探与开采矿产资源前,特许公司应本着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和互不接近的原则与土地所有者签订书面协议,并对他/她在本区域的操作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本款也规定了进入国有区域前,确定作为保护,保留或限制的区域,勘探和开采矿产,特许公司应有管理本区域的主管机构或部级机构签发的书面许可。条款八-在确定为国家文化,历史和宗教场所的国有土地上探矿、勘探和开采,应予禁止。
条款二十一特许公司或承包商应负责任的进行矿产的勘探和开采,并应遵守下列操作要求:
1.通过下述技术和财务计划,详细的勘探工作计划或采矿可行性研究,以负责任和有效的方式开展矿业作业;
2.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法详细规定了关于保护环境,如环境影响评估的研究,环境管理计划,矿点的恢复计划,及财政担保等;
3.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在采矿方案中应有详细规定。矿点职业健康与安全,包括危险的保护和危险的报告程序;
4.保护矿点周围公民的安全,在采矿方案中应详细说明;
5.教育,培训,雇佣柬埔寨人,应有详细的雇佣,教育和培训方案;
6.提交商品采购与在柬埔寨王国得到的服务,无论何时与何地。 条款二十五-持有矿产许可证的特许公司应就批地内外矿业作业造成的损坏向土地所有者赔偿损失,不管此类损坏是有意或无意的。如果此类损坏由两个或多个特许公司造成,特许公司将共同向土地所有者赔偿矿业操作的损失。赔偿以下述方式进行:
如果矿产许可证确定的矿产作业区有产权纠纷,在彼此签订协议,土地所有者受到合理与公平的赔偿后,特许公司可在本区域进行矿产作业。
根据土地所有者与特许公司彼此签订的协议,赔偿应定期或一次性支付。
如果土地所有者和特许公司对赔偿有分歧,由矿业部门官员负责解决,如不能解决,矿业部门官员可要求王国政府成立联合委员会协助解决。
如果有关各方不能接受王国政府联合委员会作出的赔偿解决办法,赔偿办法应由法院决定。
B 矿产勘探与开采协议规定的矿业企业的社会责任
在矿产勘探与开采协议中有十一条条款强调了第七至九条问题。
第一条 采矿许可证的签发条件
特许公司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得到在协议区开发矿产的书面协议后,主管部门将向特许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在提交到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之前所需的文件将提交给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文件包含如下: 1.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体,化学分析,矿石储量的确定,金属平均含量,生产计划与每年矿石生产总量,市场与销售计划,财务分析表(现金流量分析));2.矿山开采计划;3.建设计划(设施,基础设施和加工厂);4.环境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5.开采现场关闭时的恢复计划;6.社区发展计划(就业,教育和培训柬埔寨人民,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发展,医疗中心,学校,采购商品和柬埔寨境内索取服务等)。
第二条 恢复基金
在得到采矿许可证六十天内,特许公司应开一个恢复基金的银行账户,以银行授权的特许公司名义在柬埔寨开展业务,基金账户和被官方与特许公司联合管理。特许公司按以下程序向银行账户支付协议区的恢复基金:
(a)初始保证金相当于颁发给特许公司每个工业采矿许可证评估恢复成本的20%,采矿作业开始前由双方共同协商评估恢复成本;(b) 在工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内,恢复评估成本余额每年是均等和连贯的。
第三条 雇佣与培训柬埔寨国民的义务
特许公司应尽最大可能培训和雇佣矿业作业区的柬埔寨国民。为确保其最大可能的参与各级别的矿业作业,特许公司应对没有经验的矿业操作人员进行教育与培训。每个勘探计划和勘探计划预算应包含阐述特许公司在此方面采取步骤的条款。
第四条 聘用外国人的权利
如没有合适的柬埔寨国民,特许公司可雇佣外国公民以填补职位空缺。但是,特许公司应尽力雇佣和培训柬埔寨国民来填补这些职位空缺。
第五条 恢复与安全措施
本地区矿产操作永久关闭后,特许公司应负责对本地区的合理恢复并防止土壤流失,确保本地区与公认的采矿作业的安全要求一致,并同意恢复计划。
第六条 当地居民
特许公司及其雇员与工作人员应尊重并促使其员工尊重合同区内当地居民的风俗习惯,不得过分打扰或干涉当地居民的生活。对合同区当地居民的安置,特许公司应尊重并执行管理和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和土地法的规定。
第七条 自然环境的保护
特许公司应使用合理的努力,尽量减少本地区业务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并不时采取合理的恢复措施。为防止土壤,水和空气污染,植被和野生动物的保护,不时放弃一些地区可能是必要的。特别是,特许公司应缩小其矿产业务,以免非法污染任何地表或地下的新鲜水的供应,缩小水土流失和降低洪灾的损失到最低程度,阳台和景观都有合理的废物处置区域。除了上述一般性承诺,特许公司应该执行批准恢复计划和遵守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条款。
第八条 受限制的地点
特许公司应绝对禁止以下地区的矿产作业:考古周边,世袭性质和历史意义的,坟墓,铁路,公用道路,池塘,和其它特殊公共用途的预留地,即使那些地区位于合同区,作为补偿,特许公司可以向主管部门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增加到矿产资源勘探许可证和/或工业采矿许可证。
第九条 森林火灾的预防
特许公司应采取谨慎的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如若任何类似的情况发生,应立即通知就近的主管机关。
第十条 木材业务
在合同约定区域,特许公司不得涉及木材业务。若辖区内有,或进行木材业务的,特许公司应提前通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水
特许公司应作出规定,以确保所有的水用于矿产业务,在勘探或采矿中应减少对土地的影响,不能降低水质标准。特许公司没有作出合理的努力,供给这种水源的用户以等同的水源或足够的补偿,无权享有大量降低国内以农业或畜牧业为目的,正在使用的任何现有的水资源的质量。
Ⅲ.柬埔寨矿产资源开发的规章制度
A 矿产资源管理与开发的法规
矿产资源管理与开发的法规是2001年7月13日颁布的。本法规有42条,其中10个章节涉及柬埔寨王国矿产资源的管理与开采。以下是本法规的主要条款。
1. 一般性条款
除了石油与天然气业务有独立的法规监管,第三条条款规定了柬埔寨王国矿产资源的管理与开采,位置及所有与矿产业务相关的活动。在柬埔寨王国主权范围内的所有的矿产资源,包括在地下与地面,高山,高原,水下,领海,岛屿,海床及海床下面所发现的,都属国有资产。
2. 矿产许可证
第七条条款规定申请人的资格,开展矿产业务的矿业公司和特许经营的权利。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实体,没有主管机构签发的矿产许可证,不得勘探或开采矿产资源,土地的拥有者或合法的土地占有人没有矿产许可证可以使用碎石,砂子,泥土与岩石,但不允许以贸易为目的从她/他的土地财产界限内运输这些物质。 .
为了获得矿产许可证,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应当向矿山和能源主管部门或行业提交矿产许可证的申请。在审查其技术和经济实力及注册资金后,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可被授予矿产许可证。
在进入任何私人财产的土地勘探与采矿前,特许公司应与土地所有者本着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和非访问的原则订立一个书面协议,对矿产业务造成的任何地面损坏进行赔偿。
在确定进入保护,保留或禁区的国有资产区域勘探与开采矿石前,特许公司应具有由主管机构或部级机构签发的对本地区的书面许可。 确定作为国家的文化,历史和宗教场所的国有土地的探矿,勘探和开采,将被禁止。
3. 分类矿产许可证
第三条规定了分类矿产许可证。为了有效促进柬埔寨王国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开发,法律允许柬埔寨人和自然人或法人申请以下矿产许可证:
技术开采许可证仅仅颁发给使用当地现有手工工具或靠自己及家庭成员少于七人的劳动对矿产资源勘探与开发的柬埔寨人。
矿坑和采石场开采许可证应颁发给勘探与开发建筑材料和工业矿物(从矿坑开采用于建筑、化工与工业加工)的合格自然人或法人。宝石开采许可证应颁发给勘探与开发珍贵或半珍贵宝石和观赏石的合格自然人或法人。
矿产(宝石)切割许可证应颁发给切割珍贵或半珍贵宝石和观赏石的合格自然人或法人。
探矿许可证应颁发给勘探矿产资源的合格自然人或法人。
工业采矿许可证应颁发给持有探矿许可证的特许公司,作为其在矿权规定面积内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发。
持有探矿许可证的特许公司应向矿业主管官员递交有关矿业操作中的社会经济情况的技术,财务,环境,社会经济分析报告以供审查和批准。
如果探矿许可证或工业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区是大规模并能给国家带来丰厚利润的区块,矿产主管官员将与探矿许可证或工业采矿许可证申请人签订矿产投资补充协议。
4. 申请矿产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专门规定申请矿产许可证的程序。柬埔寨可以向省级或市级负责矿产的部门申请私人采矿许可证, 其土地面积在私人采矿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自然人或法人实体也可以向部级矿业部门申请其它矿产许可证。
在最长为45天的期限内,对申请矿产许可证提交的资料,部级矿业部门应给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
根据本法律的规定,私人采矿许可证持有者,持有其它采矿许可证的特许公司,可申请续期、修订、交出、按揭(抵押)、转让(权利),或在部级矿业部门书面批准下可继承矿产许可证。
如果特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的条款,应暂停或撤销根据该法颁发的矿产许可证。
5. 矿产的勘探与开采
第四条规定了特许公司在开展矿产业务时的权利与义务。任何特许公司或特许子公司在矿产勘探与开采过程中不得违反本规定,并遵守以下操作要求:
开展矿产业务时,应制订适当和有效的技术与金融计划,详细的勘探计划或采矿可行性研究;
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中对保护环境的规定是详细的,如环境影响评估研究,环境管理计划,恢复工矿用地计划,财政担保等;
确保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在采矿计划中有详细规定,同时,矿点的职业健康和安全,包括危险的保护和报告危险的程序,也是有详细规定的。
保护矿点内及周边公众安全在采矿计划中有详细规定; ·教育,培训,雇佣柬埔寨员工应在雇佣,教育和培训方案中有详细规定
无论何时何地,柬埔寨王国允许采购货物和得到服务。 工矿能源部应任命主管官员监督本法规的执行。任命的主管官员的职责如下: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负责对矿业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的管理;
制订矿产勘探与开采活动的年度报告,并提交本报告到矿业主管部门;
收集资料与信息,并保持对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运输,加工,营销及成品的出口的跟踪报告;
监督本法规的执行情况;
监督本法规在居民和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执行情况;
执行矿业主管部门分配的其它职责
6. 特许公司和土地产权所有者
第二条款专门规定了矿业作业中的损坏赔偿。特许公司收购矿产许
可证应该就批地内外矿业作业造成的损坏向土地所有者赔偿损失,不管此类损坏是否有意或无意的。如果此类损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特许公司造成,特许公司将共同向土地所有者赔偿矿业操作的损失。赔偿以如下方式进行:
如果矿产许可证确定的矿产作业区域,有产权纠纷,在彼此签订协议,土地所有者受到合理与公平的赔偿后,特许公司可在本区域进行矿产作业。
根据土地所有者与特许公司彼此签订的协议,赔偿应定期或一次性支付。
如果土地所有者和特许公司对赔偿分歧,由矿业部门的官员负责解决,如果不能解决,矿业部门官员可要求王国政府成立联合委员会协助解决。如果有关各方不能接受王国政府联合委员会作出的赔偿解决办法,赔偿办法由法院决定。
7. 财务规定
第六条规定了特许权公司履行财政的义务。拥有矿产权许可证的注册申请人或特许权公司,应当缴纳注册矿产权许可证的费用、矿产权延续和转让的权利的费用、以及每年土地租金的费用。
所有持有矿产权许可证的特许权公司,应支付有使用价值矿物的特许权使用费,包括特许权公司所收购的矿产资源勘探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税、关税、股份制税、股息税、所规定的(税、负债及费用),支出程序、报税和付款方式、会计核算和财务实践的原则、亏损结转,
免税和矿产部门的投资与激励措施应适用于现行法律。 8.惩罚
第八条规定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惩罚。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人,应处罚款50万至100万瑞尔或处一个月到五年的监禁,或者处以这两种处罚。
矿产部门负责的主管官员,有串谋与违法者,或违反本法规定的,对其违法行为将不可置疑的受到行政处分。 9. 过渡性规定
第一条为过渡性条款。自然人或法人实体进行勘探或采矿行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正式许可证生效后,在法律规定的最长为90天的期限内申请一个新的矿产许可证,可以继续他/她的勘探或采矿工作。
所有违反此法的规定将被废止。
B 相关法规
二级法规(由王国政府颁发)。2005年1月31日,二级法规第八号决议确立了矿产资源投资的原则;2005年9月29日,二级法规第一一三号决议通过对第八号决议的修正案进一步确立了矿产资源投资的原则。
除采矿许可证外,向工矿能源部提交探矿许可证的申请,其审查与批复,应符合矿产资源管理与开采法。
持有探矿许可证的特许权公司,在探矿期内随时皆可通过工矿能源部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申请采矿许可证的审查和批复。
所有柬埔寨开采的原矿资源禁止出口并被保留/储存以满足/供应国内成品生产工厂的需要(金属,水泥,磷肥等)。只有成品或建于柬埔寨的工厂处理过的产品才允许出口。 2.prakas(由工业,矿业和能源部发布的规定)
2004年5月25日,工业,矿业和能源部颁布了矿权登记和申请的程序,重建和转让的规定。
2006年10月23日,对矿权登记,重建和转让收费的规定生效。特许公司的财政负担,包括每年的土地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润份额,费用和其它费用,在矿产勘探和开采协议中有规定。除了财政负担,特许公司还应缴纳营业税,利润税,工资税,和其它柬埔寨王国税法规定税收。
C 矿产许可证申请程序
首先,公司董事或股东必须在商务部法律事务司完成表格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需提交资料包括:
1.注册申请表2份;2.备忘录和章程2份;3.合格声明2份;4.新闻报刊出版申请2份;5.股东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2份;6.申请人及股东照片(4cm×6cm) 2份;7.董事无罪声明2份;8. 股份贡献议案(如果自然人参与) 2份。
如果办公区位于股东居住地,公司需要提供房产权 2份;如果办公区是租赁的,公司需要提供租赁协议2份;如果办公区在宾馆,办公年限少于一年的,公司需要提供与宾馆所有人的租赁协议2份;接着,必须在工矿能源部完成注册。矿业公司注册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注册申请表1份,申请人的履历认证(他/她所生活社区的)及4cm×6cm照片一张身份证/有效护照认证复印件1份;4.公司目前所在社区有效地址的证明1份;5.备忘录和章程复印件1份;6.商务部签发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1份;2.在这两个部门注册后,到工矿能源部普通机构与其签署地质调查谅解备忘录(MOU),MOU的目的是:
确定一个新法人地质调查区域;规定将来进一步勘探的详细步骤;开支和风险最小化。
MOU的有效期为6个月,每3个月延续一次;
MOU终止前,应向工矿能源部提交供审核批准的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对申请探矿许可证是有用的;
如果技术报告被工矿能源部批准,他/她有资格申请探矿许可证。如果技术报告被工矿能源部批准,应该与工矿能源部签署一个协议。探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将根据探矿与采矿协议的内容颁发。矿产勘探和开采协议规范。分布于13章的43条条款规定了特许公司执行的探矿和采矿项目。为了承担矿产作业、财政与工作义务、自然环境保护及其它要求的责任,特许公司应与工矿能源部签订详细的勘探与开采协议。
1.范围-决定勘探矿石类型,特许区域地表坐标,负责所有涉及矿业、环保、修复、及其它的开销,对特许区矿产作业的执行承担责任。 2.协议终止-第一:发现的矿藏枯竭或没有经济价值;第二:探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撤销。 3.勘探期-6年。4.开采期-开采期为30年。如果开采期过期或采矿作业还有商业价值,特许公司向工矿能源部递交延续要求后可延续两次,一次5年。 5.延续矿产许可证的条件。
a.探矿许可证,每两年颁发一次,有效期为两年。申请探矿证应提交的文件包括:1.探矿许可证申请表1份;2.工矿能源部颁发的注册证书复印件1份;3.拟议的地区与申请地点1份;4.最近三年每年的财政结余报表,经忠于柬埔寨王国政府的部门审计1份;勘探和开采计划及预算情况1份;6.显示公司财政能力,技术经验,劳动力,矿产勘探和开采的机械设备的证明文件1份;7.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点恢复与管理计划1份;8.柬埔寨招聘计划(雇佣,教育与培训柬埔寨国民成为熟练矿业员工)1份;9.柬埔寨采购与服务计划1份;探矿许可证可以续期两次,每次两年,在有效期满至少90天前,特许公司提交主管部门规定需要的文件可申请续期。探矿许可证续期提交的文件包括:
探矿许可证延续申请表1份;2.矿产勘探结果报告1份;3.延续期环境保护与矿点恢复报告1份;4.恢复基金与培训预算余额报表1份;5.财务报表(含勘探费、管理费、设施和设备、年土地租金、恢复成本、官方及其它纳税培训基金的支出报表); 1份 6.柬埔寨招聘与培训的进展报告1份;7.工作进展计划(矿产勘探,招聘和培训,恢复,采购,拟议预算,等)1份;在六年的勘探期结束后,官方可对此探矿证批准限时延续,以便于他/她研究这个矿床的经济可行性,或申请采矿许可证。
b.采矿许可证特许公司,持有探矿许可证的,在勘探期内任何时候可以申请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审查和批准的采矿许可证。工业,矿业和能源部负责向他/她颁发已获得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批准的采矿许可证。申请采矿许可证提交的文件包括:
1.采矿许可证申请表格1份;2.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矿体,化学分析,矿石储量的确定,金属平均含量,生产计划与每年矿石生产总量,市场与销售计划,财务分析表(现金流量分析))1份;3.矿山开采计划1份;4.环境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1份;5.矿区关闭后的恢复计划1份;6.社区发展计划(柬埔寨公民的就业,教育与培训,柬埔寨设施与基础设施发展,医院,学校,商品采购及得到服务等)1份;采矿许可证根据开采情况可续期,在有效期满至少90天前,特许公司可申请续期,并向部长提交以下审查与批准报告及计划。采矿许可证续期提交的文件包括:
1. 工业采矿许可证续期申请表1份;2.过去几年采矿作业详细报告(矿产开采量,化学分析等)1份;3.环境保护与矿点恢复报告1份;4.财务报表(支出与收入报表,特许权使用支付的现金,每年的土地租金,所得税及其它税,恢复与培训基金的余额)1份;5.延续期的采矿作业与恢复计划1份;社区发展计划实施进展报告1份;7.延续期社区发展计划工作方案(雇佣,教育和培训,设施与基础设施的发展,医院,学校,采购与服务中心等)1份;5. 特许公司的工作义务使用现代技术与设备验证勘探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承担矿业业务涉及的所有成本,包括矿点恢复,环境保护,社区发展等;供矿产业务必须的资金,技术与人力;提供工作义务协议生效30天内的抵押履行,金额为20,000.00美元。抵押履行是无条件的,通过柬埔寨本地信誉好的银行或外国银行驻柬代理处履行。直到特许公司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供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前,抵押履行是有效的。保护特许区的自然环境。包括环境影响评估研究,环境管理与矿点恢复计划;恢复基金存款—在得到采矿许可证六十天内,特许公司应开一个恢复基金的银行账户,以银行授权的特许公司名义在柬埔寨开展业务,基金账户和被官方与特许公司联合管理。特许公司按以下程序向银行账户支付协议区开采特定地域的恢复基金:
初始保证金相当于颁发给特许公司每个工业采矿许可证评估恢复成本的20%,采矿作业开始前由双方共同协商评估恢复成本;在工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内,恢复评估成本余额每年是均等和连贯的。
为员工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提供保险并保护矿点内外公民的安全。放弃部分没有发现矿石的探矿有效特许区。探矿期内每两年可放弃一次,至少为初始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每块区域的放弃应不小于初始面积的百分之十,并为符合几何要求的连续块。
提交技术和财务报告—特许公司应保持向主管部门每月定期的汇报以保持其对采矿业务的充分知情。在每年开始后九十天内,他/她应向主管部门提交前阶段矿业报告和财务报表。
与矿业有关的数据分析与解释的保密在协议结束后解密或应主管部门的请求特许公司允许数据披露。
特许公司的财政义务-特许公司应支付包括登记矿权许可证的费用,每年的土地租金费用,有价值的矿产品中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用和其它费用,收费和税收根据柬埔寨王国的法律确定。
矿产成本包括勘探成本,开发成本,生产成本,一般运转及行政费用,这是会计制度允许的。
成品估价,成品的估价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基于国际市场价格而确定,并能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成品的出口和销售-特许公司应申请其它国家有关部门和主管机构的许可以出口和出售全部或部分成品,矿是在特许区开采,成品加工是在柬埔寨的工厂,这与柬埔寨王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一致。
聘请外国移民雇员的权利-特许公司在遵守劳动法和移民法的情况下可以自由选择雇用柬埔寨国民和外国公民。聘请的外国员工工作超过六个月需支付根据柬埔寨现行法律规定的薪俸税的税收。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暂停或撤销,是由于违反法律管理的规定与矿产资源开采及勘查协议。暂停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矿产资源勘探或采矿许可证被撤销的情况下,必须清除涉及的所有债务,未偿还的撤销其矿产资源勘查和采矿许可证,包括特许权使用费,土地租金,如有的利润份额,利润税和其它有关税收,恢复矿权仍在该协议下,汇款到官方指定银行账户。
协议的终止-勘探许可证和/或采矿许可证被吊销的,本协议将被终止。纠纷的解决-将根据柬埔寨王国的法律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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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8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