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8-06 浏览次数: 次
关于做好2018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报的补充通知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日前,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报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领域支持方向和重点。
通知指出重点支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重点地区污染治理、重点节能工程、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建设、资源综合利用、节水工程六个方面,要求各地2017年7月31日前将项目计划草案报送国家发改委。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做好2018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报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相关省(区、市)经信委(经委、工信厅):
为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作用,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确保资金发挥效益,促进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和环境质量改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12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支持方向和重点,现就做好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报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一)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1. 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优先支持贫困地区、革命老区、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新疆、西藏、四省藏区等地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雨污分流管网改造项目等。
2. 支持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垃圾焚烧处理项目,除新疆、西藏、四省藏区外,原则上不再支持垃圾填埋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中46个强制分类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及处理项目。
(二)重点地区污染治理
1.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支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陕西等地区“煤改气”、“煤改电”、清洁供暖、传统低效燃煤锅炉替代、煤炭清洁利用、重点行业(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改造、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治理项目。优先支持“2+26”个通道城市相关项目,优先支持以地方政府、产业园区为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
2. 长江经济带水污染治理。支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地区省级及以上化工类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以及园区废物交换利用、能源梯级利用、水质分类循环利用工程等。支持纺织、印染、制革、铅锌等重点行业通过清洁生产改造进行深度治理。优先支持以地方政府、产业园区为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
3. 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支持上海、江苏、浙江等地采用大型高效节能环保锅炉替代低效分散小锅炉实施集中供热(蒸汽)改造项目,利用电厂或其他企业余热替代燃煤工业锅炉项目,煤炭高效清洁利用项目。优先支持以地方政府、产业园区为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
(三)重点节能工程
1. 城市道路照明改造。支持以城市、区、县为整体实施的城市道路照明节能改造项目(包括灯具更换、智能化建设等)。
2. 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节能综合改造项目。
3. 重点行业节能改造项目。支持钢铁行业高温超高压全燃煤气发电技术改造项目、高效烧结废气余热循环利用项目;支持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富氧熔炼系统节能综合改造项目(铜、铅锌)、电解槽节能综合改造项目(铝冶炼);支持石化行业炼化企业能量系统优化项目、高效蒸发设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氯碱行业电解槽膜极距改造项目、高效余热余压利用项目;支持焦化行业上升管余热利用技术推广项目、高温高压干熄焦项目。
(四)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建设
优先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中原经济区、成渝经济区主要城市设立的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支持基地内低值废弃物资源化处置项目,基地综合管廊、固废集中处置、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为提升废弃物处置协同效应建设的信息共享平台、在线监测、物质流管理等生产型服务项目。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边界清晰,已实现多种废弃物协同处理,所服务城市常住人口超过300万人。
(五)资源综合利用
1. 赤泥、化工渣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2. 秸秆热解气化清洁能源利用工程及副产物规模化利用项目。支持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省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以秸秆为主的农林废弃物热解炭(肥)、气(热、电)和油等多联产项目,支持秸秆收储运系统、预处理系统、热解气化系统、生物质燃气输配系统、生物质燃气利用系统、副产品利用系统等项目;秸秆热解气化副产物规模化利用项目。支持项目的秸秆利用能力需达到3万吨/年以上,农村供气供暖500户以上。
(六)节水工程
1. 重点支持离岸海岛海水淡化基础设施建设,沿海缺水城市和工业海水淡化项目。
2. 合同节水项目(不仅限于效益分享型)。
上述支持领域和范围除有特殊要求外,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适当倾斜。
二、编报要求
(一)编写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上述支持领域和范围要求,根据发改投资〔2017〕1212号通知要求编写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
(二)加强项目审查。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选项范围和条件,认真组织遴选备选项目,对项目前期条件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同时,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要确保2017年下半年到2018年上半年能够开工建设。项目投资补助原则上为一次性安排。对已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我委其他专项或其他部门资金。在近几年审计、稽察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企业不得支持,对发现问题多、项目调整情况普遍、投资计划执行慢的地市要限制申报。
(三)其他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家发展重大战略、重大任务和“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针对制约本地发展的突出资源环境短板问题,结合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向,主动谋划,积极作为,认真挖掘梳理一批叫得响、有影响、见实效的大项目和标志性工程,避免申报项目“小而散”。
请各地按照发改投资〔2017〕1212号要求,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上报。在编制好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的同时,各地发展改革委和经信委要继续做好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准备工作,项目申报的其他有关要求我们将适时通知。
联系人:环资司综合处 杨青松 010-68505592
传 真:010-68505594
纵向网邮箱:hzs-gj@ndrc.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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