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9-09 浏览次数: 次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引导制造业企业树立“十年磨一剑”的精神,聚焦细分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深耕细作、创新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助力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单项冠军)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生产技术或工艺水平国际先进,单项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企业。
第三条 单项冠军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未产生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单项冠军认定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发布认定标准,组织开展认定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单项冠军的培育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健全单项冠军“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和认定评价体系。省级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梯度培育体系,构建企业培育库,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中小企业加快成长,推动单项冠军数量持续增长、质量稳步提升。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单项冠军培育平台(https://excellent-ent.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搭建单项冠军数据库,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对接。省级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对企业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
第二章 认定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 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政策引领、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认定、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更新认定重点领域,引导企业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创新发展,按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1),从专业发展、市场竞争、创新能力、经营管理等方面评价认定。
第九条 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认定工作,程序包括三个环节:
(一)企业申请。制造业企业对照重点领域和认定标准,自评估后,自愿向省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提出申请。
(二)核查推荐。省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查和实地抽查,择优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论证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等第三方机构对被推荐企业进行核查、论证和实地抽查,形成公示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单项冠军,并颁发证书(标注产品名称)。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单项冠军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复核程序和标准参照认定程序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有效期内的单项冠军,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经提示仍未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的单项冠军,若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将相关情况经省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撤销认定。经提示仍未按期报告有关情况的,撤销认定。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单项冠军,若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经核实后撤销认定,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单项冠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撤销认定。
第四章 培育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业直通车”常态化联系制度,及时掌握企业诉求,指导用好惠企政策,协调解决土地、用工、用能等问题,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梳理企业需求,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推动单项冠军创新发展,支持引导企业持续强化研发投入,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扩大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参与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锻长板、补短板、强基础。实施企业管理提升专项行动,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鼓励支持单项冠军在全球布局研发设计中心,优化生产网络和供应链体系,有效对接和利用全球资源。以共建“一带一路”为引领,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国际化经营、优化研发生产营销服务布局,更好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支持单项冠军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提升金融服务的有效性、精准性。支持引进、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打造人才培养特色载体,不断提升人才集聚能力和培养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单项冠军的宣传推广力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统筹运用多种方式加强对企业典型事迹、经验做法的宣传报道,编制发布企业案例集,打造“单项冠军”名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省级单项冠军认,重点认定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单项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前列的制造业企业(参考标准见附件2)。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生效前已被认定的单项冠军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办法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年8月29日印发
附件1: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标准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重点评估企业专业发展、市场竞争、自主创新、经营管理等方面指标。
一、专业发展指标
1.长期专注并深耕于制造业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截至上年末,从事相关领域时间达到10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5年及以上。
2.企业发展稳中向好,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4亿元及以上。
3.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务院国资委认定的创建世界一流专业领军示范企业,优先推荐。
二、市场竞争指标
1.申请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3位。
2.申请产品质量精良,生产技术或制造工艺国际先进,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主导产品能耗达到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3.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和品牌战略,国际业务收入行业领先,全球资源配置能力强。
三、自主创新指标
1.重视技术和产品创新,拥有高水平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强度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国内专利数量行业领先,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
3.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明显,相关知识产权已实际应用并产生经济效益。
四、经营管理指标
1.经营业绩优秀,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行业领先。
2.管理体系系统完善,积极开展管理创新。战略管理、运营管理、风险管理水平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强。
3.企业文化先进,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作用彰显。高层次人才引育能力强,拥有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建有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载体。
五、加分项指标
1.参与国家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入编《先进技术产品转化应用目录》及获得中国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大赛奖项,主动服务构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拥有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2.参与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支持大国重器建设,锻长板、补短板、强基础,提高制造业国产化替代率。
3.扩大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同发展。
附件2 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参考标准
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重点评估专业发展、市场竞争、自主创新、经营管理、地方特色等方面指标。
一、专业发展指标
长期专注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从事相关领域时间达到一定年限。
二、市场竞争指标
申请产品质量精良,生产技术或制造工艺较高,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国内领先,发展潜力大。
三、自主创新指标
重视技术和产品创新,研发投入强度达到行业平均水平且保持较快增长。拥有专利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参与标准制定。
四、经营管理指标
主要经营业绩指标保持稳健且持续向好。管理理念先进,精益化管理水平高。人才队伍结构合理,有省、市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载体建设。
五、地方特色指标
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产业状况和企业发展实际制定。
附件3: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甘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三)所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须在有效期内。
(四)所称“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产品类别原则上按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界定,生产性服务类别原则上按照《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中“小类”界定,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五)所称“国际业务收入”,指企业在境外投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贸易等业务产生的营业收入。
(六)所称“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指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本、技术、人才等各类要素资源的能力。
(七)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指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以及科技创新收入占营业收入情况。
(八)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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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4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