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8-01 浏览次数: 次
水务局拍卖采砂权成被告!
因“不知道”是国家级鱼种保护区,甘肃陇南市两当县水务局将嘉陵江数十公里河段采砂权拍卖,之后,两当县水务局以违反约定为由解除合同,而合同另一方则将水务局告上了法庭。
近日,这起行政诉讼有了终审结果,甘肃省高院于近期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翁明先要求确认此前签订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不过,甘肃高院在判决书中称,纵观本案,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及履行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违规和违法情形,现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各方应摒弃成见,在本案外就后续事宜积极磋商,而不应试图借助对方的违规而追求其他利益。
2016年3月14日,翁明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当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下称“鑫源公司”),与两当县水务局签订协议,将长约7300米的“嘉陵江站儿巷采砂段”拍下,经营期限为三年。
2017年11月,两当县水务局以翁明先违反“可开采深度2米”的约定为由,解除协议合同。翁明先称,其查阅法规咨询律师后,才发现他所拍下的河段位于嘉陵江两当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翁明先决定起诉两当县水务局,请求判令与水务局签订的开采协议无效,并赔偿他损失,但甘肃省矿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11月26日,翁明先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6月25日,甘肃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翁明先的诉讼请求。
翁明先不服这一判决,表示将继续申诉。
“政府对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采砂未严令禁止”
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将翁明先要求协议无效的理由,归结为三个方面:第一、案涉采砂地点位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属于严禁采砂区域;第二、案涉采砂地点包含铁路安全禁采区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第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采砂作业,两当县水务局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实施采砂权出让。
甘肃省高院经查确认,该采砂河段属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业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评报告书”。
对于鑫源公司提出了该采砂河段是生态敏感区,应适用法律禁止性规定认定案涉采砂权出让协议无效的主张,法院认为,从上述规定及暂行办法其他规定看,政府对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进行采砂作业并未持严令禁止态度。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前述暂行办法既未严格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采砂作业,规范本身也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不能以采砂河段位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而直接否认案涉采砂权出让协议的效力。
法院还认为,生态敏感区的范围界定是环保部门而非农业渔政部门的职权,但截止本案二审庭审结束前,鑫源公司除单方陈述外,并未提交环保部门认可的关于该案涉采砂河段属于生态敏感区的证据,因此法院对鑫源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鑫源公司提出采砂地段包含铁路安全禁采区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问题,法院认为,因案涉采砂权出让协议明确约定不得在禁采区域采砂,该约定包含了铁路桥梁上下游范围等区域,加之鑫源公司在参与采砂权竟拍活动前已实地考察并试开采,对采砂河段包含部分铁路桥梁的事实是明知的,因此对于案涉采砂权出让协议中约定的禁采范围的指向也是明知的,不存在两当县水务局允许在禁采范围内采砂作业的情形。
法院还认为,根据我国《影响评价法》规定,应当进行环评的规划均为“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规划,本案中两当县人民政府及两当县水务局编制的规划并不属于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鑫源公司以两当县水务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由主张出让采砂权行为无效的依据并不充分,该院不予支持。
“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和违法情形”
虽然甘肃省高院判决驳回翁明先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书中认为双方均存在违规。
判决书写道:“纵观本案,虽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及履行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违规和违法情形,但鑫源公司与两当县水务局签订的采砂权出让协议并不具备无效的情形。现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各方应摒弃成见,在本案外就后续事宜积极磋商,而不应试图借助对方的违规而追求其他利益。”
“坚持依法行政和有错必纠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但法治并不要求硬性的、概无例外的撤销已经存续的、存在瑕疵甚至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而是要求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判决书如此写道。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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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9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