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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填写数量、单位和单价的砂石料专用发票是否合格?

发布日期:2019-12-20   浏览次数:

没有填写数量、单位和单价的砂石料专用发票是否合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2016年5月11日税务总局的回复中明确: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

值得注意的是,“规格型号”“收款人”“复核人”栏均并不是《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税法文件要求的备注栏信息,比如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县市(区)名称、运输服务发票,必须在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否则,属于不合格发票。

来源:财税地​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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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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