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道

两会提案:砂石货车超限超载入刑!——能解决“不超载会亏本”的困局吗?

发布日期:2019-03-17   浏览次数:

两会提案:砂石货车超限超载入刑!——能解决“不超载会亏本”的困局吗?

 

近几年,砂石行业形势大涨,部分砂石企业急功近利,抱着侥幸心理超载运输以赚取更多的利润。货车超限超载被称为是道路交通的“第一杀手”。目前,公路货车超限超载现象十分普遍,严重危害交通安全,阻滞道路通行,对道路路面破坏严重,是一种危害巨大的行为。

有数据显示,全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约10万人,受伤50多万人。其中50%的群死群伤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直接相关。超限超载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会出现车辆制动、操作等安全性能较低,发生爆胎,刹车失灵等现象,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副主席马光瑜提出,将公路货运严重超限超载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6年出台实施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然而在现今高昂油价和白菜运价的不平衡情况下,高昂的运输成本迫使部分企业为节约成本违反规定,“多拉快跑”现象普遍,冒着交通管理查验的风险超限装运、超载运输。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副主席马光瑜提出,在当前治理方法的基础上,从刑罚、经济、信用等方面综合施策,治理超限超载。借鉴“酒驾入刑”的方法,将公路货运严重超限超载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此外,马光瑜还提出,将超限超载行为纳入诚信体系,对有关车辆、人员、企业、货运源头,实施联合惩戒;对遵守道路交通运输法规、信用良好的货运车辆,在全国范围内减免道路通行费。

为更有效地监管货车超限超载,马光瑜还建议设立或明确治理公路货运超限超载的协调机构,强化权威和责任,统一协调公安、交通运输、应急、城管、国土、建设、工业、质监等部门的相关职能。

“超限超载入刑”的问题不是第一次被提出,早在2016年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提出建议——要加快研究推进将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张琼就已连续四年就此提出议案,积极建言将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

说到超限超载入刑,必须要谈一下背后的动因。很多人把超载超限和酒驾相提并论,其实这是两回事。相比较酒驾的个人行为性质,货车超载超限背后的动因要复杂些。

分析起来主要有两点:

一是我国运输市场运价增幅较慢,而车辆增长较快。运输力相对过剩导致市场竞争激烈,司机为了争取到货源,采取低价策略,形成恶性竞争,价格降低了,只能通过超载超限来弥补利润。



 

二是高速费和罚款加剧了“不超载会亏本”的困局。数据显示,我国货物总价值中有30%被物流费耗去;我国公路收费远高于欧洲,公路运输成本中各种收费占20%。



 

关于超限超载入刑的问题,有人赞成,有人反对。赞成者认为,货车超限超载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大量公共财产损失,尤其是严重扰乱了公路货运市场秩序,形成了超限率越高其运价越低,运价越低又进一步抬高超限率的恶性循环。反对者认为,治理超载不能过于依赖刑法,解决货车超载,应从制度上解决货车司机的运输成本和收益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大行政违法的查处率。

货车超载有很多原因,最主要的就是利益驱动,很多情况下,如果不超载货车司机就不能获利,不解决货车司机的运输成本和收益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超载问题。

来源:搜狐网、中国水泥网

分享:

中国砂石协会

2019年03月17日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