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道

不交3000元“管理费”不许采砂,结果自己凉了!

发布日期:2019-03-16   浏览次数:

不交3000元“管理费”不许采砂,结果自己凉了!

 

在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涧沟镇的淮河河道有组织盗采河砂,成立“采砂协会”控制砂石资源,向非法采砂船船主收取“管理费”……3月5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靠水吃水”,非法盗采河砂牟取暴利

法院认定,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夏,管宇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淮河寿县方圩段禁采区内盗采河砂销售,共盗采河砂2万余吨,非法获利21万余元。

李某成伙同其弟弟李某路(刑拘在逃)自2014年至2015年共购置改装了三艘采砂船,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家族化运作方式,由李某成的女儿负责记账、女婿负责联系销售,就地采砂,就地销售,在淮河寿县涧沟镇方圩段周边禁采区内盗采河砂资源销售牟利,2015年至2016年,李某成兄弟共非法获利104万余元。

2018年2月以来,管某雷为了非法牟利,通过事先与非法采砂船船主取得联系然后购买其地盗采的河砂等方式获取大量河砂,囤积在一处空地上。经测量,囤积的河砂重量为1.2万余吨,评估价值72万余元。2018年5、6月份,所囤积的河砂被管某雷妻子出售,共得款71万余元。经查,其中属管某雷与非法采砂船船主事先联系购买的河砂为1.03万余吨,价值57万余元。



 

成立“采砂协会”,控制非法采砂“行业”

自2013年以来,管宇以宗亲、朋友为纽带,通过实施敲诈勒索非法采砂船船主、聚众斗殴打击柴油销售市场竞争对手、非法拘禁他人等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一个以管某为首,由管某雷、方某江、管某祝等人参加的恶势力团伙。

2015年10月,为巩固强势地位,垄断淮河涧沟镇方圩村河段的非法采砂市场,管宇在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并处于缓刑考验期的情况下,仍不思悔改,联合在寿县涧沟镇长期经营码头、非法采砂的李某成及沈某红(另处),组织成立了非法的“采砂协会”,控制当地的砂石资源,并逐步吸纳方某江等人加入,形成了一个以管宇为组织、领导者,以李某成、管某雷、方某江、沈某红为积极参加者,以李某芹等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强行向非法采砂船船主收取“管理费”及有组织地盗采河砂资源获取经济利益,主要用于购买作案工具、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管宇等人依托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非法采砂船船主、盗采河砂、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当地非法采砂船船主、打击竞争对手,为非作恶。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非法采砂“行业”称霸一方,形成垄断,并无视政府权威,在执法部门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管理时公然侮辱、威胁国家工作人员,在淮河寿县方圩、田岗段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强收“管理费”,勒索非法采砂船主

2015年10月中旬,管宇、李某成、沈某红在寿县涧沟镇召集在当地非法采砂和停船的船主开会,宣布成立“采砂协会”,强行要求每艘非法采砂船船主必须缴纳3000元“管理费”加入“协会”接受统一管理,并规定不加入“采砂协会”的采砂船一律不准在淮河寿县涧沟镇田岗村、方圩村段采砂、停靠,如果发现,轻则驱离,重则砸船。“采砂协会”吸收非法采砂船船主李某芹作为会计对“协会”财务进行管理,雇佣刑满释放人员方某江进行巡逻,对不愿加入“采砂协会”的采砂船进行驱赶,对不按“协会”规定采砂的采砂船以砸船等方式进行惩罚。刘某胜明知方某江带其在河道上巡逻是为了赶船、要钱,仍帮助方某江进行巡逻,敲诈勒索非法采砂船船主。为了能够继续在淮河寿县涧沟镇田岗村、方圩村段采砂、停靠,有18艘非法采砂船的共22名船主被迫陆续向管宇等人成立的“采砂协会”缴纳“管理费”等费用共计6.7万元。管宇等人敲诈勒索采砂船船主方某等“管理费”共9000元未能得逞。

除了强收“管理费”, 2015年11月14日,李某成以修船的吊车占其码头地为由,通过驾车堵路的方式强行向段某收取2000元,否则不让通行,寿县公安局涧沟派出所民警出警予以制止,李某成等人仍不听劝告,直至派出所所长赶至现场才予以放行。

2018年2月,陶某与孙某合伙购买了一条采砂船,准备在淮河寿县涧沟镇田岗、方圩段非法采砂,管某雷得知后,跟孙某说,想要在田岗采砂,必须先为自己采两船砂。2018年2月底的一天早晨,陶某和孙某的采砂船在淮河田岗段河面上采砂时,管某雷带人登船,用手机拍摄该船采砂视频并以向河道局举报相威胁将船撵走,后陶某、孙某被迫无偿给管某雷采了一船砂共580吨,价值1.2万元。



 

争抢生意聚众斗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2014年7月,管某雷购置并改造了一艘加油船,给淮河内非法采砂船加油牟利,与同样经营加油船生意的徐某连(刑拘在逃)发生争执。2014年7月24日下午,管某雷、贺某立押送油罐车经过寿县寿西湖农场前进桥时,被徐某连等人拦截并扬言砸车,双方当场邀约准备斗殴。随后,管某雷邀约管某祝、管宇、贺某立、方某腾等,准备了铁锨、棍棒、长刀等工具。徐某连一方亦纠集高某等人携带切草刀、砍刀等工具事先在在前进桥等候。当日19时许,管某雷等人护送油罐车返回时与徐某连一方相遇,管某祝持刀下车与徐某连一方发生口角引起双方打斗,徐某连等人持刀追赶管某祝,致其后背被砍伤(轻微受伤)。管某雷等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棍等工具与徐某连一方在现场对峙、叫骂,因有人报警,徐某连一方逃离,管某雷、管某祝等人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管宇、管某雷等人与徐某连发生斗殴后,徐某连一方参与斗殴的高某以向管宇告密为由从管宇处拿了3000元现金。2014年10月份一天晚上,管宇纠集管某雷等人在网吧找到正在上网的高某,以高某告密是假为由,驾车强行将高某带至寿县八公山乡郝圩村的一处山腰,扬言将高某埋掉,并逼迫高某下跪,用棍棒对其进行殴打,后管宇等人又将高某带至寿县寿春派出所以诈骗为由报案处理。高某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一个多小时。

干扰执法机关工作秩序,逞强斗狠寻衅滋事

2016年7月25日21时,管某雷无故打电话给正在值班的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执法队员蒋某,对蒋某进行辱骂和威胁。当日22时,管某雷先打电话辱骂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局长黄某,后又带人将黄某围堵在黄某家小区门口进行辱骂和挑衅,意欲殴打黄某,后被人拉开。

2017年1月23日1时许,被告人管某雷因对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采砂治理工作不满,酒后借故闯入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黑泥沟管理段内,脚踹河道局公务车辆和工作人员宿舍大门,还将工作人员裴某的水杯摔碎,一系列行为严重影响了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2017年7月的一天晚上,管宇的亲戚陈某在寿县涧沟镇方圩码头附近淮河里非法采砂,徐某发现后对该船只进行驱赶并向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举报,陈某在逃跑过程中脚部崴伤,管宇得知后,驾车赶到方圩码头,持伸缩铁棍对徐某进行殴打,后被在场的寿县河道局工作人员拉开。

2017年8月28日晚,管某雷在张某伟码头附近非法撵船时与张某伟发生口角。管某雷电话联系管宇,管宇纠集管某涛、管某东(另处)等人准备教训张某伟。当日22时30分许,管宇、管某雷、管某涛、管某东携带木棍驾车到张某伟码头,在管宇指挥下,管某雷、管某涛持木棍欲上前殴打张某伟,被在场的人挡住,张某伟父亲张某刘见状从简易房内拿出一把切草刀进行防卫,管某涛等人未敢继续上前。在发现有人报警,官某涛带领管某东等人离开现场时,管宇突然驾车多次朝张某伟、张某刘猛烈冲撞,管某雷持木棍击打张某刘,张某刘、张某伟则持切草刀、木板凳反击。管宇多次驾车冲撞的行为致张某伟脚踝轻微受伤、简易房局部受损及张某伟停放在现场的大众途观轿车左前部受损,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毁修复价格为4740元。

2017年12月23日12时许,管某雷在寿县涧沟镇方圩街道自家超市门口吃饭时,见张某伟大众途观轿车经过,为泄私愤,故意用饭碗砸向正在行驶的途观轿车前挡风玻璃,致使前挡风玻璃受损,后管某雷发现该车由他人驾驶,张某伟坐在其后由徐某驾驶的汽车副驾驶上,管某雷又强行拉开徐某汽车车门,对张某伟进行殴打,后被人拉开。经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成伟途观轿车挡风玻璃损毁修复价格为2694元。

寿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管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持械斗殴;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李某成、管某雷、方某江、李某芹、管某祝、刘某胜、贺某立、方某腾、管某涛等9名被告人也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一审宣判后,管宇、管某雷、李某成、方某江、管某祝、刘某胜向淮南中院提出上诉,淮南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安徽长安网

分享:

中国砂石协会

2019年03月16日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