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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采矿权热了!还不知道就OUT了!

发布日期:2018-06-01   浏览次数:

净采矿权热了!还不知道就OUT了!

 

如今,采矿权出让越来越频繁。但是,当前由于采矿权所在地相关政策处理不到位、责权不明确和地方保护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采矿权竞买人竞得采矿权后无法顺利实施开采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采矿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净采矿权的出现,能够较好解决这一问题。那么何为净采矿权?它有什么要求?又有什么意义?砂石菌为您一一解答。

“5339万,成交。”当电脑上的数字定格在这里时,张石富(化名)都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2018年1月17日上午,广西首宗净采矿权——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镇秀山村岽利坡陇集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在南宁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以5339万元成交。此次出让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起始价945万元,在14家企业多轮竞价下,最终以5339万元成交,创下近几年南宁市建筑石料类矿种出让的最高价。

所谓“净采矿权”,是与过去的“毛采矿权”出让模式相对而言的。由于采矿作业过程中往往要修建道路、清理地表附着物和补偿、占用土地修建配套设施等,必须取得矿区周边的利益相关方的许可。但长期以来,采矿权出让过程中都不涉及这些问题。导致存在采矿权竞得人成交后,因与当地村民“谈不拢”,长期不能开工的情况。这也使得许多意向竞买者顾虑重重,不敢轻易参与竞买,矿产资源价值被低估。

净采矿权在出让前,相关部门已完成了地表附着物的清理补偿、土地租用等工作,免除了竞得人的后顾之忧,避免出现竞得采矿权后却因各种相关问题难以解决,长期无法开工的情况。此举将有效激发市场投资积极性,下一步将在南宁全市范围内推广。

据介绍,此次净采矿权出让前,相关部门就已与相关方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提前解决了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的矛盾。竞得人办完成交手续后,直接就可以进场开工。净采矿权出让免除了竞买人的后顾之忧,这一模式将在南宁全市范围内推广。

净采矿权的定义

净采矿权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准备工作处理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可直接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

推行净采矿权出让的意义

推行净采矿权出让是体现采矿权交易公平的重要前提。

长期以来,由于采矿权竞买人竞得采矿权后与相关利益人权益难以协调等原因,使得很多有实力的企业尤其是外地企业对竞得采矿权后是否能顺利实施开采活动有所顾虑,不敢轻易参与采矿权的竞买,导致采矿权市场竞争不充分,出现低价贱卖、缩水贬值等问题。而实施“净采矿权出让”,把相关利益的协调处理放在事前,确保采矿权人竞得采矿权后能顺利进场施工,有利于采矿权竞买人及时核算交易成本,还能吸引更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竞争,充分体现了采矿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原则。

推行净采矿权出让是加强采矿权出让管理的必然要求。

随着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不断深入,对采矿权出让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透明。一是从交易场所来看,采矿权交易由原来的属地交易,转变到在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过程更加透明;二是从交易信息发布范围看,采矿权交易信息由原来局部地区发布,到现在的在四大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范围覆盖全国,交易信息更加透明。三是从交易过程来看,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交易行为更加透明。四是从交易监管情况来看,采矿权交易由过去的局部范围、部分人员定时监管,转变为全社会、众多人员实时监管,交易监管方式更加透明。因此,只有实施净采矿权出让,才能有效避免因采矿权“未净”而造成的一系列后续问题。

推行净采矿权出让是维护采矿权人及当地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未推行“净采矿权出让”前,由于政策处理和地方保护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部分采矿权人竞买成功后利益纠纷不断、无法顺利实施开采;同时,由于未实施“净采矿权出让”,采矿权出让前未与当地群众就相关权益损失的补偿进行商议,导致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极易引发权利主体之间的争执、诉讼、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推行“净采矿权出让”,把问题解决在事前,能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消除属地化影响,切实维护采矿权人和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推行净采矿权出让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

采矿权出让时,竞买条件的设置、相关政策的处置等都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给暗箱操作、定向出让提供了操作空间,是矿政管理工作的廉政风险点、是社会群众关注的焦点、也是纪检监察部门监察的重点。推行“净采矿权出让”工作,有利于“权力公开运行,建设阳光政府”,有利于消除廉政风险隐患点,杜绝腐败发生。

目前采矿权出让的几种做法

“毛”采矿权出让。

采矿权出让前期,涉矿的相关政策未进行处理,在采矿权出让完成后,由采矿权受让人负责自行处理。此种做法出让前期准备时间短,采矿权出让工作推进较快,但是容易造成采矿权受让人在取得采矿权后,因矿山开采涉及的土地、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政策处理问题与所在地群众不能达成一致,而无法实施采矿活动,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非毛非净”采矿权出让。

采矿权出让前期,涉矿相关政策由采矿权意向竞买人进行处理。此种做法只能保证涉矿相关政策处理的意向竞买人取得采矿权后,能顺利实施开采活动,其他竞买人就算竞买成功也无法实施开采,在采矿权出让时存在定向性,极易滋生腐败,无法保证采矿权出让的“公开、公平、公正”。

“净”采矿权出让。

在采矿权出让前,涉矿相关政策处理到位后,再实施采矿权出让。虽然此种做法出让前期准备时间较长,采矿权出让工作推进较慢,但是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的到有效保障,同时能确保采矿权出让的“公开、公平、公正”。

推行净采矿权出让存在的问题

净采矿权概念不明确。

采矿权行使过程中的开采、运输、排污、粉尘、噪音等必然影响生态环境及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必然涉及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道路使用权、环境污染损害求偿权等多方面权益,但目前,什么“净采矿权”,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以至于政策处理、权益补偿范围难以确定。

净采矿权出让工作职责不清晰。

净采矿权出让包括政策处理、上报审批、出让交易等三大块工作。其中,政策处理是净采矿权出让的关键一环,但是政策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不清晰,以至于造成政策处理工作推进困难。

净采矿权要求不明确。

净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情况复杂,有些涉及权益的灭失和临时占用,有些是难以准确定性的影响,如粉尘、噪音、用水、道路等。如何实施净采矿权出让尚没有具体的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

推行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思考。

什么是净采矿权?净到什么程度?工作谁来做?工作怎么做?是推行净采矿权出让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因此,对如何推行净采矿权出让有以下几点思考。

进一步明确净采矿权的概念。

采矿权出让涉及政府、部门、竞买人、社会群众等多方利益,关系到资源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

从权属的角度看,净采矿权是指没有设定他项权利,采矿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力不受限制的矿区。

从物质的角度来看,净采矿权是指完成矿区范围内赔(补)偿工作和矿区范围外基础设施配套等利益协调,达到开工条件的矿区。

因此,我们认为净采矿权就是指采矿权出让前期的相关政策处理到位,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且可进场开展矿山建设的拟出让采矿权。

进一步明确净采矿权出让的组织形式。

净采矿权出让关系到资源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是涉及政府、部门、竞买人、社会群众等多方利益的系统工程。

从法律层面看,《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乡镇人民政府有责任维护矿山的正常开采秩序。从收益层面看,矿产资源的开发能够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乡镇政府是最直接受益者。

从实践层面看。净采矿权出让前期政策处理主要是涉及乡镇、村级当地群众利益,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开展政策处理工作最为高效。

因此,我们认为推行净采矿权出让要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做好采矿权出让前后的相关政策处理工作。

进一步完善采矿权出让工作制度。

(1)健全完善采矿权出让所得使用管理办法,提高乡(镇、街道)、村(社区)采矿权出让金分配使用的比例,调动其积极性,为推进净采矿权出让提供制度保障。

(2)建立健全征收(租用)林地、苗木等补偿标准。当前,推进“净采矿权出让”的一个难点就是各类赔偿的标准不统一,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一定区域的赔偿(补偿)指导价,势必可以增强“净采矿权出让”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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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8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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