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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矿产资源管理综述

发布日期:2017-01-19   浏览次数:

2016年度矿产资源管理综述
 

2016年以来,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持续有序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涉矿审批事项清理、下放、简化等取得新进展,矿业权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重要矿种宏观调控不断加强,矿业权管理服务水平得到提升。同时,矿产资源管理各项改革全面有序推进,为矿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矿业转型发展等创造了条件,积蓄着新的动能。

“放、管、服”有序推进,服务矿业发展

2016年,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国土资源部继续深入推进职能转变相关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是又一批涉矿事项得到清理规范。2016年2月,国务院发文对国土资源部5项涉矿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取消国土资源部实施的“地质资料保护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规范国土资源部实施的“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两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及登记保护”和“在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外的园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审批”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二是矿业权出让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得到深入推进。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要求,2016年8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04号),明确了矿业权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式、信息公示、交易规则、技术标准等要求,并督促地方加快推进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此举将进一步提升矿业权出让交易规范化、透明化水平。

三是部分煤炭、煤层气矿业权审批权限下放省厅。2016年3月,国土资源部发文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资源储量规模大于1亿吨(焦煤大于5000万吨)的煤炭采矿权审批权一律下放省厅。4月,国土资源部发布65号令,将部分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给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实施:一、煤层气勘查审批登记以及已设煤层气探矿权的延续、变更、转让、保留和注销审批登记;二、储量规模中型以下煤层气开采审批登记以及已设储量规模中型以下煤层气采矿权的延续、变更、转让和注销审批登记;三、煤层气试采审批。上述审批权限的下放,有助于煤炭去产能和统筹协调煤炭、煤层气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四是采矿权审批要件不断简化,审批效率得到提高。2016年7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不再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前置要件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9号)和第18号公告,取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等资料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前置要件。2015年12月以来,福建、山西、湖北3省先后将申请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合并,实行方案统一编制、统一评审、统一实施。相关审批要件的取消或简化合并,减少了采矿权审批环节,优化了审批程序,降低了企业成本,显著提高了采矿权审批效率。

五是部发证采矿权的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费改由财政支付。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相关要求,部于2016年6月印发通知,明确从2016年起,国土资源部发证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费用将由财政资金支出,按照单个项目定额、一项目一委托的方式结算。对通知印发前已由相对人支出的相关费用,也将按实际支出返还相对人,切实减轻相对人负担。

六是矿业权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先后实现了矿业权办理一站式服务,申请人提交申请报件和领取结果均只通过政务大厅窗口。先后从减少申请材料内容和份数、优化审批流程、实行网上审批、限时办结、调整省厅意见报送方式、审批信息网上公开查询、矿业权到期提醒、启用政务服务专用章、开通咨询投诉电话和邮箱、召开申请人评议会等方面优化矿业权审批相关服务,使矿业权管理的服务意识、能力和水平得到提升。

七是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有序推进。2015年8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明确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相关管理内容,包括国家财政支持复垦、吸引社会的投资、鼓励权利人自行复垦、废弃地复垦作为占补平衡指标或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挂钩等政策和激励措施。截至目前,已在全国24个省份200多个县开展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已实施复垦面积42.2万亩,投入资金约80亿元。

矿产开发宏观管理不断加强,助推矿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是从严把控煤炭矿业权审批,助力煤炭“去产能”。为细化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要求,2016年3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明确,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不予受理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的煤炭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国发〔2016〕7号文件之前已经项目核准(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需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告后,方可办理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受理审批手续。这些措施从煤炭资源配置的源头上为“去产能”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是加强稀土、钨等矿产宏观调控,促进优势战略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2015年11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在继续暂停稀土探矿权的同时,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六大稀土集团为主导的行业发展格局,实行差别化政策,允许国家财政全额投资开展前期勘查,允许大型稀土集团为采储平衡需要申请勘查登记,符合开采总量控制、产能平衡要求的申请开采登记。不再暂停钨矿勘查登记,继续暂停受理新的钨矿开采登记。将共伴生稀土矿、钨矿的开采纳入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并将离子型稀土调整为第二类矿产。这些政策有利于促进稀土产业向国有大型稀土企业集团集聚、优化产业结构以及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积极推进

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等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正全面推进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矿业权出让制度等重大制度改革方案研究,有序推进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改革试点,积极推进矿业权审批权限调整下放,同步推进矿业权管理“2+1”制度框架建设。这些探索将从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强化资源市场配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细化勘查开采审批等方面多管齐下,多层次全面推进矿政管理改革,为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助推矿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矿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可持续发展积蓄新的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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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7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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