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道

深圳地下各类管线强制入综合管廊

发布日期:2016-12-22   浏览次数:

深圳地下各类管线强制入综合管廊
 

深圳拟推动各类管线强制入地下综合管廊,今后,市民将越来越少见到因管线铺设或维修而导致的“拉链路”。12月18日,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截至2017年1月15日面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办法提出对已建设管廊的区域,除特定情况外所有管线应当在管廊内敷设,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管廊建设和维护,对管线单位不履责行为的拟罚款10万元。

管线需入廊避免道路重复开挖

《办法》提出,对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规划期内不得再进行管廊的建设,对已建设管廊的区域强制入廊,所有城市工程管线应当在管廊内敷设,不再批准城市工程管线单位建设管线,但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入廊的管线、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因地制宜无法入廊的雨水管线等情况可除外。且规定了管廊产权单位和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统筹入廊管线单位,建立和维护管廊信息系统,与深圳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管廊建设和维护

《办法》力争通过特区立法,就目前重点关注的管廊专项规划先行、强制入廊、有偿使用、投融资体制、运营维护特殊要求等做出具体规定。其中,《办法》明确了政府和社会合作模式也属于管廊建设管理的重要途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管廊建设和维护。

为此,结合即将出台的深圳市第五轮财政体制的安排,《办法》明确管廊建设以市政府出资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管廊由市政府授权的专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建成后将产权移交给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专业公司代表政府持有管廊产权并组织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实施管廊的运营维护;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的管廊,由合作投资协议确定建设单位、运营维护责任等。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费及管廊日常维护费,实行政府协调下的市场协商定价机制。经政府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此外,《办法》要求建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管线单位不履责行为的拟罚10万元

《办法》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强制入廊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其中,对管线单位应当入廊而拒绝入廊的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并可以依法暂扣、吊销或者建议资质管理单位暂扣、吊销其相应管线经营资质。对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管线单位违反其义务的行为,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

规定对破坏管廊的行为,未损坏管线的,由深圳市住房建设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造成管线损坏的,由受损管线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若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的,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处10万元罚款;违法行为人还应当依法承担维修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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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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