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道

两会建言|唐冠军代表—建议对长江非法采砂行为入刑

发布日期:2016-03-07   浏览次数:

唐冠军代表建议对长江非法采砂行为入刑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出席大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局长唐冠军今年带来两个建议,其中一个是对非法采砂入刑的建议。他建议,对在长江非法采砂行为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量刑,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

唐冠军说,长江航道作为国家水上交通重要基础设施,是“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支撑。在长江干线水域非法采砂,严重破坏长江航道、危害过往船舶航行安全,威胁长江生态环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由于种种原因,依法打击非法采砂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尚无成功司法案例。

随着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十三五”期国家将投资数百亿元进行航道建设,届时长江上船舶将越来越多、化学危险品运输量也越来越大,如不尽快遏制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的行为,后果将十分严重。为此,他建议依照《刑法》,对在长江非法采砂严重破坏航道危及航运安全的行为,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量刑,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非法采砂破坏长江行道 危及航行安全

唐冠军表示,长江黄金水道是长江经济带建设的重要依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二五”期以来,国家投入大量资金整治长江航道,使长江航运通过能力大幅提升,2015年货物通过量达21.8亿吨,有力促进了沿江经济社会发展。但长江非法盗采江砂现象屡禁不止,非法采砂船昼伏夜出、盗挖乱采江砂、损毁航道整治建筑物,严重破坏长江航道,危及航行安全,破坏长江生态,恶化了水生物的生存环境。

2 违法成本过低至非法采砂屡禁不止

长江航道是重要的水上交通设施,亟需依法保护。唐冠军说,违法成本过低是非法采砂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颁布后,水利部和交通运输部建立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会同沿江省、市政府组织水行政执法部门和长江海事、航道、公安机关,采取专项联合执法治理非法采砂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对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的行为均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尚无因非法采砂破坏坏航道的行为而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只能将非法采砂行为责任追究停留在行政处罚上,形成了非法采砂获利巨大但违法成本十分低的局面,导致不法分子趋利而动、暴力抗法甚至腐败寻租。

3 非法采砂破坏行道行为应入刑

非法盗采江砂破坏航道行为是犯罪行为,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有法可依。唐冠军建议,在目前法律明确的前提下,对在长江非法采砂严重破坏长江航道、危及航行安全的行为当事人,依照我国《刑法》第117条、119条之规定,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亟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刑法》,明确将非法采砂严重破坏长江航道、危及航行安全的行为按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对其法律量刑适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以满足司法操作的基本需要,依法保护长江航道,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分享:

中国砂石协会

2016年03月07日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