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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规:受环境处罚后整改不到位 不能入选绿色矿山

发布日期:2020-08-24   浏览次数:

宁夏新规:受环境处罚后整改不到位 不能入选绿色矿山

 

在2020年绿色矿山遴选中,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置了市、县(区)初审、第三方评估机构准入和随机核查监督三道关口,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遴选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绿色矿山。同时,宁夏列出了入选绿色矿山的4条硬性标准,其中,遴选对象近三年是否被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已整改到位作为一条硬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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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宁夏结合本地资源禀赋特点和绿色矿山建设的实际情况,要求遴选对象必须符合4项条件,即:

持有效采矿许可证正常运营的独立矿山(含油气类),近三年内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行政处罚但整改到位;

遴选期间,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

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

矿山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少于3年、新建矿山正常生产一年以上。

符合以上条件方可申请参加绿色矿山的遴选。

与此同时,宁夏要求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一线“裁判员”,在组织遴选矿山企业填报有关申请时,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开展初审工作,履行好“前哨”之责。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经认定的相关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与矿山企业须保持独立,不得参与矿山自评估报告编写,确保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评估过程中还要通过明察暗访、突击检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多种手段开展实地核查。

据悉,宁夏已制定出台了《全区绿色矿山建设规范》,从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等7个方面为全区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提供科学依据。目前,宁夏绿色矿山遴选已进入第三方评估阶段,共有16家矿山企业通过初审,其中油气类5家、固体矿产类11家。

来源:宁夏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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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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