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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5万方海砂超4.2亿起拍,9年内完成海砂清场

发布日期:2021-12-31   浏览次数:

732.15万方海砂超4.2亿起拍,9年内完成海砂清场

据中国砂石网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茅尾海综合整治一期工程清淤堆场A、B、C共3个堆场海砂原矿资源量732.15万m³挂牌出让。出让起始价超4.2亿

值得注意的是:海砂销售前,要做好海砂矿产品检测报告,将海砂用做混凝土的,海砂产品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3%。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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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茅尾海综合整治一期工程清淤堆场A、B、C共3个堆场区块海砂矿产品分别转让项目交易公告

本次转让标的为:

A区块海砂矿产品,转让底价208,934,000元

B区块海砂矿产品,转让底价97,278,000元

C区块海砂矿产品,转让底价114,08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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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位置:

堆场位于钦州市钦南区沙井港地区,行政隶属钦南区管辖。堆场附近有北部湾大道由北西-南东通过,北部有兰海高速经过。沙井港位于拟设的堆场中心位置,堆场地区离钦州市市区路程约10km,离钦州港港口约13km。公路网较发达,总体交通便利。

面积:A堆场地块面积3.82 km²、B堆场地块面积0.19 km²、C堆场地块面积0.26 km²,各堆场区块范围拐点坐标详见标的清单(附件4)。

海砂原矿资源量及砂层标高:A、B、C共3堆场区块海砂原矿资源量732.15万m³。其中:A堆场地块砂层标高+6.60m~-7.60m,海砂原矿资源量379.88万m³;B堆场地块砂层标高+5.47m~-6.50m,海砂原矿资源量162.13万m³;C堆场地块砂层标高+5.53m~-5.80m,海砂原矿资源量190.14万m³

以上关于标的的描述仅供参考,如有出入以标的现状为准。

特别告知:

1. 风险提示。本次转让资产均为海砂矿产品,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参与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息公告、“附件下载”中网络竞价须知(附件3)等有关材料,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本公告关于标的的描述仅作参考,标的状况以勘验时实际情况为准。

3.意向受让方请亲自进行实地勘验,勘查联系人及勘查地点、时间见本公告。报名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否则视为违约。意向受让方勘验现场时应严格按照转让方各项安全保密规定执行,听从转让方相关人员的安排,否则将不允许参与报名。

4.最终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的,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竞价服务费的,或未按照公告约定及时完成矿产品交割的,经过交易所或转让方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5.本次销售的矿产品在钦州市茅尾海综合整治一期工程堆场内,需自行加工及外运,涉及该海砂矿产品所需要的进出场道路、场区管理等事宜由竞买人根据需要与相关单位自行沟通。

6.本次销售的海砂矿产品须限时清场,签订销售合同起9年内必须完成;如到期未加工销售完毕,剩余海砂矿产品无偿转交钦州市开投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处置。如市人民政府需开发利用该范围土地的,竞买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7.竞买人竞得本次矿产品后,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作业,遵循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扬尘防护、生态保护等相关工作,防止环境污染,节约集约利用海砂矿产品,否则由竞得人承担相应责任。

8.竞买人需要遵守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行办理销售、运输等相关审批手续。

9.海砂矿产品投资具有投资风险性,存在不可抗力和政策变化,竞买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充分评估投资风险,一旦竞得,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不得向钦州市开投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加工销售期限等要求。

10.竞买申请人参与竞买前,建议到海砂原矿所在地实地考察,应就取得海砂原矿后可能因为加工场地限制、砂面上附属物、道路运输、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生产销售,甚至造成无偿转交海砂矿产品的,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11.竞买申请人在参与竞买前应详尽了解本次销售矿产品的基本情况和现状,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即视为认可拟销售矿产品的基本情况和现状,对本次销售海砂矿产品不存在任何异议,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存在的矿产开发价值、市场价格波动等商业风险和损失。

12.竞买人在加工销售过程中须遵守公路车辆运输超载超限治理的相关规定,因车辆超限超载致使停产停工而造成损失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后果。

13.本次销售的矿产品资源量核查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但有关海砂资源量、含砂率等可能与实际加工淘洗有差距,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竞买人竞买成交后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

14.海砂矿产品加工、销售要求:必须严格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执行。海砂销售前,要做好海砂矿产品检测报告,将海砂用做混凝土的,海砂产品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3%。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中。因竞买人在销售过程中违反海砂矿产品使用要求而造成损失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后果。

15.竞买申请人在参与竞买前应详尽了解本次销售矿产品的基本情况和现状,如海砂矿产品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由竞得人承担,转让方配合办理。

16.竞拍成功后,竞得人必须认可本次拍卖的储量,竞得人不得超过拍卖量开采海砂矿产品,如销售量超过拍卖量的,超出拍卖量的海砂矿产品须按本次成交的单价计算补交价款给转让方。转让方每年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地质队进场测量一次海砂矿产品开采量,必要时增加测量次数,测量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17. 竞拍成功后,转让方、竞得人各自承担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且须在钦州缴纳。

18.标的存放地只允许开展标的海砂矿产品的清运工作,竞得人不得开展其它与标的海砂矿产品无关的作业,不得出租、转让标的海砂矿产品存放地土地,清运后立即交回场地,并接受转让方监督。

19.标的相关资料可在交易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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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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