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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矿区”建设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发布日期:2014-04-16   浏览次数:

7月30日,由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司主持召开的“和谐矿区”建设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国土资源部开发管理司司长刘连和、副司长王昆、于庆和,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院长姚华军,专业协会、社科院及“和谐矿区”建设试点单位的相关领导参加了此次研讨会。中国砂石协会韩继先秘书长、赵婧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国土资源部开发管理司王昆副司长主持。

 

 

这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就《关于积极推进和谐矿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和谐矿区建设考核指标标准》及《矿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南》三个讨论稿,专门征求各地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矿业企业的意见。

研讨会上,起草单位就三个讨论稿出台的意义、目的及内容做了详细说明。《关于积极推进和谐矿区建设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和谐矿区建设坚持四个原则,即“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因地制宜,鼓励创新”、“以点带面,典型引领”。也就是说,《意见》认为,政府主导是建设和谐矿区的关键;矿业企业有义务有能力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公众是和谐矿区建设的参与者和推动力。在和谐矿区建设中,坚持属地管理,不搞“一刀切”,调动矿山企业和矿区群众参与和谐矿区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其他地区、行业协会和企业积极开展探索。《意见》要求:

一、和谐矿区建设要树立“一个目标”,促进“两种和谐”,建立“四大机制”。“一个目标”即“开发一处、造福一方,开发一点、保护一片,矿民和谐、科学发展”;“两种和谐”即“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四大机制”即“促进资源节约集约的调节机制,资源开发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的补偿机制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协调机制”。

二、在和谐矿区建设过程中,要引导矿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逐步建立健全矿山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制度;显化矿山企业社会责任。引导矿山企业改善矿区生产生活环境,组织安排就业,开展扶贫捐助;探索社会责任支出纳入企业成本的政策和措施;建立提高矿区群众生活水平的长效机制。鼓励矿区鼓励矿区村集体及群众以征地拆迁款、补偿提留款和集资款入股矿山企业。鼓励矿山企业采取劳务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参与矿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所在乡镇、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实现矿区居民共同富裕。

三、统筹推进促进和谐矿区建设。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统筹绿色矿山建设;完善收益分配机制,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共享机制,资源税费收益使用要更多的向县乡、矿区民生倾斜;有效预警和化解社会风险,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矿区群众与矿山企业的矛盾。

四、和谐矿区建设要加强舆论引导。把和谐矿区舆论引导与文化建设相结合,多种形式宣传和谐矿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培育和谐矿区文化,使和谐矿区理念深入人心。

 

 

与会代表认为,开展和谐矿区建设、推进矿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先进的矿业开发理念,是矿业发展的大趋势。和谐矿区建设是涉及面广、涉及利益分配的一项系统工作,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三方要共同致力于探索和谐矿区建设的有效途径,推进机制建设,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

韩秘书长就相关议题谈了意见:增加与矿山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开采权年限,这样有利于企业的投入、持续建设和稳定发展;将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纳入“和谐矿区”建设的运行管理环节。

会议还就“和谐矿区考核指标标准体系”、“矿山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指南”进行了讨论。并要求这三个讨论稿将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于近期公布实施。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提出,“到‘十二五’末,我国将树立100个和谐矿区的先进典型;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重点矿区矿山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和矿区矛盾化解机制,矿产开发利益分配机制进一步完善,矿区经济社会关系融洽,生态环境良好,矿区文化繁荣。”下一步要明确和谐矿区建设的目标;探索建立矿区与社区百姓利益共享机制、矿区与社区的矛盾化解机制等;通过政府指导、引导,行业搭台、企业唱戏,实现矿区群众受益的目标,让企业、矿区群众、政府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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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4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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