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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打击非法载运、买卖砂石专项行动开始——各地海事严查江砂、河砂、湖砂、海砂港建费

发布日期:2019-04-03   浏览次数:

全国打击非法载运、买卖砂石专项行动开始——各地海事严查江砂、河砂、湖砂、海砂港建费

 

近期,海事局发现有不法分子采取伪造港口建设费收费印章、利用空白收费单据等手段逃避对采运砂船的监管,以达到非法载运、买卖砂石的目的。

为打击此类情况,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关于开展直属海事系统砂类货物港口建设费专项稽查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江砂、河砂、湖砂、海砂等砂类货物港口建设费专项稽查。目前,稽查专项行动已在全国各地展开!



 

稽查开始时间:

2019年3月15日

专项稽查范围:

进出港的江砂、河砂、湖砂、海砂等货物(简称砂类货物)以及其他部门移交线索或群众举报的疑似砂类货物。

专项稽查内容:

执法人员将对货物种类、船舶载运清单、货物信息报送、港口建设费发票、船舶进出港报告等进行现场核查,对砂类货物装卸作业船舶的电子舱单录入的及时性、录入的货物名称、货物数量的正确性、电子舱单与纸质单证的一致性情况开展稽查。

在加大对船舶载运货物舱单录入情况的同时,全国海事还将加大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情况以及港口建设费业务用章单据管理情况的稽查力度。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直属海事系统砂类货物港口建设费专项稽查的通知》文件精神,严厉打击伪造港口建设费印章及单证的行为,全国各地陆续开展稽查专项行动。

广东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采运砂作业,完善砂类货物港口建设费征管机制,按照部海事局关于开展砂类货物港口建设费专项稽查的工作要求,广东深圳市南山海事局近期加大力度开展辖区砂类货物征管工作,目前已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摸清底数,对症下策。约谈走访辖区装卸砂类货物的码头和砂场,了解海砂装卸流程、货量和运砂船基本情况,结合辖区实际厘清工作思路,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是加强宣贯,形成合力。南山局编制《关于规范砂类货物港口建设费管理的通知》,通过政务大厅、现场执法和码头企业等多个渠道派发。

三是分工协作,严格把关。加强港建费征管人员和现场稽查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编写《砂类货物缓征手续操作指引》,对前来办理缓征手续的砂船通过比对进出港报告、AIS轨迹等方式进行严格核查,严防非法海砂“洗白”,对辖区非法运砂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3月15日至今,南山海事局共派发宣传单张45份,约谈走访码头企业5次,开展电子稽查23次,现场稽查8艘次。

浙江

嘉兴海事局于3月15日零时启动了为期一个月的砂类货物运输船港建费稽查专项行动。该局将继严厉打击伪造港口建设费印章及单证的行为,规范砂类货物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积极协助完善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长效机制。

安徽

铜陵

3月18日,铜陵海事处开展砂类货物港口建设费专项稽查。当天,执法人员来到辖区国电码头、协诚码头、友邦码头,对涉及运输砂类货物船舶港口建设费缴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对货物种类、船舶载运清单、货物信息报送、港口建设费发票、船舶进出港报告等进行了现场核查,同时要求船方认真保存好相关单据,不得伪造港口建设费印章及单证,如实报告货物信息、不得偷缴漏缴港口建设费,一旦发现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将严厉进行调查处理。

马鞍山

3月15日起,马鞍山海事处陈家圩执法大队在辖区内认真开展砂类货物港口建设费专项稽查工作。重点对辖区涉沙船舶船舶载运货物舱单录入、减免缓征手续办理和港口码头装卸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了核查;对于发现的问题,督促货主和码头尽快办结和整改,并要及时向海事部门报备。

芜湖荻港

荻港海事处领导班子制定了“荻港海事处开展砂类货物港口建设费专项稽查细则”,执法人员对码头装卸舱单开展检查核对,对发现记录不规范的问题,要求码头立即整改规范,并加大日常对砂类货物的监控力度。

江苏

3月19日上午,南通市天生港海巡执法大队组织召开了砂类货物港口建设费专项活动宣贯会,辖区9家涉砂类货物作业码头、代理单位代表和南通海事局船舶处征稽管理负责人参加会议。各参会企业代表表示将全力配合海事做好各项工作。

福建

福建海事局非税收入检查组于2019年3月13日深入平潭海事局开展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督查工作。检查组分动静态小组,分别对海巡执法大队和平潭海事局机关的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工作开展督查。动态小组通过走访澳前和金井海巡执法大队、查阅减免(缓)征收工作台账、比对征稽平台数据和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实施现场检查;静态小组对局机关征稽人员的政策掌握、票据管理、季度稽查情况进行了详细检查。

天津

海河海事局组织辖区企业召开“砂类货物港口建设费专项稽查宣贯会”,明确了此次专项稽查活动时间、范围及稽查内容,并要求作业单位依法依规经营,规范管理,严格落实海事管理部门关于办理免征手续的要求,严禁伪造港口建设费收费印章、单证,非法载运买卖海砂等违法行为。

上海

近日来,自“砂类货物港口建设费专项稽查”活动开展以来,通过现场部门的舱单信息比对,崇明海事局发现多起涉嫌伪造港口建设费非税收入审核专用章的违法行为。经整理汇总后,崇明海事局向集中涉案辖区有关部门发送了协查请求并在确认舱单伪造事实后根据稽查工作方案将相关案件移送至长航公安。

接下来,崇明海事局将继续跟踪移送案件进展情况,贯彻落实上海海事局砂类货物港口建设费专项稽查方案工作要求,履职尽责,严厉打击伪造印章单证行为,进一步规范砂类货物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

砂类货物违法运输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侵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

法律法规科普

1、《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国内外出口货物缴费人在办理装船手续时缴纳港口建设费,国外进口货物缴费人在办理提货手续时缴纳港口建设费。

2、《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在货物装船或货物提离港口时,应查验港口建设费缴讫凭证。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不得装船或提离港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不按规定缴纳或者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未缴纳或者少缴纳的港口建设费的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中国砂石协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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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9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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