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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采砂石约2000方==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10万元,惩罚轻了还是重了?

发布日期:2019-03-03   浏览次数:

盗采砂石约2000方==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10万元,惩罚轻了还是重了?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环境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新津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谢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谢某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白某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对非法采矿区域恢复原状。

2018年1月至2018年2月6日期间,谢某组织新津县富明刚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人员和机械,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新津县花桥镇焦严村十、十一组,无证开采连砂石。经勘测,该处共计开采连砂石10666立方米。经鉴定,开采连砂石价值人民币426640元。同年1月底至2月6日期间,谢某伙同白某某组织人员和机械,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新津县花桥镇方井村六组,无证开采连砂石。经勘测,该处共计开采连砂石2292.2立方米。经鉴定,开采连砂石价值人民币91688元。

开庭前,由新津县检察院为主导,协同县国土局,在充分释法说理的基础上,促使被告人谢某之妻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白某某及时展开矿坑的回填恢复治理,非法开采的矿坑已得到大部分恢复。鉴于被告人家属的实际行动及被告人本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悔罪态度,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新津县检察院依法对涉嫌非法采矿罪的谢某提起公诉并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同时根据涉案情况依法对白某某作出情节显著轻微的刑事不起诉决定。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电子示证的方式,当庭展示本案生态环境的破坏现场及恢复前后的照片和视频,增强了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及恢复状况的直观感受。

判决生效后,被破坏的采矿区域已全部恢复原状。

该案是新津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刑诉法实施修改后该院办理的首起认罪认罚刑事案件。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让侵权人对盗采砂石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更让侵权人对造成的环境资源破坏进行恢复,对其他潜在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者起到了警示和预防作用,彰显了检察机关主动作为,运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职责,积极履职投入地方经济建设的成效。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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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9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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