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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采期5年!所有河道禁止河道采砂——江西高安市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

发布日期:2018-05-14   浏览次数:

禁采期5年!所有河道禁止河道采砂——江西高安市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

 

近日,江西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高安市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规定在高安全市开展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所有河道全面禁止河道采砂,禁采期暂定5年,时间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砂石菌整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严厉打击非法河道采砂行为。一旦发现未经许可河道采砂(包括洗砂、磨砂)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3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以及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建立职责明晰、协作配合的工作体系。成立市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领导、督查指导和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整治合力。

三是加强河道采砂禁采巡查执法与监管。市、乡两级河长办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置举报专线,建立举报平台,收集和掌握动态,及时督促落实,并根据举报者提供的情况价值给予一定奖励。各乡镇(街道、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河道采砂禁采管理分管领导、责任人,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加强监管巡查,确保每周不少于一次巡查,作好巡查记录。市整治办将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督查,并及时把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高安市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改善河道水生态环境,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所有河道全面禁止河道采砂,禁采期暂定5年,时间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禁采期间,全市辖区内河道一律禁止河道采砂作业(包括洗砂和磨砂),通过专项整治、限期禁采,打造“河湖通畅、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

二、工作重点

在河道采砂禁采期内,按照辖区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杜绝辖区内非法河道采砂作业行为。

一是严厉打击非法河道采砂行为。一旦发现未经许可河道采砂(包括洗砂、磨砂)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3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以及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建立职责明晰、协作配合的工作体系。成立市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领导、督查指导和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整治合力。市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整治办)负责具体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场)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市监察委:负责督查河道采砂禁采期期间部门、乡镇(街道、场)履职情况,全程监督问责;严厉查处市、乡、村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和充当河道采砂“保护伞”的行为。

2.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河道采砂禁采政策的宣传力度,畅通信息渠道,公布举报电话,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环境;大力宣传河道采砂禁采工作成果,报道典型案例查处情况。

3.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场)做好河道采砂禁采巡查与执法工作,及时对阻碍、妨害整治执法行动的人员予以依法打击。

4.市水利局:负责牵头建立河道采砂禁采长效监管机制,配合市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河道采砂禁采期日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置。

5.市交通局:负责吊销非法采砂业主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无营运手续的运输船和吊砂机,打击破坏涉河交通工程设施的非法行为。

6.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河道水质日常检测工作,及时报告和通报河道水质检测、监测情况。

7.市国土局:负责依法查处河砂加工场、堆料场违法占地行为。

8.市市监局:负责所有河道砂场营业执照的吊销工作;取缔无证非河道砂场,依法对非河道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

9.市发改委:负责加强砂石价格监管,防止砂石市场出现价格垄断现象。

10.市工信委、供电公司:负责河道采砂禁采期期间违法用电的断电和监管工作。

11.市地方海事处:负责协助政府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船、无证运砂船,对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12.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经费。

13.各乡镇(街道、场):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禁采期辖区内属地管理制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全面有效地对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直接监督和管理,及时上报和打击非法河道采砂行为。

三是加强河道采砂禁采巡查执法与监管。市、乡两级河长办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置举报专线,建立举报平台,收集和掌握动态,及时督促落实,并根据举报者提供的情况价值给予一定奖励。各乡镇(街道、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河道采砂禁采管理分管领导、责任人,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加强监管巡查,确保每周不少于一次巡查,作好巡查记录。市整治办将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督查,并及时把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工作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2018年4月23日至30日)

研究制定全市辖区内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发布在全市辖区内河道采砂禁采通告,张贴禁采通告和在电视台播放禁采通告。召开全市乡镇(街道、场)及相关部门参加的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动员会,全面动员和部署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2、核查登记阶段(2018年4月25日至30日)

在水利、交通、海事提供的数据基础上,由所在乡镇(街道、场)对辖区内的河道采砂船、运砂船、吊砂机等采砂设备进行上户核实登记,建立河道采砂设备备查台帐。

3、辖区清理阶段(2018年5月1日至20日)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所在乡镇(街道、场)向采砂业主送达河道采砂禁采通知书,做好稳控工作。

(2)由市工信委和供电公司配合辖区所在乡镇(街道、场)对全市所有非法河道采砂(洗砂、磨砂)场(点)停止供电,拆除所有供电设备,不留任何后患。

(3)由辖区所在乡镇(街道、场)督促采砂业主在5月20日前自行将采砂船、运砂船撤离河道且运上岸,转移至安全地点,一切费用自理。

4、集中行动阶段(2018年5月21日至31日)

凡在限期内采砂业主未将采砂船、运砂船撤离河道的,由市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代市人民政府做出强制拆除决定,并由执法机关实施。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水利、交通、海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监察委、宣传部、财政局、水利局、交通局、海事处、公安局、国土局、发改委、市监局、环保局、工信委、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市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分管领导兼任主任,成员从水利、海事、交通、公安、供电、市监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监督管理及执法巡查。各乡镇(街道、场)要认清当前形势,进一步增强专项整治行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成立相应机构,确保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禁采工作按期扎实推进。

(二)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各乡镇(街道、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非法采砂危害性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与要求,有重点地曝光一批违法典型,积极营造有利于保障防汛安全和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注意方法,确保稳定。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整治工作易引发不稳定因素。要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有效应对”的原则,制定应急预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整治工作。公安部门对阻碍公务、抗拒执法、聚众闹事等严重违法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调处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引发的各种矛盾,以及采砂纠纷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市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0795-5285833),及时受理举报信息,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及时上报和公布处理结果。

五、有关工作要求

1、严禁市、乡、村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充当河道采砂“保护伞”,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2、河道采砂禁采期间,水利、交通、海事、市监、国土、供电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场)一律禁止为河道采砂办理有关许可手续,不得收取任何税费。

3、河砂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擅自出租、出售、转让、拍卖(含沙洲、旱地)行为均属非法行为,所签合同协议一律无效,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在禁采期期间内对聚众滋事、妨碍执行公务的相关人员,将依法从严惩处。

5、对出现非法河道采砂(包括洗砂、磨砂)和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如乡镇(街道、场)未及时上报和处置的,由市整治办下发督办函,要求限期整改,并纳入年终考核。如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高安市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高安市河道采砂禁采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习杰斌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况镇洲市政府办副主任

邓志标市水利局局长

盛恒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肖益群地方海事处处长

成员:熊建新市监察委

彭敏市委宣传部

刘国庆市公安局

熊正刚市财政局

张松林市交通运输局

何瑞萍市国土资源局

谢秋平市发改委

黄彩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孙建庭市环保局

胡兴起市工信委

王志刚市供电公司

邹玲地方海事处

胡海萍市水利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由胡海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抄送:市委办,市纪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市政协办,市人武部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省、宜春驻市有关单位,存。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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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8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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