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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季度苏北运河黄砂运量984万吨,同比下降30.2%;整治“散乱污”企业,河北9月30日前完成规范整治

发布日期:2017-04-10   浏览次数:

2017年一季度苏北运河黄砂运量984万吨,同比下降30.2%;整治“散乱污”企业,河北9月30日前完成规范整治

  

苏北运河一季度货运量近7000万吨

2017年一季度,苏北运河货物运量达6929万吨,同比增加3.1%;集装箱3.11万标箱,同比增长26.4%;优惠、减免过闸费3856万元,其中减免集装箱运输船舶过闸费475万元。

苏北运河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水运大动脉,担负着华东地区大宗物资运输的任务,一季度10个梯级船闸,累计开放闸次7.74万次,放行船队1.79万队,放行货轮20.58万艘,累计船舶通过量4.48亿吨,累计货物通过量3.45亿吨。

从货种分类流量观测,煤炭运量1831万吨,同比下降8%;矿建材运量2861万吨,其中黄砂运量984万吨,同比下降30.2%,石子运量1336万吨,同比增加11.2%,矿建材运输总量同比下降3.5%。
 


 

苏北航务处立足提供高效水运供给,充分发挥水上运输比较优势,服务沿河区域产业布局和经济转型升级。该处所辖的苏北运河404公里航道10个梯级28座船闸,单闸运用“智能调度系统”,分类登记、智能排档、量化考核过闸环节;梯级间运用“运河管家”大数据决策,首闸登记后“一票通”无缝通航程;航道流域内“船讯通”信息开放共享;航段区间加强海事、公安等部门协调,干支联动,上下沟通,规范运输秩序,提升航务管理公信力,确保航运企业和船员公平共享苏北运河改革发展成果。

  

整治“散乱污”企业,河北9月30日前完成规范整治

日前,《河北省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实施方案》出台,要求今年9月30日前,各地完成“散乱污”企业的规范整治任务,并建立“散乱污”企业举报热线,接受群众监督。

目标:9月底前完成整治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以下简称:相关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方案》要求,2017年9月底前,各市县通过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等强有力措施,摸清底数、确定类别、分类施治,按时完成“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提高城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措施:分三类进行施治

《方案》要求,2017年4月30日前,各市县要结合建立的“散乱污”企业清单,明确每家企业整治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

关停取缔类。各市县政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6月底前完成关停工作,9月底前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完成取缔工作。

整合搬迁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当地政府要科学规划,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工业园区,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工业,同时,各地要于6月底前责令企业停产,9月底前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工作。

整治改造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各地要科学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结构特点、装备、产能,对上述企业通过限期整治,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在6月底前责令上述企业停产整治和提升改造,并于9月底前完成整治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治改造任务的,予以关停取缔。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但涉及民生,不能停产的企业,依法依规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严格实行全过程连续性惩罚。

监督:建“散乱污”企业举报热线

《方案》规定,各市县要建立“散乱污”企业举报热线,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河北省政府将结合各市县整治进度、群众举报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对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的,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推进不力的,职能部门环境监管责任不落实的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在专项行动期间,对发现的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严肃处罚,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结合,涉刑案件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市政府要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目标任务责任状,对不履行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全省通报、公开约谈、媒体曝光;对逾期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由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2018年起,各市要持续巩固行动成果,每年对“散乱污”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一起,以永久不可恢复生产为标准取缔一起。

  

广西北海健全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河道正常采砂秩序

根据北海市政府批示转办市人大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市人大提案-195)精神,该市水利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市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执法检查中涉及该市水利局职责的各项工作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部署和整改,健全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秩序。

一、进一步健全河道采砂监管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根据北海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从去年以来,北海市水利局组织在全市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并在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建立河道采砂监管长效机制,实行河道采砂监管县、镇、村三级联动,强化采砂船只管理,按照“船靠场、砂归点”的管理模式,对各采区内的采砂船只进行编号,在各采沙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配合交通部门治超工作,对运输河沙的车辆发放运输砂石合格证,做到一车一证,确保在河道采砂的源头进行严控严管。

二、形成强大的监管合力加大执法力度

在北海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合浦县环保、国土、水产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前期整治非法采砂工作进行“回头看”,进一步进行综合整治,对河道范围内各采砂企业及采砂点的堆场进行了多次地毯式排查,严格要求采砂业主按许可核定的开采周期、范围和控制开采总量进行采砂作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超深采具进行割除,对未能按要求编号的采砂船,一律按非法采砂予以取缔。通过全面自查,对已批准实施的《南流江河道采砂规划(2016—2020)》进行修订,到目前为止对以颁发采砂许可证的53处采砂点,没有办理临时用地和环评手续的情况,发出停业整顿通知书,对岸上堆场进行平整清理,自行拆除采砂作业设施和用电设施,所有采砂船只靠岸备检。同时,在政府网站公示执法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国土、公安、海事、工商、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维护正常的开采秩序。

三、加强宣传营造社会法律氛围

北海市水利局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为契机,开展深入有效地宣传发动工作,有关领导经常深入河道采砂现场开展调研,与乡镇政府、村委、村小组以及采砂业主和沿江群众座谈讲解有关法律法规,了解有关情况,摸清底数,进一步营造全社会法律氛围。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砂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与公安、海事、工商、税务、交通等相关部门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维护正常的开采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

(二)加强执法工作,确保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河道的巡查和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河道非法采砂活动,坚持全面治理和重点打击相结合,严格依法管理,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加强宣传教育。对已取得许可证的采砂业主进行守法教育,多渠道、多层次开展《水法》、《防洪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非法采砂的危害性及处罚措施,对非法采砂形成威慑。

(四)结合北海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和制度。

  

海南定安多部门联手打击非法采砂,维护河湖健康

4月7日下午,海南省定安县水务局、环城委、龙州派出所等单位再度联合重拳打击龙州河定城镇罗温村河段非法采砂点。行动中,当场捣毁小型三无采砂船2艘。

据了解,近期定安县水务局接到群众举报,晚上时常有几艘采砂船在龙州河罗温村河段进行非法采砂,采砂机具和运砂车辆噪声严重干扰附近村民的正常休息。经执法人员巡查,举报属实。定安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由县水务局牵头,联合县环城委、龙州派出所组成联合执法行动小组,在龙州河罗温村附近水域开展联合打击非法采砂的执法行动。

赶到现场时,联合执法小组发现河道岸边有一处因抽砂造成的大大的水坑,有2艘小型采砂船停泊在水中。执法人员立即登上一艘靠在岸边的采砂船将其捣毁,其中一艘因远离岸边较难登临,但联合执法小组还是决定坚决予以捣毁,涉水登船并将该艘采砂船捣毁。据统计,当天共端掉非法采砂点1个,当场捣毁三无抽砂船2艘及抽砂设备一批。

有关执法人员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强昼夜巡查执法力度,强化对全县重点水域的全面监管;并不定期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和取缔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继续保持对非法采砂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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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7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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