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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如何看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税政策调整

发布日期:2015-07-15   浏览次数:

   【观点】如何看待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税政策调整
来源:水泥网

6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部联合下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对整合和调整要有一个完整的理解,不应只注意到利用的百分比和退税比例的数值变化,还必须注意到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从某种意义上,后者更为重要。

《优惠目录》明确,纳税人从事《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五项条件,其中:

第二项条件是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按此规定,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以及窑径3米及以下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和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类企业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该说,这条规定只对极少数水泥企业有作用,对整个行业的影响面并不大。

第三项条件是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这就问题来了,按《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以下简称《综合名录》)规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4 年版)第728号产品特性为GHW(高污染),产品名称为水泥产品。在这里,水泥没有像平板玻璃和玻璃纤维产品一样,虽产品特性也列在GHW,但分别标明了浮法工艺除外、池窑拉丝工艺除外。对此,去年12月29日,本网专门发表文章“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对水泥似乎疏漏了些什么”。文章指出,《综合名录》将水泥产品一鞭子没有“除外”,全打进了GHW圈内,似有疏漏之处,应考虑给予补正。按《综合名录》下发通知中称,《综合名录》是组织有关工业行业协会和有关研究机构,开展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编制工作。有关单位是否也应对在编制工作中有否工作相对粗放进行必要的回顾。可是到目前为止,似未见补正文件出台。如果较真的话,该怎么解释。文章还指出,如果在《综合名录》中对构建环境友好的成为循环经济中一链和处置废弃物水泥在GHW中除外的话,水泥岂不是白忙活了一场。而且对水泥构建环境友好产业的影响还会持续发酵。这不刚在几天前(此处指2014年12月的日子),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指南第十五条提出的在企业不宜采购四类产品中,第二类为“被列入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的产品”。按《综合名录》,20多亿吨水泥产品全归入在“不宜采购”,即有所限制。虽从此次《优惠目录》附件看,将水泥、水泥熟料列在综合利用废渣资源的利用产品和劳务中,但按正文规定,属于《综合名录》中GHW。按条文要如何解释,或说圆了。这正说明其影响确实还在持续发酵,真可谓一着不慎,满盘皆输!行业协会难道不应有所反思。

第五项条件是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明确了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优惠目录》明确,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附件中对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明确为:1、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对现有水泥企业从现在起,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过渡期也已结束,现已开始执行新标准。如果企业超标排放,受到环保主管部门处罚,在《优惠目录》中对处罚门槛又设得较低,稍有不慎,就会越红线。这恐怕也是这次《优惠目录》的亮点之一,不要只盯在20%、40%、70%这些百分数上。

去年6月,国务院下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纲要》提出,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这次在《优惠目录》中充分体现了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的精神。

《优惠目录》还有一大亮点是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等项目予以公示。将享受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及享受到的优惠内容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全面吃透《优惠目录》的精神,促进水泥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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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5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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