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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一家砂石加工场被罚33400元,因为....

发布日期:2020-08-03   浏览次数: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顺县**砂石场)

温环泰罚〔2020〕5号

地址:浙江省泰顺县司前镇溪口村白鹤渡

泰顺县**砂石场的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4月22日,我局接上级督办件,反映珊溪水库司前水域三插溪方向约300米处,一新建的砂石加工场将砂石加工废水直排珊溪水库,大量砂石粉末淤积珊溪水库岸坡,并将巨量砂石堆积在珊溪水库(码头处)水域内,侵占重要水域,并导致珊溪水库司前水域水体非常浑浊,严重影响珊溪水库水质。

我局经现场勘察、调查询问等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场已经建成一套破碎、洗砂设备,正在建设污泥压滤机和沉淀池,当事人未能提供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将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泥浆经简易沉淀处理后排入珊溪水库司前白鹤渡溪流,导致溪水混浊。

我局对你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与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场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2、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实你场所处位置及四至环境,场区内部生产空间布局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场的基本情况,以及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4、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身份情况;

5、《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文书送达地址;

6、《泰顺县**砂石场总投资额资产评估报告书》1份,证实当事人投资总额;

7、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件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与资格。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20年7月14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泰罚告〔2020〕5号)告知你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并于2020年7月17日直接送达。

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你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场停止建设(温环泰停建〔2020〕1号);并参照《温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试行)》第三类行业石材加工行业裁量(幅度33400~50100元),我局决定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三万三千四百元整(人民币334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营业部,户名:泰顺县财政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20328702920018204900000004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泰顺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3日

来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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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0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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