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政策

建筑垃圾资源化政策渐升温

发布日期:2016-11-07   浏览次数:

建筑垃圾资源化政策渐升温
 

我国是世界上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每年新建面积20亿平方米左右,消耗了全世界53%的水泥、48%的铁矿石、47%的煤。我国也是世界上每年拆除旧建筑最多的国家,据初步估算,每平方米建筑的拆除将产生一吨左右的建筑垃圾。

城市的快速发展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在新建的建筑华丽耸立时,妥善处理建筑垃圾,也应成为全社会同样需要重视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框架不断扩大,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步伐逐渐加快,大规模城中村拆迁、旧城改造,给我们提供了更好的居所,但是建筑垃圾已成生态文明的巨大阻碍。城市建设过程中伴随而来的还有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出数量的快速增长,“建筑垃圾”废弃物出现在郊区、道路两侧,甚至河流、湖泊等,给城市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也带来视觉污染,演变成城市“恶疮”。建筑垃圾能否妥善处置已经成为当前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关键问题。

客观上,目前许多城市需处理的建筑垃圾数量庞大而处理能力严重不足。据不完全统计,上海建筑垃圾年处理量达4500万吨、北京2300万吨、广州1500万吨,距建筑垃圾的产出量还有很大的“缺口”。

初步统计,全国建筑年产出量达15亿吨左右(加上工程弃土约达35亿吨)。想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建筑垃圾“围城”的困扰,业界普遍认为,建筑垃圾资源化是一把最好的钥匙。资源化的成功将让更多的人投身于建筑垃圾处理行业,发展建筑垃圾循环经济,创造出更大的生产价值,实现了经济效益、环保效益、社会效益的合一。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被广泛认为是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第一个纽扣”,这个“纽扣”扣齐了,其他的“纽扣”才能对上眼。因此,今年我们看到了相关政策正在升温的一些症兆,这使我们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前景充满期待。

在此,我们初步搜集了部分国内外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法规与政策思路,以便使各界关心建筑垃圾资源化的人士倾听到相关政策的主旋律。

住建部:推动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思路已实现了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到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6月1日起实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强制管理,并规定“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这一规定是国内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政策的基石。

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与住建部联合发布《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征求意见稿)》,该文强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破解建筑垃圾处理难题的有效途径。据估算,目前我国建筑垃圾年产生量约为15亿吨,回收利用率仅为5%左右。当前,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主要存在认识不足,体制机制不完善,回收利用能力不足、水平不高,再生产品市场认可度不佳,产业链没有形成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理顺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管理和培育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建筑垃圾堆放场所本着‘存量排查隐患、增量严格管理’的思路强化监管、确保安全。大力推动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试点示范,支持再生产品使用,力争在‘十三五’时期基本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和再利用体系,大幅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能力和水平。”

北京:“十三五”末将基本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

从《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市管理发展规划》解读发布会上获悉,“十三五”时期,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能力将达到800万吨,“十三五”末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具体来看,“十三五”期间,建筑垃圾管理需要统筹全流程监管,实施源头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利用规模化建设,将建设垃圾管理作为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领域,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有力支撑。随着非首都功能疏解以及拆除违法建设、棚户区的改造,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市管理发展规划》中显示,“十三五”期间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率要达到85%。据北京市城管委环卫处介绍,目前北京市建筑垃圾年运输量达4500多万吨,其中85%是开槽土,可以通过回填的方式进行利用,需要资源化处理的建筑垃圾约600万吨。目前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设施能力大概有200至300万吨。“十三五”期间北京市规划了6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其中位于石景山的首钢项目已建成投产,生产的8万吨再生产品应用于长安街西延道路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北京目前已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性政策。北京还将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和推广,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同时也将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标识制度,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推荐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政府绿色采购目录。

上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上海市政府正在进行《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草案)》的制定工作。建筑垃圾处理事关城市市容和环境保护等多个层面,是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草案)》共有55条,是目前国内有关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方面细则非常周全的一个版本。这个管理规定明确了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部门和政府责任,并要求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上海在推进建筑垃圾管理方面,很重要的一个思路是促进源头减量。上海市鼓励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鼓励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装配式建筑,提高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鼓励综合利用,鼓励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将建筑垃圾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并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重庆: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置制度,并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与过去出台的建筑垃圾处置文件相比,《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强调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对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要求也更为严格,如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不得将弃土、弃料和不同种类的弃料混合收集存储,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运输和处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得混装弃土、弃料和不同种类的弃料。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企业,必须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产生地点、数量、消纳地点、资源化利用等。在分类处理过程中,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场不得接纳弃土,建筑弃土消纳场不得接纳弃料。

天津:制定并实施《天津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从建筑垃圾计算量标准、建筑垃圾产生和排放管理、运输管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激励政策、监督管理等环节入手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形成闭合式管理模式,突出可操作性,将有效提升天津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管理水平。

贵州:明确从源头到运输全链管理建筑垃圾

今年9月,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就全省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过程控制、运输作出明确要求。《通知》明确,要从源头到运输全链管理建筑垃圾。《通知》提出,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业化)发展内容,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到2020年,各市(州)、贵安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30%以上;经济强县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30%以上;其他县(市、区、特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20%以上。《通知》明确,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推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以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此外,《通知》还提出,要按照“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方、运输方、处置方和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建筑垃圾处理费应纳入工程预算并由建筑垃圾产生方预交到监管部门开设的专用账户,建筑垃圾运输方或处置方承担运输或处置业务,经建筑垃圾产生方、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费用支付给运输方或处置方。

陕西: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法治化轨道

为了规范建筑垃圾管理,《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规定工程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采取措施,防止扬尘等污染。运输建筑垃圾要使用密闭式运输工具,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地。

安徽:五部门联手规范建筑垃圾管理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通知,从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源头规范运输及堆放行为,严格落实管理措施,科学规划堆放场所及加强督察5个方面,对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旨在推进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安徽省要求,各级市容(城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城镇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工作。

深圳: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 明年底前制定收费标准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信贷、供电价格等方面的优惠。从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其所从事的项目可依法申请认定高新技术项目。经认定的,在税收、土地等方面享受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优惠。实行建筑废弃物排放收费制度。按实际排放费收费和按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定额计量收费两种方式。实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产品标识制度。标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标识,并列入绿色产品采购目录。

青岛: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在2012年8月开始实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青岛是山东省率先开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城市。《条例》中对建筑废弃物的排放与运输、再生产品的生产和应用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若违反都有明确的罚款细则。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能够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应采购和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混凝土、再生砖、再生干粉砂浆和再生种植土且分别达到总量30%、20%、10%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全额返还;工程项目部分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未达到前项规定比例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费按照实际使用比例返还。

广州: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补贴资金

建筑废弃物处置补贴资金按再生建材产品中建筑废弃物的实际利用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吨2元。生产用地补贴资金对符合补贴条件企业的厂区用地,结合企业的生产规模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按3元/㎡。生产的产品应以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料,且利用比例在70%以上。

成都:正着手积极设计建筑垃圾最新管理平台

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要求,新平台将包括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国土、规划、房管、林业园林、公安交管等涉及扬尘管理的重要内容。例如,全市有多少开挖工地,每个开挖工地的建渣排放量是多少,成都有多少进入了名录的运渣公司,有多少运渣车等,职能部门的建渣管理“数据”都将汇聚在一个平台中,从而首次实现成都建筑垃圾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成后,将囊括建筑垃圾管理的“一条龙信息”,平台将依据渣土的产生量、运输量、消纳量的变化,同步更新数据,并面向社会公布,力争实现对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和消纳量的智能化“调配”。

在建筑垃圾的处理和再利用方面,国际经验亦值得借鉴,德国、日本、新加坡走在前列。在德国,人们认为一旦善加利用,垃圾也是资源;在日本,对“建设副产物”的分类多达20多种,按照类别科学处理;在新加坡,注重制定绿色建筑的标准,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

美国:建筑垃圾的生产企业须自行处理

美国每年有1亿吨废弃混凝土被加工成骨料用于工程建设,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再利用,再生骨料占美国建筑骨料使用总量的5%。在美国,68%的再生骨料被用于道路基础建设,6%被用于搅拌混凝土,9%被用于搅拌沥青混凝土,3%被用于边坡防护,7%被用于回填基坑,7%被用在其他地方。美国政府1980年制定的《超级基金法》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须自行妥善处理。

韩国:不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将受罚

韩国政府2003年制定了《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明确了政府、排放者和建筑垃圾处理商的义务和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资本、规模、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规定了建设工程义务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范围和数量,明确未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将受到哪些处罚。据了解,目前韩国已有建筑垃圾处理企业373家。

德国:建筑垃圾回收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回收利用率达到87%

根据德国法律,建筑垃圾生产链条中的每一个责任者,都需要为减少垃圾和回收再利用出力。建筑材料制造商必须将产品设计得更加环保和有利于回收,比如生产不同长度的板材,避免将来重新切割。建筑承包商必须把垃圾回收纳入建筑计划,比如多采用可回收建筑材料等。房屋拆迁工程商责任最为关键,法律要求他们的拆除行为必须有利于建筑垃圾回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拆迁商经常以很低甚至零价格从业主那里得到合同,然后他们通过分解、回收和销售建筑垃圾获利。这种政策安排迫使建筑承包商和拆迁商最大程度防止建筑材料受污染,因为这不仅会导致他们收益减少,而且将来还需要为垃圾填埋或焚烧支付费用。

日本:处理不同种类"建设副产物"的法律也不相同

日本对“建设副产物”的细分多达20多种,处理不同种类副产物适用的法律也不同。比如杂草等按一般垃圾处理,木材、建筑污泥等按建筑垃圾处理,金属等按产业垃圾处理,石棉、荧光灯变压器等有毒有害物质按特别管理产业垃圾处理,建筑渣土则不归入垃圾。日本对建筑垃圾的生产、分类、处理有严格的流程管理。施工队要向建筑公司总部提交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垃圾估算、分类再利用和最终处理的详细计划,并将结果报告保存5年。如果一家企业上一年产生的产业垃圾超过1000吨,则必须在当年6月30日前向当地都道府县知事提交垃圾减量的计划。截至2012年底,日本建筑垃圾的再资源化达96%,其中混凝土再资源化率高达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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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6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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