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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需砂子超2亿吨,江西省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机制砂推广应用的意见》,打造8000万吨机制砂年产能

发布日期:2019-10-18   浏览次数:

年需砂子超2亿吨,江西省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机制砂推广应用的意见》,打造8000万吨机制砂年产能

 

10月16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六个省直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机制砂推广应用的意见》(赣自然资字〔2019〕6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认真学习借鉴了由中国砂石协会与工信部共同修订的《工信部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和贵州、浙江、福建等省份的成功经验。

江西省预计全省建筑用砂年需求量在2亿吨以上,但全省河(湖)砂石供应总量约1.3-1.4亿吨/年。未来5-10年内,我省机制砂市场年需求量在6000-7000万吨左右。据此《意见》确定了机制砂产业发展的目标。即:

力争到2020年,全省机制砂年生产能力达到2000万吨,在河(湖)砂严重不足的地区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

到2025年,全省机制砂年生产能力达到8000万吨,基本覆盖河(湖)砂严重不足的地区,有效缓解河(湖)砂短缺形成的供需矛盾,保障建筑用砂的市场需求。

《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作为下一步开展工作的指引和支撑。

一、是强化规划引领,科学合理布局;

二、是采取扶持措施,提高砂石产能。《意见》提出鼓励新建具备年生产机制砂30万吨以上能力的机制砂企业,优先扶持年生产能力100万吨、资源储量50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生产企业;

三、是加强原料供应,保障市场需求;

四、是坚持科学发展,实行“两个控制”;

五、是加强质量监管,确保工程安全。


原文如下: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水利厅

《关于促进机制砂推广应用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砂石资源是建设工程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工程对砂石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为缓解河(湖)砂供给不足的状况,促进机制砂的推广应用,着力化解建筑用砂市场供需矛盾,助推砂石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一批大中型机制砂生产基地,不断提高机制砂生产供应能力,促进砂石资源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努力实现资源开发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规模集约和矿地利用等原则,统筹建设大中型砂石矿产开发基地,使矿产开发强度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依法规范砂石矿山开采行为,推进绿色矿山创建活动。

坚持市场调节、政府调控。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把“保护生态环境、增加有效供给”作为砂石行业发展的重要任务,积极扶持发展规范化、产业化、规模化、工业化机制砂生产项目,促进全省砂石生产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考虑矿产资源禀赋特征、开发利用现状、环境保护要求、安全生产条件、交通运输状况、市场供应覆盖范围等因素,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河(湖)砂的紧缺程度,科学合理布局机制砂生产项目和设置相应的建筑用石料(砂)采矿权。

坚持疏堵结合、综合利用。支持采矿废石的综合利用,鼓励生产矿山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妥善处置采矿废石,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引导和调节作用,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三、总体目标

力争到2020年,全省机制砂年生产能力达到2000万吨,在河(湖)砂严重不足的地区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到2025年,全省机制砂年生产能力达到8000万吨,基本覆盖河(湖)砂严重不足的地区,有效缓解河(湖)砂短缺形成的供需矛盾,保障建筑用砂的市场需求。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领,科学合理布局。

各市、县(区)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建筑用石用砂原料资源调查及机制砂项目配套采矿权设置的前期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产业聚集”的思路,综合考虑本地资源禀赋条件、环境承载力、河(湖)砂供需状况、建筑用砂市场需求与资源有效供给的辐射范围等因素,视情调整建筑用石料和建筑用砂矿业权设置区划,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法依规加快出让机制砂项目配套采矿权。

(二)采取扶持措施,提高砂石产能。

各市、县(区)应鼓励新建具备年生产机制砂30万吨以上能力的机制砂企业,优先扶持年生产能力100万吨、资源储量50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生产企业。允许符合机制砂质量要求的采石场或其它矿山企业利用采矿废石增加机制砂生产线,配套防尘、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生产机制砂。支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增加机制砂生产线,走“散装水泥-机制砂石-混凝土(砂浆)”一体化规模化绿色化生产经营之路。

(三)加强原料供应,保障市场需求。

一是支持新设采矿权出让。各市、县(区)要统筹部署、合理安排制砂所需建筑用石料(砂)采矿权出让。在确定矿区范围时,需将资源开发利用、矿地综合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三者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合理确定采矿权范围,能够整体设置采矿权的不得分割或部分设置。景德镇、鹰潭、新余、萍乡等河(湖)砂严重短缺的地区,应加快出让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采矿权,保障机制砂生产原料的供给。

二是强化已设采矿权管理。对资源枯竭或采矿权边界不合理的小型采石场,可以先依法关闭,再合理确定矿区范围重新出让采矿权。对符合空间规划、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要求且资源尚未枯竭的采石场,到期后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三是鼓励采矿废石(粘土)利用。非建筑用石料的其它固体矿产矿山在开采许可矿种时,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剥离或掘进过程中不可避免形成的废石(粘土),在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矿山企业可加工生产机制砂或直接销售建筑用石料(粘土),并按销售量乘以建筑用石料(粘土)市场基准价计算征收废石(粘土)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四是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重点建设项目在其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开山(或掘进)、平整场地形成的石料(粘土)供本项目使用的,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

(四)坚持科学发展,实行“两个控制”。

各市、县(区)应对砂石类矿山实行采矿权总数控制和最低开采规模控制,使机制砂生产企业数量及规模与城市发展规划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等相适应。严格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编制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提高砂石类矿山的整体开发利用水平。

(五)加强质量监管,确保工程安全。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机制砂进场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机制砂混凝土生产质量以及应用机制砂预拌混凝土施工实体质量进行巡查、抽查抽测,及时公布巡查、抽查抽测情况,确保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机制砂产业对于缓解砂石供需矛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将推进机制砂生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推动机制砂生产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应用研究。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省工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研究制定机制砂应用于我省工业和民用建筑、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的产品质量标准、检验规程和机制砂混凝土的生产施工技术规程,使机制砂的生产和使用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促进机制砂在全省各类工程建设中推广应用。

(三)加强执法监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偷采盗采矿产资源制砂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偷采盗采河(湖)砂行为,坚决杜绝河道采砂超时间、超范围、超数量、超船数、超功率开采现象,避免偷采盗采矿产资源制砂和河(湖)砂扰乱市场、恶性竞争,影响机制砂的推广应用。

《关于促进机制砂推广应用的意见》解读

10月16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六个省直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机制砂推广应用的意见》(赣自然资字〔2019〕65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文件的出台,将全面促进我省机制砂在各类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提高砂石资源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缓解全省建筑用砂的供需矛盾。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2018年以来,全省砂、石、砖供需矛盾突出,价格上涨较快,对全省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省重点工程建设造成了较大影响。为此,2018年8月1日至20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工信委、省水利厅联合开展了全省建筑用砖用砂用石保障情况专题调研,形成了《全省建筑砖用砂用石保障情况调研报告》。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召开了提高全省用砖用砂用石保障能力协调会,要求由省发改委牵头编制全省机制砂产业发展规划;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发布机制砂生产与施工技术规程。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研究制定支持机制砂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广泛调研、深入讨论,在反复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等六个省直部门制定出台了《意见》。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意见》认真学习借鉴了《工信部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和贵州、浙江、福建等省份的成功经验,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角度出发,从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角度出发,从满足各类工程建设对建筑用砂需求的角度出发,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目标为导向、以效果为导向,按照“统筹部署、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策引导、有序推进”的总要求,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鼓励和引导机制砂的生产和应用,推动和促进全省机制砂产业向工业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五个部分,第一至第三部分别明确了《意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第四部分为主要任务,第五部分为保障措施。

《意见》提出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一批大中型机制砂生产基地,不断提高机制砂生产供应能力,促进砂石资源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努力实现资源开发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强调促进机制砂推广应用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市场调节、政府调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疏堵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促进机制砂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调研统计,预计全省建筑用砂年需求量在2亿吨以上,但全省河(湖)砂石供应总量约1.3-1.4亿吨/年。未来5-10年内,我省机制砂市场年需求量在6000-7000万吨左右。据此《意见》确定了机制砂产业发展的目标。即:力争到2020年,全省机制砂年生产能力达到2000万吨,在河(湖)砂严重不足的地区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到2025年,全省机制砂年生产能力达到8000万吨,基本覆盖河(湖)砂严重不足的地区,有效缓解河(湖)砂短缺形成的供需矛盾,保障建筑用砂的市场需求。

《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作为下一步开展工作的指引和支撑。

一是强化规划引领,科学合理布局。《意见》强调各市、县(区)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建筑用石用砂原料资源调查及机制砂项目配套采矿权设置的前期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产业聚集”的思路,综合考虑本地资源禀赋条件、环境承载力、河(湖)砂供需状况、建筑用砂市场需求与资源有效供给的辐射范围等因素,调整建筑用石料和建筑用砂矿业权设置区划,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依法依规加快出让机制砂项目配套采矿权。

二是采取扶持措施,提高砂石产能。《意见》提出鼓励新建具备年生产机制砂30万吨以上能力的机制砂企业,优先扶持年生产能力100万吨、资源储量50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生产企业。允许符合机制砂质量要求的采石场或其它矿山企业利用采矿废石增加机制砂生产线,配套防尘、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生产机制砂。支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增加机制砂生产线,走“散装水泥-机制砂石-混凝土(砂浆)”一体化规模化绿色化生产经营之路。

三是加强原料供应,保障市场需求。《意见》要求从支持新设采矿权出让、强化已设采矿权管理、鼓励采矿废石(粘土)利用、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等四个方面,加大机制砂生产项目配套矿山的开发力度和原料供给。

四是坚持科学发展,实行“两个控制”。《意见》要求各市、县(区)应对砂石类矿山实行采矿权总数控制和最低开采规模控制,使机制砂生产企业数量及规模与城市发展规划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等相适应。严格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编制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提高砂石类矿山的整体开发利用水平。

五是加强质量监管,确保工程安全。《意见》强调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机制砂进场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机制砂混凝土生产质量以及应用机制砂预拌混凝土施工实体质量进行巡查、抽查抽测,及时公布巡查、抽查抽测情况,确保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

《意见》还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应用研究、加强执法监督三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以确保全省机制砂推广应用取得实效。

总结

该文件的出台,将全面促进江西省机制砂在各类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提高砂石资源对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缓解江西省建筑用砂的供需矛盾。

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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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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