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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监管——山东10部门联合发文

发布日期:2019-02-14   浏览次数:

全面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监管——山东10部门联合发文

 

建设用砂是关系混凝土质量和耐久性的基础建筑材料。违法违规使用海砂,会因氯离子含量超标造成钢筋锈蚀,降低结构耐久性,给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

海砂开采企业应健全台账记录,在销售海砂时向运砂船舶(车辆)提供每船(车)次海砂来源证明。

应当在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用砂技术指标,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



 

开采环节

严格海砂开采许可管理。海砂开采企业应健全台账记录,销售海砂时应提供海砂来源证明。对非法占地的砂场、堆场坚决予以取缔。

加大对非法开采海砂的打击力度,严格查处未经批准开采、超批准范围开采以及违规开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等违法行为。

运输、销售环节

加强对海砂运输船舶的检查,重点查验船舶证件、适航情况和海砂来源证明。对发现非法从事海砂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经营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加强海上巡航检查,严厉打击内河船舶、“三无”船舶违法违规从事沿海砂石运输行为。

加强沿海港口装卸作业管理。

严肃查处海砂销售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使用环节

应当在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用砂技术指标,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

加强对现场用砂及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检测。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含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

加强监督检查,检查中要把核查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是否在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用砂技术指标,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是否提供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等作为重点检查内容,确保工程质量。

对违规使用海砂以及检测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采取“黑名单”、降低信用等级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

文件原文如下:

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建质安字〔2019〕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公安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委)、水利局、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沿海市海洋主管局、海事局,海警一、二支队:

为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海警局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现就全省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规范海砂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建设用砂是关系混凝土质量和耐久性的基础建筑材料。违法违规使用海砂,会因氯离子含量超标造成钢筋锈蚀,降低结构耐久性,给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地方各级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违法违规海砂的危害性,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非法运输销售、违规使用海砂等行为,加强对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全面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监管

(一)加强海砂开采环节的监督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海砂开采许可管理,督促海砂开采企业和个人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规范有序开采海砂。海砂开采企业应健全台账记录,在销售海砂时向运砂船舶(车辆)提供每船(车)次海砂来源证明。对非法占地的砂场、堆场坚决予以取缔。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海砂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督促海砂开采企业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海砂开采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各级地方海洋执法部门、海警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非法开采海砂的打击力度,严格查处未经批准开采海砂、超批准范围开采海砂以及违规开采海砂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海砂运输、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管辖水域内海砂运输船舶的检查,重点查验船舶证件、适航情况和海砂来源证明;对无法提供海砂来源证明的船舶,可先行查扣,移交相关部门,核查海砂来源,倒查追溯非法开采海砂企业和个人责任。对发现非法从事海砂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经营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海上巡航检查,严厉打击内河船舶、“三无”船舶违法违规从事沿海砂石运输行为。对查获的无法满足安全要求拒不改正的,可依法予以滞留或移交公安、海警、当地政府扣押;对于没有或不提供船舶有关信息的,可按“三无”船舶实施查处,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海警等部门处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港籍内河船舶的管理、建立健全登记船舶定期摸排核查机制,对参与海上运输的内河运输船舶责令召回,严厉查处公司违规挂靠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沿海港口装卸作业管理,严厉查处沿海港口码头为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内河船舶、“三无”船舶提供海砂码头装卸服务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港区内非法海砂运输码头,发现港区外码头存在非法装卸海砂作业行为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政府予以取缔。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质监)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海砂销售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三)加强海砂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现场搅拌混凝土和水泥制品等生产企业应当完善质量自控体系,健全原材料进货检验、使用和出厂检测等台账制度,采购建设用砂时应当查验砂的来源证明及检测合格证明,混凝土用海砂水溶性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3%,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等出厂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用砂技术指标,严禁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现场用砂及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检测,严格执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规定。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测,不得伪造检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包含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对于公路水运水利工程应严格按照行业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工程用砂情况监管责任,加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会同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及用砂质量的抽查抽测,防止海砂违规用于建设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要把核查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是否在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用砂技术指标,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是否提供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等作为重点检查内容,确保工程质量。对违规使用海砂以及检测数据造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采取“黑名单”、降低信用等级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负责散装水泥、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各级相关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三、构建协作配合长效机制

(一)迅速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海洋,山东海事、海警等建立省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监管工作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联络员名单见附件),加强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共享、信息通报工作。各市、县要参照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一旦发现非法开采海砂的,要追查下游流向;发现运输环节问题的,及时调查核实海砂来源;发现销售环节问题的,及时追查销售情况,通报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发现使用环节问题的,及时将违规海砂清出现场,并通报相关部门倒查追溯责任。

(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相关部门应联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密切海警机关与地方政府海上执法的协同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非法采砂等案件的移送标准、证据鉴定、衔接程序等。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海砂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犯罪活动和非法控制垄断采砂的黑恶势力。对于辖区内涉嫌非法开采海砂的企业或个人,按照与海警机关管辖分工的规定立案侦查。

(三)积极拓宽建设用砂来源

各级相关部门应研究建立建设用砂供应长效机制。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求,在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和有序开采河砂、海砂等,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探索以竞争方式联合出让海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海砂开采运输、净化处理、经销一体化供应渠道,保证净化海砂质量。鼓励机制砂生产企业加快升级改造,提高生产能力和骨料品质。多措并举拓宽来源,保障建设用砂供给和质量。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

山东省海警总队筹备组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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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9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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