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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严查砂石柴油货车等污染治理(附地图)——山西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开始

发布日期:2018-08-28   浏览次数:

全省严查砂石柴油货车等污染治理(附地图)——山西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开始

 

根据山西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统一部署和要求,针对交通污染的突出问题,山西省集中开展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全省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对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进行安排部署。目前,各市县均已完成了各项准备工作,集中治理专项行动已于8月15日零时起在全省各市同时启动。城市道路工程砂石、土方、渣土、灰浆及垃圾(以下简称散装物料)运输车辆是否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装卸散装物料是否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散装物料车辆卸载货物后是否对车辆进行冲洗。加强散装物料运输源头监管措施,严禁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的车辆出场;城市道路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实施清扫、洒水、保洁等作业,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为进一步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全民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国家及山西省提出的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阶段性目标,相关部门对专项行动部分内容进行答疑解惑。



 

专项行动的背景

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关系山西全省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山西的必然选择。过去一段时期,山西省大气污染问题逐步凸显,成为全国大气污染最为严重的区域之一。随着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深入,也出现了新的问题,以机动车为主导的污染、特别是柴油货车尾气排放和扬尘,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山西省开展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主要目标

开展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集中治理,进一步提升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减少散装物料运输车抛洒扬尘污染,推动散装物料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运输,控制输入性交通污染,促进绿色运输健康发展,有效降低空气污染浓度,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国家及省提出的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阶段性目标。



 

专项行动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坚持源头防范,综合治理,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超标排放如何判定

按照《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测量排气烟度,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大于其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即为超标。



 

管理规定的内容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排放不合格如何处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管理规定如何处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专项行动具体内容

城市道路工程渣土、砂石、土方、灰浆及垃圾(以下简称散装物料)运输车辆是否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装卸散装物料是否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散装物料车辆卸载货物后是否对车辆进行冲洗。加强散装物料运输源头监管措施,严禁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的车辆出场;城市道路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实施清扫、洒水、保洁等作业,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专项行动执法依据

依据《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辆运载垃圾、渣土、灰浆等易抛洒物和液体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抛洒和违规倾倒。

依据《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抛洒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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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8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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