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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矿山生态修复迫在眉睫,构建齐抓共治“河北模式”

发布日期:2020-04-24   浏览次数:

推进矿山生态修复迫在眉睫,构建齐抓共治“河北模式”

 

统筹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把矿山综合治理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以实现历史遗留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作为京津冀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的主战场,河北省将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打响了矿山环境综合整治修复的攻坚战。

有业内人士评价,河北省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既能尊重参与主体意愿,也能依法处理好政府、矿山企业、土地权利人以及社会资本等各方关系,可以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保障各方权益,实现合作共赢。

推进矿山生态修复迫在眉睫

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河北省作为矿业大省,多年的大规模矿业开发,造成了大量的矿山环境问题,历史欠账多,综合治理任务十分艰巨。

同时,北方气候条件差,雨水少,石灰岩、白云岩地区的山体水土保持和植被生长难度大。不合理开采造成的高大、陡立掌子面让矿山环境治理更是难上加难。

此外,河北露天矿山迹地大多处于贫困县,县级财政用于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资金不足,社会资本又只介入个别地域条件好的项目,而国家和省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有限,治理资金缺口大,严重制约矿山治理进度。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河北省还有2682处(20.59万亩)需要治理,综合治理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更为重要的是,矿山综合治理需要创新模式。历史遗留的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完全靠财政投入基本是杯水车薪,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如果缺乏市场化机制和激励社会资本投入的有效政策,很难调度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如何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同时,激活废弃矿山合理再利用的活力,创造出新的社会效益,是一个需要探索研究的重大课题。同时,矿山企业面临存量建设用地无法盘活、新增建设用地获取难等问题,都需要协同考虑。

构建齐抓共治“河北模式”

近年来,河北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把矿山综合治理由原来自然资源部门一家管,上升为政府行为,提高到党委层面,出政策牌、打组合拳、亮问责剑,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同的党政统筹、齐抓共治的良好局面。

从2014年至今,河北省先后组织开展了矿山环境治理攻坚、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等专项行动,采取坚决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乱采乱伐行为、依法依规关闭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浪费资源的不达标矿山、大力修复绿化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迹地、实施矿产开发减量化管理、鼓励露天矿山主动关闭退出等系列具体举措,有序开展矿山环境综合治理。

2018年起,河北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关于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等文件,严格管控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先后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露天矿山污染持续整治三年作战计划》《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十条措施》等,逐步构建起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长效机制和政策保障。

截至2019年底,河北省共修复绿化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迹地1648处、9.9万亩(2015年底,河北省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迹地共有4330处、30.49万亩)。

2020年3月,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经河北省政府同意,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河北省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办法》,将矿山生态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统筹考虑,加快恢复绿水青山、再造金山银山的步伐。

这一方式的主要思路是: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政策,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矿山生态修复,破解财政资金不足难题。

政策“红利”吸引市场目光

为了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河北省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措施:

——市县级政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对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整体修复,然后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和土地出让方案一并以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对修复后改为国有农用地的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并确保在使用过程中农用地性质不变,即只能用作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可以自行投资修复,也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历史遗留矿山废弃集体建设用地。如果修复后用作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出让、出租方式用于发展相关产业;如果用作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为了鼓励土地使用人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产业,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而土地使用人则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此外,地方政府还可以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确保提高矿山修复后土地的利用率。

——修复为耕地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经市县级政府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存量建设用地,经市县级政府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对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将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库,对跨县、市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流转使用实行统一管理。此外,矿山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矿山修复过程中,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对于剩余的土石料,则由县级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如果是社会投资主体承担的修复工程,则要保障其合理收益。

政策保障让市场“说了算”

“总体而言,河北省是明确了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统筹考虑矿山、国土空间现状、修复后土地利用的适宜性和产业发展需求,做到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国土空间。”业内人士评价。

此外,河北省还通过积极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等,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到矿山修复中来。同时,据实调查矿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合法性,确保社会化方式修复矿山得到有效规范实施。还明确开展全省矿山现状调查,准确把握矿山及周边环境特征,不仅为生态修复启动减小难度,也为矿山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

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资金是一方面的难题,创新技术、治理模式更是需要突破的关口。

河北省自然资源部门先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河北省矿山环境治理技术服务队”,为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编制了《河北省矿山环境治理参考模式》,归纳整理出矿山复绿、农业用地、建设用地、空间再用、休闲公园、文化造景、边采边治、矿山公园等8种矿山环境治理模式,提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技术方法体系。

河北省还先后总结推广了承德市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经验;秦皇岛市栖云山结合城市规划,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模式;唐山市椅子山矿山环境治理新技术、新方法试验成果;廊坊三河市引入社会资金治理露天矿山的经验;邯郸武安市尊重群众意愿综合整治矿山环境的做法,紫山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经验等矿山综合治理成功案例,加快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矿山生态环境正在得到持续改善。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相关人士向记者介绍:“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指导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一处一策原则,因地制宜,制订综合治理方案,优化综合治理途径和方法,综合采取修复绿化、转型利用和自然恢复等措施,做好矿山综合治理,有效推动综合治理落实;继续组织专业技术服务队深入市县一线,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基层运用好先进技术手段和科学治理措施;充分运用好典型经验的引领示范作用,指导帮助基层借鉴成功经验,拓展治理思路,加快矿山综合治理进度。”

来源: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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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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