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9-10 浏览次数: 次
砂石采矿权出让为何资源储量不实多发?“疯狂的石头”背后仍需理性思考!
申升律师按:近日办理一起砂石矿出让资源储量不实案件,发现该案件涉及到地质报告的质量如何界定、资源部门作为矿权出让机关应否对资源储量出让不实承担违约责任、矿权出让机关的风险提示能否作为免责“挡箭牌”、砂石矿出让资源储量出让不实为何多发,以及对于资源储量出让不实如何救济等几个问题需要予以厘清,故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研究探讨,抛砖引玉,以期对我国矿权出让法律制度予以完善,提高矿业权出让的质量,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近年来,我国砂石行业热度不减,砂石价格一路持续走高,延续着“石破天惊”般的神话,每每看到出让的矿权动辄上亿、几亿甚至十几亿,被称为“疯狂的石头”亦不为过。但疯狂的背后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这些巨额资金的投入到底买到的是不是相应对价的矿产资源储量,则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一、砂石矿地质勘查报告质量问题较多
从国家对矿业权管理的角度,建筑砂石类矿权属于三类矿产,其登记发证由县级负责,直接出让采矿权。多个省份也基于此,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建筑砂石类矿权的出让仅需要县资源局委托勘查单位编制简测地质资料作为出让采矿权的依据。“简测地质资料”原来是针对小矿及零星分散资源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后提交的资源储量地质报告(或储量核查地质报告),主要用于矿山建设或资源储量核查,又称为“小矿地质勘查报告”。在实际工作中,“小矿地质勘查报告”一般泛指小型矿山开采范围经简易地质勘查后,编写提交的地质储量报告。
实践中,占较大比例的“小矿地质勘查报告”质量问题较多,主要问题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矿床地质研究程度达不到要求,二是勘查工程达不到要求,三是地质报告内容与矿山实际脱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对以往地质工作成果和矿山生产资料搜集、研究不够。
(2)矿产地质、矿床特征分析、总结,叙述不够、不全面。
(3)矿床共(伴)生矿产评价重视不够,很多矿区缺乏评价资料。
(4)工作方法及质量评述简单、缺乏实际数据。
(5)储量估算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矿体、储量估算边界、采空区范围的圈定问题,储量估算参数确定问题,资源储量与矿界关系问题。
(6)其他问题,如有的报告章节不全,编排不当;有的只是实际资料的堆积,缺乏分析、归纳和必要的综合结论;储量计算级别厘定不符合规范要求,储量计算参数处理不当;有的文表相互矛盾,有的图前、后不一致;有的计算单位有误,打印复制遗漏差错等。
二、勘查工作程度应当满足矿山设计和建设的要求
就勘探工作程度来讲,砂石矿山地质勘探一般来说应基本查明:矿床生成的地质条件和成因特征;矿体产状、形态、赋存部位和规模大小;矿石质量情况:矿石矿物组成,伴生有益组分,和工业利用的可能性;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地表老硐情况;矿床水文地质情况等。上述的地质条件,是矿山企业设计和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资料。查明这些地质条件,才能满足矿山设计和建设的要求。
合理勘探程度的确定,既要满足矿山建设对地质资料和矿产储量的需要,又不能脱离勘探技术手段的实际可能和经济的合理而进行过高或过低程度的勘探。如果勘探程度定得过高,超出矿山建设对地质资料和矿产储量的基本需要,不仅在勘探技术上难以达到,而且在经济上也不合理,并拖长了勘探时间,推迟了矿山建设。反之,如勘探程度定得过低,不能满足矿山建设对地质资料和矿产储量的基本需求,也会因事后返工或补救工作而拖延勘探工作的进度和矿山建设的时间;甚至由于勘探成果资料不全或不可靠,而造成矿山设计方案的错误,以致在建设或生产过程中,还要对设计作重大修改,造成矿山建设的不合理,生产上的被动,投资的浪费。因此,勘探程度既不能降低也不能对勘探程度要求过高。
三、没有深部工程证实是造成砂石矿资源储量不实的关键
勘查规范是对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工作内容、方法以及技术要求的统一规定,是约束勘查主体活动和行动的规则。其核心是用一定的勘查工程,最有效的查明勘查区地质、矿体地质、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但实际工作中,有的项目负责人不能正确理解、掌握规范要求,不明确项目成果报告需达到什么标准和要求,收集应用资料不对路、报告编写内容与大纲要求不符。常见地层描述脱离矿区实际,含矿岩系与矿层(关系)交代不清、矿石质量评述参数缺乏基本数据(以引用为主)、开采技术条件内容单薄、储量估算方法结合实际不够等问题。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是以前期完成的各类钻探及坑探工程的地质编录、样品测试分析结果和前期参考资料为基础完成的,否则该报告就是无水之源、无根之木。地质勘查工作实践性强,是一个不断探索研究认识勘查区的过程。有的项目负责人缺乏野外工作经验,有的误认为小矿地质勘工作不需要系统开展勘查工作,资料搜集比较简单或单一,相关资料获取不全,不能全面反映地质矿产特征,使报告质量先天不足。建筑砂石类矿产勘查区一般为非重点开发矿区,以往地质工作程度较低,大部分只经过区调、普查工作,一般只有简单区域地质资料,缺乏勘查(矿)区地层、构造、矿层(体)、矿石质量、矿区水文地质等开采技术条件资料。
在笔者正在办理的案件中,资源主管部门于2019年出让的建筑灰岩采矿权是依据勘查单位于2017年11月份出具的《普查报告》。根据该报告作出时间和名称,其勘查单位应当依据《GB∕T 13908-200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和《GBT 33444-2016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关于“普查阶段”应当进行的“深部工程证实”的要求,进行实物工作。但遗憾的是,正是因为没有进行“深部工程证实”,造成后期储量核实时发现资源储量从900余万吨一下子减少到100余万吨,加上覆盖层较厚,剥采比较大,根本不适合开采,从而引发纠纷。
因此,砂石矿地质勘探工作程度和要求,应基本与大中型矿山一致。作为矿山建设设计依据的储量必须有深部工程控制。根据矿床具体赋存情况,工程间距可适当调整。若地质工作深度及精度仅达详细找矿阶段的要求,勘探工作限于矿床地表部分,对地质构造研究不清,矿床深部延深及覆盖层状况均没有工程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地质报告所提供的储量及地质资料,不能作为建设的设计依据。
地质勘探工作程度低,资料不可靠,建设矿山势必造成经济损失。
申升律师: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矿法研究中心主任
联系方式:13911090562
来源: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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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1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