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北京市关于2017年开展本市建设工程用砂石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31   浏览次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7年开展本市建设工程用砂石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7〕328号

 

各有关砂石生产、销售企业和施工企业:

为做好本市建设工程用砂石供应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砂石生产、销售、使用行为,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722号)相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期将联合开展本市建设工程用砂石质量专项检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在本市从事砂石生产、销售的企业和施工企业。

二、检查内容及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本市建设领域内施工企业砂石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使用质量不合格砂石违法行为。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市砂石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专项检查,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发现的无照销售砂石、销售质量不合格砂石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检查安排

(一)企业自查

从8月10日至8月14日,本市各砂石生产企业、砂石销售企业、施工企业应对照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或工程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立即对本企业砂石产品质量管理或使用砂石施工管理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确保严格执行到位。

各砂石生产、销售企业应确保砂石产品质量合格,并按要求为用户提供有效质量证明文件。不得收购、销售非法开采砂石,不得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砂石。

各施工企业应采购使用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工程技术标准的砂石材料,留存进场砂石的有效质量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砂石。

(二)市级联合抽查

从8月15日至8月18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联合检查本市砂石生产、销售企业和使用砂石的施工企业。

四、检查结果处理

本次检查发现砂石生产、销售、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

1.2017年北京市建设用砂石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2. 北京市砂石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查情况表

3. 北京市经销企业砂石销售质量检查情况表

4. 北京市施工企业砂石使用质量检查情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7月28日

(联系人:张鹏 联系电话:59958960)

附件1:

2017年北京市建设用砂石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1.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次针对本市建设用砂、石质量监督抽查。生产环节抽查产品包括:机制砂、碎石。使用环节抽查产品包括:天然砂、机制砂、碎石。

2.检验依据

GB/T14684《建设用砂》;

GB/T14685《建设用卵石、碎石》;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3.1 建设用砂


 

3.2 建设用石


 

4.抽样

4.1 每家企业抽取1种产品。

4.2 应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其中砂石生产企业在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抽取;施工企业在砂石材料集中存放处抽取。

4.3 建设用砂、石的抽样基数不少于1吨,建设用砂抽取30公斤的样品2份,1份为检验样品,另1份为备用样品;建设用石抽取40公斤的样品2份,1份为检验样品,另1份为备用样品。

4.4 抽取砂石使用企业采购使用的砂石产品,要核查所抽取砂石的生产厂家的资质材料、出厂合格证、提货单或泵单信息,质检机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进场复试原始记录或报告,并将以上资料的所有复印件经受检企业盖章,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抽样单交检查部门留存。

4.5 对施工企业抽样时,应询问并必须标明是用于何种强度等级或其他特殊要求(抗冻、抗渗)的混凝土。

4.6 样品及抽样单(或抽样检测表)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或抽样检测表)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

4.7 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至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法律法规对判定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情形提出:

砂石生产企业有异议的,应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

施工企业有异议的,应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附件2

北京市砂石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查情况表

检查日期:


 

附件3

北京市经销企业砂石销售质量检查情况表

检查日期:


 

附件4

北京市施工企业砂石使用质量检查情况表

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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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7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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